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律保留問「有沒有法律依據」: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課予人民義務,須有法律規定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憲法依據為第23條,又稱積極意義的依法行政。 重要性理論決定規範密度:事項愈重要、基本權干預愈強,愈須由立法者親自以法律規定。密度與干預強度成正比。 給付行政也適用法律保留: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保障等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 授權須明確,命令不得越界: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命令不得逾越母法或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 再授權須另有法律依據:法律沒有轉委任授權時,受授權機關不得自行委由所屬機關發布規章(釋字第524號)。 核心觀念 一、法律保留: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依據 法律保留是憲法層級的原則,憲法依據為第23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以法律為之。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明確授權時,才能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人民行為義務。行政機關不得僅憑公告、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自行創設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的規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這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規定。同法第5條列舉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包括: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原則判斷問題常見用語 法律保留(積極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是否具備應有的法律依據?未經法律規定、欠缺法律授權、無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法律優位,又稱法律優越(消極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是否牴觸上位規範?命令牴觸法律、不得違反上位階規定 比例原則手段是否適合、必要,且利益衡量適當?能否達成目的、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不當聯結禁止所聯結的事項間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不相干條件、欠缺合理關聯 常見違反法律保留的情形: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授權逕以公告限制人民權利、以職權命令限制特種行業經營、警察查驗身分欠缺法律授權。役男出境的爭議也是典型:行政院在兵役法及其施行法均未規定、也未明確授權下,發布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經釋字第443號解釋認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同理,在指定清除地區內禁止設置廣告物、停止人民團體理監事職權、限制財產權、給予廠商租稅優惠(涉及租稅法律主義)等,都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依據。 二、重要性理論與層級化法律保留 重要性理論要求:涉及人民基本權的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決定。判斷是否須以法律規定及其規範密度時,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定,綜合考量人民的法律地位、所涉及的生活範疇、基本權利內容、事件性質及侵害程度。 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據此建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 層級事項規範要求 憲法保留憲法已自行規定的事項,如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連立法者都不得以法律變更 絕對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必須以法律規定,不得授權命令補充,即使授權具體明確也不行 相對法律保留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如財產權、營業自由以法律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 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範,即使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亦非憲法所不許 給付行政提供人民利益的措施規範密度可較寬鬆;但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保障等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 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以及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的準則等,屬於行政規則可規範的範圍;但關於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不得逕以命令定之。 法律保留的範圍不限於干預行政,也及於重大給付行政及重要的行政組織、程序事項。干預愈強,法律保留密度愈高,兩者是正比,不是反比。 憲法明文規定以法律定之的組織事項,包括:第82條的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第106條的監察院之組織、第137條的國防之組織。所以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的組織,應以「法律」位階規範。「總統職權之行使」則不是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 三、給付行政:有利人民仍可能需要法律依據 給付行政雖以提供利益為主,仍會影響資源分配、平等保障及基本權實現,因此不是與重要性理論無關。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給付,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規定。 長者照護補助政策:屬涉及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措施,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規定。它不涉及人身自由,不是憲法保留事項,也不是單純技術性事項。 依職權逕自向全國人民發放高額消費券:屬重大給付,欠缺法律依據即違反法律保留。 對艱困產業提供產品及服務創新意見:屬單純諮詢、輔導,不限制權利,也不涉及重大資源分配,不須法令依據即可為之。 社會福利原則具有客觀規範功能,立法者負有將其具體化的義務;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也得以此作為限制部分人民基本權的正當事由。但行政機關不得以社會福利原則為由擴張給付行政而不受法律保留限制。 四、授權明確性與法規命令的界限 立法機關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補充時,授權的內容、目的、範圍應具體明確,命令內容並應符合母法授權意旨。授權條款要求的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命令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相稱,影響愈大,要求愈嚴格。 授權是否明確,不必拘泥於法條所用文字,可由法律整體解釋認定,或依整體規定所表明的關聯意義判斷。 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授權範圍,也不得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下列情形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關係如下: 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合法。 主管機關就法律用語(如進口免稅物品範圍)發函解釋:屬於解釋既有法律,原則上不違反;但不得藉解釋新增義務。 主管機關自行訂定裁罰基準:屬於在法定罰則範圍內統一裁量的行政規則,不違反法律保留;但不得藉此自行創設違規行為或罰鍰。 五、再授權禁止:不能自行把授權往下交 再授權(轉委任)禁止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延伸。立法者授權某機關訂定命令,該機關原則上須自行訂定;要轉由所屬機關訂定,須有法律明確容許轉委任的依據。 釋字第524號解釋指出:「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這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展現,不是法律優位或明確性原則。被授權機關沒有法律依據時,不得自行授權下級機關,更不得改用行政規則規範應經法律授權的事項。 六、具體個案:隔離處分的考量因素 對疑似感染傳染病者作成隔離處分,涉及人身自由限制,應考量: 法律保留:有無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作為依據。 比例原則:隔離能否達到防止傳染的目的,以及個案病況、隔離方式與期間是否必要、適當。 當事人是否有足夠資力負擔隔離所生損失,不是決定是否隔離的考量因素。 常考陷阱 「給付行政與權利侵害無關,不涉及重要性理論」、「法律保留僅適用於干預行政」:錯。涉及公共利益或基本權保障的重大給付事項也須有法律依據。 「法律保留不適用於行政組織及程序事項」:錯。重要的組織、程序事項也在法律保留範圍內。 「法律保留密度與干預強度成反比」:錯,應為正比。 「剝奪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只要授權具體明確,也可授權命令補充」:錯。這類事項須以法律規定(絕對法律保留)。 「授權明確程度須拘泥於法條文字」:錯。可依法律整體規定及關聯意義判斷。 「被授權機關可自行授權下級機關,或改用行政規則規範」:錯。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 「長者照護補助屬憲法保留/涉及身體自由」:錯。這是給付行政,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規定。 「社會福利原則使給付擴張不受法律保留限制」:錯。 「施行細則、函釋、裁罰基準都違反法律保留」:錯。依職權逕自發放高額消費券才違反。 題幹出現「未經法律授權」、「須有法律依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時,選「法律保留」,不要誤選法律優位、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不得違反上位階規定」才是法律優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是比例原則;「應有正當合理關聯」是不當聯結禁止。 「總統職權之行使」不是憲法明文應以法律定之者;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監察院、國防的組織才是。 記憶口訣 「有據看保留,牴觸看優位;生命身體法律定,技術細節命令補;給付重大也保留,授權看目內範,再授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