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遺囑能力:滿十六歲即可自行立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也不能由他人代理。自書遺囑須親筆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蓋章不是要件。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仍生存,否則遺贈不生效力,也沒有代位受遺贈。受遺贈人不會因此成為繼承人。 遺贈標的物如果被他人毀損滅失,推定以遺囑人取得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遺贈;遺贈被拋棄或無效時,財產仍屬於遺產。 口授遺囑只有筆記、錄音兩種方式,須二人以上見證人。要記住兩個「三個月」,以及真偽由親屬會議認定。 特留分由法律規定。計算順序為:應繼財產扣除債務 → 乘應繼分 → 乘特留分比例。遺贈造成特留分不足時,得按不足的數額行使扣減權。 核心觀念 一、遺囑能力與遺囑性質 依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整理如下: 未滿十六歲(如十四、十五歲):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立遺囑,父母也不能代理。 滿十六歲未成年:可以自行立遺囑,不需任何人同意。 成年人:當然可以立遺囑,不需他人同意。 受監護宣告之人:屬無行為能力人。宣告未撤銷前,即使一時回復常態,所立遺囑仍無效。 精神錯亂中所立遺囑:屬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的意思表示,無效。 遺囑的性質: 是要式行為,須依法定方式為之。 是單獨行為,不需受益人同意。 須由本人親自為之。 遺囑人在死亡前,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遺囑。 遺囑可以做的事包括遺贈、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應繼分等。收養不能以遺囑為之,因為收養須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意,並經法院認可。 遺囑自由受到特留分的限制。被繼承人不能以遺囑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 二、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 自書遺囑應做到以下三點: 自書遺囑全文。 記明年、月、日。 親自簽名。 有增減、塗改時,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電腦打字不是親筆書寫,不符合自書遺囑方式。 蓋章不是自書遺囑的要件,也不能取代親自簽名。 三、口授遺囑與見證人 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可以使用。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方式共兩種: 方式法定程序 筆記口授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一人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並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錄音口授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採錄音方式時,不必另作筆記。 口授遺囑的兩個「三個月」: 事項內容 失效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失其效力。 認定真偽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對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時,才得聲請法院判定。 口授遺囑與其他遺囑一樣,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配偶本身就是繼承人,不得擔任見證人。律師只要沒有上述情形,就可以擔任見證人。 四、遺囑生效與遺贈的要件、效力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不是立遺囑時,也不是發現或開視遺囑時。遺贈的重點如下: 附停止條件: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義務: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受遺贈人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只是依遺囑取得財產上的利益,不因遺贈取得繼承人地位。 同時存在原則: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不是「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 沒有代位受遺贈:受遺贈人的配偶、子女不能代位受遺贈,該財產回歸遺產,由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例:丙無配偶、子女,父母已歿,以遺囑將遺產全部遺贈給弟弟丁,但丁比丙早一天死亡。 遺贈不生效力,遺產依法定繼承處理。 丁先死亡,已不能繼承。 代位繼承限於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的子女不能代位。 結論:遺產由另一兄弟戊單獨繼承,丁的配偶及女兒都無權取得。 五、遺贈標的物的變動 情形效果 遺贈的特定財產在繼承開始時已不屬於遺產(如生前已被查封拍賣移轉他人、因天災滅失而無任何替代權利)全部不屬遺產者,遺贈全部無效;一部不屬遺產者,該部分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遺贈物因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占有,使遺囑人對他人取得權利推定以該權利為遺贈,遺贈仍然有效。 例如遺贈的房屋或花瓶被第三人過失毀損,遺囑人對加害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推定以這個請求權作為遺贈,由受遺贈人取得,遺贈不因標的物滅失而無效。受遺贈人也不能改向繼承人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使用收益型遺贈的期限:遺囑以遺產的使用、收益為遺贈,而未定返還期限,且不能依遺贈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的終身為期限。受遺贈人只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並不取得所有權。 六、遺贈的拋棄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遺贈無效或被拋棄時,遺贈財產仍屬於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不歸國庫、中央銀行或地方自治團體,也不由法院決定歸屬。 七、特留分與扣減權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遺產份額,數額由法律規定,不能由遺囑決定。 繼承人特留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祖父母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計算前,先確定誰是繼承人。配偶以外的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有前順序者,後順序不繼承。配偶的應繼分如下: 與第一順序共同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與第二、三順序共同繼承:二分之一。 與祖父母共同繼承:三分之二。 特留分計算步驟: 計算應繼財產:現存遺產加上應歸扣的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的贈與),再扣除債務額。 乘以各人的應繼分。 乘以特留分比例。 債務額包括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欠稅,以及由遺產支付的執行遺囑費用。遺贈不是債務額,不能先行扣除,否則遺贈越多、特留分越少,就失去保障意義。 應得特留分之人,因被繼承人的遺贈致應得之數不足時,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侵害特留分時,遺贈並非全部無效,也不因受遺贈人是慈善機構而不能扣減。 扣減的對象包括遺贈,以及以遺囑指定應繼分或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而侵害特留分的部分。酌給遺產是依法給予受被繼承人扶養者的財產,不是扣減標的。 名詞處理對象 扣減權遺贈等遺囑處分侵害特留分,就不足額由遺贈財產扣減。 歸扣繼承人生前受有結婚、分居、營業的特種贈與,分割時從其應繼分中扣除。 計算範例: 子女二人,全部遺贈給慈善機構。遺產二千二百萬元、債務四百萬元,子女二人繼承。應繼財產一千八百萬元,每人應繼分九百萬元,特留分各四百五十萬元,合計九百萬元。兩人得自遺贈中扣減九百萬元。 兄妹二人,全部遺贈給好友。被繼承人未婚、父母雙亡,遺產一千二百萬元,由兄妹二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六百萬元,特留分為三分之一,各二百萬元。結果:受遺贈人得八百萬元,兄妹各得二百萬元。 配偶與祖母,全部遺贈給他人。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由配偶與祖母共同繼承一千八百萬元。祖母應繼分三分之一,為六百萬元;特留分再乘三分之一,為二百萬元。 有歸扣、有遺贈。遺產六百萬元、負債四百萬元,子女乙、丙二人,乙生前受分居贈與六十萬元,另遺贈丁一百二十萬元。 應繼財產:600-400+60=260萬元,每人應繼分一百三十萬元。 按應繼分分配:乙扣除已受贈的六十萬元後再得七十萬元,丙得一百三十萬元。 特留分各六十五萬元。 清償債務後實際可分配二百萬元,扣掉遺贈一百二十萬元,還剩八十萬元。 乙已受贈六十萬元,只需再取五萬元即滿足特留分;丙需六十五萬元。兩人合計七十萬元,八十萬元足以支應。 結論:遺贈未侵害特留分,乙、丙不得行使扣減權。 常考陷阱 年齡與同意:「十五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立遺囑」「由父母代理立遺囑」錯;「成年子女立遺囑應得父母同意」「十八歲立遺囑須經允許」錯。關鍵是滿十六歲即可,且永遠不需允許。 受監護宣告者回復常態時可立遺囑:錯,宣告未撤銷前仍屬無行為能力人。 自書遺囑須蓋章或可電腦打字:錯,要件是親筆全文、年月日、親自簽名,修改處另行簽名。 遺囑自立遺囑時、發現時或開視時生效:錯,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地位:錯。 受遺贈人先死亡的效果:「由其子女或配偶代位受遺贈」錯;「遺贈無效」「效力未定」「歸國庫」也錯。正確是不生效力,財產屬於遺產。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錯,死亡後才可以拋棄;拋棄後財產屬於遺產。 遺贈物被他人毀損就是遺贈無效:錯,推定以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若是生前已被拍賣或因天災滅失而無替代權利,則不符合遺贈要件。 無償使用未定期限:「十年、十五年」或「取得所有權」都錯,是受遺贈人終身。 口授遺囑的程序:「應由公證人提出」「一律聲請法院認定真偽」錯,應由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有錄音也要作筆記」錯;口授方式只有兩種。 見證人資格:配偶、受輔助宣告者、受遺贈人都不得為見證人;律師可以。 特留分的決定與性質:「特留分可由遺囑決定」錯;「被繼承人得以遺囑完全剝奪繼承權」錯;「慈善遺贈不受特留分限制」「侵害特留分則遺贈全部無效」都錯。 債務額與扣減標的:把遺贈當成債務額先扣除是錯的;把酌給遺產列為扣減標的也是錯的。權利名稱是「扣減權」,不是歸扣權、扣除權或扣還權。 其他繼承常識: 兄弟姊妹的繼承順序在父母之後。 代位繼承人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先死亡時,媳婦不能代位。 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戶政機關。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記憶口訣 「十六自立不用問,親筆年月加簽名;死時生效人須在,先死不生不代位;毀損推定賠償權,用益無期到終身;口授兩式兩三月,親屬會議認真偽;特留法定不靠遺,遺贈非債按缺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