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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權利與意思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
防衛權利與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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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的要件: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採取必要的防衛行為。 理解「現在」「不法」「侵害」的意義:侵害須來自人為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對合法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分辨可防衛的個人權利與抽象的國家、社會法益:可防衛的權利不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但單純違反善良風俗,或公務員瀆職,不當然讓人人取得防衛權。 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前者阻卻違法而不罰;後者仍成立犯罪,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當然免刑。 能從保護他人、制止毆打等情境辨識正當防衛,並與緊急避難、自助行為及原因自由行為區別。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23條:要件與效果一起記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斷時可依序檢查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意思、防衛行為,最後再確認是否過當。 正當防衛是阻卻違法事由。行為外觀上即使造成他人受傷,符合正當防衛要件時,仍因法律容許而不具違法性;法條所定的效果為「不罰」。不能一看到傷害結果,就直接認定防衛者成立傷害罪。 二、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之侵害 要件判斷重點 現在侵害已迫在眉睫,或正在進行且尚未結束。單純擔心未來可能遭攻擊,或侵害結束後再行報復,原則上不符合。 不法侵害須為法律所不容許。對於合法行為,不能以正當防衛加以對抗。 侵害須來自人的行為,且危及可防衛的權利。行為不限積極作為,也包括不作為。 侵害包括毆打、拘禁等積極作為;負有作為義務的人,以不履行義務的方式持續侵害他人權利,也可能構成不作為的侵害。但不能把所有「沒有幫忙」都視為不法侵害,仍須確認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作為義務及權利受侵害的情形。 動物自行攻擊或自然災害,本身並非人的不法侵害,不能直接套用正當防衛;若有人操控動物攻擊他人,則須從操控者的人為侵害判斷。依法實施且符合要件的逮捕等合法行為,也不能僅因當事人不願接受,就主張正當防衛。 三、防衛客體:自己與他人的個人權利 正當防衛不以保護自己為限,也可以保護他人,不要求防衛者與被保護者具有親屬、師生或其他特定關係。例如,看見他人正在毆打學生而介入制止,便屬於防衛他人權利的正當防衛。 可防衛的權利不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等其他個人權利也可能成為防衛客體。看到選項用「僅得」「僅限」搭配若干權利名稱,應注意它是否錯將權利範圍封閉列舉。不過,權利可受防衛,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暴力,仍須符合現在侵害與必要性等要件。 正當防衛主要保護個人權利,不能僅為維護抽象的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等社會法益,就主張正當防衛。侵害善良風俗,不等於侵害可防衛的個人權利。 同理,公務員犯瀆職罪章之罪,也不代表任何人都可對其主張正當防衛。瀆職罪主要侵害國家公務運作的公正性,屬國家法益,一般人不能因此取得概括的防衛權;只有在該行為同時正在不法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個人權利時,才依正當防衛要件判斷。 四、防衛意思與防衛行為 行為人須認識到現在不法侵害,並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採取行動。單純洩憤、懲罰或事後報復,不能只因對方先前有錯,就變成正當防衛。 防衛行為須針對侵害者,並具有制止侵害的必要性。判斷是否過當,應綜合當時侵害的強度、急迫性及可採取的防衛手段,不能只看最後傷勢是否嚴重。例如,為即時制止毆打而使用摔技,縱使造成侵害者骨折,也不當然屬於防衛過當;若侵害已被制止,仍繼續攻擊,則須另行評價。 五、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與其他概念 概念辨識重點與法律效果 正當防衛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必要地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阻卻違法,不罰。 防衛過當存在防衛情狀,但防衛超越必要程度;仍成立犯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核心在避免緊急危難;不能把直接反擊人為不法攻擊者的典型防衛情境,逕自判為緊急避難。 自助行為核心在為保全私法上請求權而採取自力救濟,並有嚴格要件;與現場制止毆打不同。 原因自由行為涉及行為人先前使自己陷於欠缺或降低責任能力狀態的歸責問題,並非不罰的依據,與保護他人無關。 防衛過當的「得」,表示法律容許法院依具體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一律減輕,更不是當然免刑。題目寫「防衛過當得減輕其刑」或「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均與法條相符;免除其刑也不等於正當防衛的阻卻違法,兩者法律評價不同。 常考陷阱 「只能防衛自己,不得防衛他人」:錯。法條明定「自己或他人權利」,見義勇為也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僅得對侵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行為防衛」:錯。這些是常見類型,並非封閉清單,名譽等個人權利也可能受保護。 「公務員犯瀆職罪,任何人均可對其主張正當防衛」:錯。瀆職侵害的是國家法益,仍須存在對自己或他人權利的現在不法侵害。 「侵害善良風俗亦可主張正當防衛」:錯。單純侵害抽象社會法益,不足以成立正當防衛。 「侵害只能是積極作為」:錯。侵害包括作為及不作為。至於「侵害須來自人為不法行為」「對合法行為不能正當防衛」則是正確敘述。 「為保護他人而制止毆打,屬緊急避難/自助行為/原因自由行為」:錯。面對他人正在進行的人為不法攻擊而反擊侵害者,應判斷為正當防衛。 「造成骨折,就一定防衛過當」:錯。應依當時情境判斷防衛必要性,不能單憑結果認定。 「對方先動手,之後怎麼反擊都不罰」:錯。侵害結束後的報復欠缺現在性;防衛超過必要程度,也仍成立犯罪。 「防衛過當應免除其刑」或「防衛過當不成立犯罪」:錯。防衛過當仍成立犯罪,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記憶口訣 「現、不、人、權、意、必要」:現在侵害、不法侵害、人為行為(含不作為)、自己或他人權利、防衛意思、必要行為。 「正防不罰,過當得減免;權利不限列,公益非概括。」作答先找現在不法侵害,再看保護何種權利,最後判斷防衛是否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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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3 教師甲見學生遭校外人士乙毆打,為保護學生,以柔道將乙過肩摔至骨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正當防衛,不罰...
  2. 43 下列關於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之 (B)須為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
  3. 48 關於刑法第 23 條「現在不法之侵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侵害必須來自於人為之不法行為 (B)侵害善...
  4. 44 下列關於正當防衛的要件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犯瀆職罪章之罪,任何人均可對其主張正當防衛 (B)必須是面對現在不法侵...
  5. 40 下列關於刑法上「正當防衛」規定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行為人遭受現在不法之侵害,得主張正當防衛 (B)行為人僅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