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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程序與利害關係人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1
遺產管理程序與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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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繼承因死亡開始,採當然繼承。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對繼承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區分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與拋棄繼承,關鍵在於誰先死亡,以及喪失繼承的原因。 歸扣只適用於因「結婚、分居、營業」所受的贈與,價額以贈與時為準。計算順序是先加回、再分配、最後扣除。 無人承認繼承:由遺產管理人管理,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清冊,變賣遺產須經親屬會議同意,賸餘遺產歸屬國庫。 五種遺囑方式要比較:見證人人數、是否須公證人參與、由誰書寫或筆記。 核心觀念 一、當然繼承、應繼分與遺產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我國採當然繼承,繼承人不必先表示接受,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除外。 民法繼承編規定的制度包括當然繼承、拋棄繼承、限定責任(限定繼承)、代位繼承等。以承接香火為目的的宗祧繼承,並不是現行民法的制度。 配偶與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例如配偶與一名子女共同繼承,各為二分之一,而不是配偶三分之二。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 依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應繼分只是抽象的比例,並不表示已取得每一件遺產的特定部分。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除外。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原則上由遺產中支付。 二、繼承債務:對外連帶,對內按應繼分 現行法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有數人時: 對外:在所得遺產的範圍內,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 對內: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各自的應繼分比例分擔。 有限責任只是限制繼承人「以什麼財產負責」,債務本身並沒有因此縮減。所以繼承人若用自己的財產清償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繼承人不能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例如遺產100萬元、債務300萬元,繼承人清償300萬元後,不能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中200萬元。 此外,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也要列入對債權人負責的範圍。例如死亡前半年的贈與,就必須併入計算。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與下面的歸扣是兩套不同規則。 三、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與拋棄繼承 制度判斷關鍵 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再轉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仍生存,已取得繼承權,之後才死亡。其繼承所得,再由他自己的繼承人(包含配偶)繼承。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舉例:甲死亡後,其子丙隨後死亡。丙已經繼承甲的遺產,丙的應繼分再由丙的配偶丁及子戊繼承,這是再轉繼承,不是戊代位繼承。也不是兒媳丁直接繼承公公甲。 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子女拋棄繼承時,孫子女不能主張代位繼承。任何繼承人都可以拋棄繼承,法律並沒有限制特定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拋棄。 四、歸扣:先加回,再分配,最後扣除 依第1173條,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的,應將贈與價額加入遺產中計算,分配時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但被繼承人在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的,不必歸扣。 歸扣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不是依繼承開始時或分割遺產時,也不依被繼承人的意思決定。歸扣沒有「死亡前二年內」的期間限制。 留學費用、攻讀學位費用、生日禮物、旅遊費用,都不屬於結婚、分居、營業的贈與,不列入歸扣。婚後為了自組家庭購屋而受的資助,屬於分居的贈與。 計算公式: 應繼遺產=現存遺產-債務+應歸扣的贈與 各人實際分得=應繼遺產×應繼分-本人應歸扣額 例一:三名子女,遺產300萬元。乙因自組家庭購屋受贈60萬元(應歸扣);丁攻讀博士花費60萬元(不歸扣)。應繼遺產為300+60=360萬元,每人120萬元。丙、丁各分得120萬元,乙分得120-60=60萬元。 例二:兩名子女,遺產300萬元。乙留學受給付150萬元(不歸扣);丙開店營業受贈150萬元(應歸扣)。應繼遺產為300+150=450萬元,每人225萬元。乙分得225萬元,丙分得225-150=75萬元。 例三(含債務、特留分):遺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子女乙、丙二人。乙曾因分居受贈60萬元,另有遺贈丁120萬元。 應繼遺產為600-400+60=260萬元,每人應繼分130萬元。若按應繼分分配,乙得130-60=70萬元,丙得130萬元。 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每人65萬元。 扣除債務後的遺產200萬元,先交付遺贈120萬元,剩下80萬元。80萬元加回乙受贈的60萬元,共140萬元,每人70萬元。乙實得10萬元,加上受贈60萬元,合計70萬元;丙得70萬元。 兩人都沒有低於特留分65萬元,所以沒有侵害特留分,不得行使扣減權。 五、無人承認繼承與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民法稱為無人承認繼承。這時遺產由遺產管理人管理及處置。遺產管理人不是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一般代理人,也不是由法院、檢察官或國稅局直接管理。 依第1177條,親屬會議應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的事由,向法院報明。利害關係人可以召集親屬會議,利害關係人包括債權人、受遺贈人、國庫等。檢察官不是利害關係人,而是在沒有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期限內選定時,法律另外賦予其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資格,目的在維護公益。 遺產管理人的主要職務: 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 為保存遺產採取必要的處置。 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或聲明是否願受遺贈。 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清償債權應先於交付遺贈物。為清償或交付的必要,經親屬會議同意,得變賣遺產。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移交遺產。 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的期限屆滿,仍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在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不是歸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地方政府、法院或慈善機構。 六、遺囑是要式行為:五種方式比較 方式見證人主要要求 自書遺囑不需要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電腦打字不符合「自書」。 公證遺囑二人以上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二人以上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的遺囑。遺囑可以由他人繕寫,但須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公證人在封面記明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三人以上遺囑人口述,由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需要由公證人代筆。 口授遺囑二人以上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能使用。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作成筆記,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或以錄音方式為之。即使生命危急,也不能免除見證人。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親自參與作成,考題問證據力最強時,選公證遺囑。五種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 常考陷阱 「分割遺產前,遺產屬各繼承人分別共有」:錯誤,應為對遺產全部公同共有。 「配偶與一子繼承,配偶三分之二」:錯誤,配偶與子女平均,各二分之一。 「繼承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遺產」:錯誤,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繼承人超額清償後,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錯誤,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 「對外連帶」與「對內按應繼分分擔」:兩者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拋棄繼承的錯誤寫法:「自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向戶政機關」都錯,正確是自知悉時起算、向法院為之。「子女拋棄後孫子女可代位繼承」「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拋棄」也都錯。 「祖父先死,父親隨後死亡,由孫子代位繼承」:錯誤,父親已取得繼承權後才死亡,屬再轉繼承,由父親的配偶與子女繼承。 歸扣的標的:只有結婚、分居、營業的贈與;留學、教育、生日、旅遊費用都不算。歸扣價額以贈與時為準,不是繼承開始時、分割時或依被繼承人意思。 「有遺贈就侵害特留分」:錯誤,必須實際計算各人所得是否低於特留分。 無人承認繼承的錯誤寫法:「選定遺囑執行人或破產管理人」「清冊六個月內編製」「變賣經法院或檢察官同意」「賸餘歸地方政府或慈善機構」「檢察官是利害關係人」,都是錯誤。 遺囑方式的錯誤寫法:「自書遺囑可電腦打字」「代筆遺囑由公證人代筆」「代筆只需二位見證人」「口授遺囑由見證人全體筆記」「口授遺囑危急時免見證人」「密封遺囑不需見證人」,都是錯誤。「密封遺囑得由他人繕寫」「密封遺囑應向公證人提出」則是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歸扣「婚、分、營」,價額看贈與時,先加回、再分配、扣本人。 無人承認:「親會一月選管理,就職三月編清冊,變賣親會同意,賸餘歸國庫」。 遺囑見證:「自書零、公密口二、代筆三」;口授、代筆都是「見證人一人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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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6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利害關係人得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請問:下列何者不是利害關係人? (A)債權人(B)受遺贈人(C)檢...
  2. 34 關於遺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書遺囑者,得以電腦打字為之 (B)密封遺囑者,應向公證人提出 (C)代...
  3. 35 甲有乙、丙、丁三成年子女。乙婚後自組小家庭,購屋時,甲資助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丁自幼聰穎, 攻讀博士學位期...
  4. 37 甲有子乙、丙、丁。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同時對戊負債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
  5. 37 甲有子乙、丙、丁。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同時對戊負債 300 萬元。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乙、丙、...
  6. 36 甲已喪偶,有乙、丙二子。乙留學時甲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丙開店營業時甲亦給與 150 萬元。 不久甲死亡,留有現金...
  7. 38 下列關於遺囑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全體筆記 (B)公證遺囑應由公證人筆記 (C)自書遺囑應親自簽名 (D...
  8. 38 下列關於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B)直系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