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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憲政事項的決議與後續程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4
重大憲政事項的決議與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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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重大憲政事項的「提出機關、決議門檻、後續程序」,尤其要分清楚立法院通過後,是否還須人民投票,或須由憲法法庭判決。 修憲案與領土變更案都由立法院提出,經公告半年,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與彈劾程序不同:罷免交由選舉人投票,彈劾由立法院提出、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成立時以判決宣告。 修憲有界限:須遵守正當修憲程序(公開透明),內容也不得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國民大會已不存在,現行程序須依憲法增修條文判斷,不能直接套用憲法本文的舊制度。 核心觀念 一、先建立「立法院決議後,交給誰」的架構 重大憲政事項不能只記「立法院通過」,還要問後續由誰作最後決定。依憲法增修條文,修憲、領土變更及總統、副總統罷免,都須經自由地區選舉人直接投票;總統、副總統彈劾則由憲法法庭審理,不交付人民投票。 事項提出機關立法院決議後的程序判斷重點 憲法修正案立法院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立法院不能單獨完成修憲 領土變更案立法院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須經人民直接決定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立法院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追究政治責任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立法院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追究法律責任,不交付人民投票 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立法院立法院通過即生效力不須人民投票或法院判決 此外,締結條約不是憲法要求須經人民直接投票的事項,條約案依憲法由立法院議決即可。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總統、副總統也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但這不代表每項國家決策都須交付人民投票。 二、憲法修正與領土變更:門檻相同,均須公民複決 依憲法增修條文,修憲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的提議、出席、決議門檻相同。 兩案提出後,都須公告半年,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通過門檻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分母是「選舉人總額」,不是實際投票人數,也不是有效票總數。例如選舉人總額一千萬人,有效同意票必須超過五百萬票。 修憲案的提出機關是立法院,不是行政院、政黨或自由地區選舉人;人民在這套程序中行使的是複決權。過去由國民大會修憲、議決領土變更的制度已經變更,國民大會已不存在,憲法本文有關國民大會的規定停止適用。至於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大法官,則仍是現行的憲法機關。 三、總統、副總統罷免:立法院提出,人民決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提出後,須有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才算通過。罷免是追究政治責任,不須由憲法法庭判決。 要比較兩種算法:罷免有「投票人數過半」與「有效票過半同意」兩道門檻;修憲與領土變更則要求「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兩者不能互換。 四、總統、副總統彈劾: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判決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審理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完整流程是「立法院決議提出彈劾案 → 憲法法庭審理 → 判決是否成立」,立法院通過並不代表彈劾已經完成。 彈劾案成立時,憲法法庭以判決宣告,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宣告的形式不是裁定、解釋或行政處分。審理機關也不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行政院會議或考試院院會。 總統、副總統彈劾的提出機關是立法院,不是監察院。監察院對一般公務人員仍有彈劾權,但現行制度下已不及於總統、副總統。人民也不能直接聲請彈劾總統。立法院這項彈劾權的對象僅限總統、副總統,不能延伸到行政院院長、立法委員或大法官。 立法院行使彈劾總統、副總統職權的程序規定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要因為涉及立法院就選立法院組織法,也不要因為涉及總統就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五、不信任案:立法院決議即生效力 依憲法增修條文,不信任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時,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所以「得由立法院單獨決議即生效力」的選項是不信任案,因為它不須再經人民投票或法院審判。罷免、彈劾、修憲都還有後續程序。 六、修憲的效力與界限(釋字第四九九號) 效力: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的憲法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程序界限:修憲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修憲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時,所通過的修憲條文不生效力。當年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通過修憲案,被認定違反公開透明原則,構成明顯重大瑕疵。 實質界限: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等,屬於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的部分。修憲條文若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即不具正當性。 常考陷阱 「總統彈劾案須經選舉人投票通過」:錯。須經人民投票的是修憲、領土變更及總統罷免;彈劾交由憲法法庭審理。 「締結條約須經人民直接投票」:錯。條約案由立法院議決。 「總統彈劾由監察院提出」或「由監察院審理」:錯。由立法院提出,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 「立法院提出並議決彈劾即完成」:錯。立法院只負責提出,成立與否由憲法法庭判決。 「由人民聲請大法官彈劾總統」:錯。只有立法院可以提出。 「立法院可彈劾行政院院長、立委、大法官」:錯。立法院的彈劾對象只限總統、副總統。 「彈劾與罷免都是追究政治責任」:錯。罷免追究政治責任,彈劾追究法律責任。 「彈劾成立以裁定、解釋或行政處分作成」:錯。以判決作成。 「修憲案由行政院、政黨或選舉人提出」:錯。由立法院提出,人民只負責複決。 「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通過後,尚須交由人民複決」:這是正確的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題目的錯誤點通常在審理機關或提出機關。 公告與投票期間互換:是先公告半年,再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看到「公告三個月」或「四個月內投票」都是錯的。 「修憲以投票者過半數同意即通過」:錯。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以無記名投票修憲,與正當修憲程序無違」:錯。釋字第四九九號認為這違反公開透明原則。 「立法院單獨決議即生效力」:答案是不信任案,不是罷免案、彈劾案或修憲案。 「國民大會、監察院、考試院、大法官何者已不存在」:答案是國民大會。 彈劾程序規定在哪部法律: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是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記憶口訣 「修領一四、三四、三四,公告半年三月投」:修憲與領土變更須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三個月內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罷四彈二,同過三二;罷交人民,彈交法庭」:罷免須四分之一提議,彈劾須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兩者都要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決議;罷免交給人民投票,彈劾交給憲法法庭判決。 「倒閣不求人」:不信任案由立法院單獨決議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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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始生效力者,不包括下列何者?(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總統、副總...
  2. 16 下列何者依憲法無須透過自由地區人民直接投票程序為之? (A)修改憲法 (B)締結條約 (C)變更領土 (D)罷免總統
  3. 5 有關憲法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提案通過後,尚須交由全體人民複決 (B)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
  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由立法院單獨決議,即生效力? (A)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B)對總統之罷免案 (C)對總統之彈...
  5. 20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由立法院單獨決議,即生效力? (A)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B)對總統之罷免案 (C)對總統之...
  6. 9 依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總統之彈劾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立法院提出並議決 (B)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提出彈劾案,...
  7.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之修改及其界限,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B)違反...
  8. 23 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彈劾案件,經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後,若認為彈劾案成立,應以何種形式作成決定? (A)判決 (B)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