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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效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2
防衛過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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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正當防衛須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並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且防衛行為不得過當。 正當防衛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其「不罰」是因欠缺違法性,犯罪不成立。它不是成立犯罪後免刑,也不是因為無責任能力。 防衛過當無法阻卻違法;如符合其他犯罪成立要件,仍成立犯罪,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當然免除其刑。 誤想防衛、偶然防衛、侵害結束後的報復、濫用防衛權,都不成立正當防衛,也不能直接套用防衛過當的減免規定。 作答時分清楚三種效果:「不罰」、「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必須免除其刑」,並和責任能力、緊急避難的規定區別。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23條:先記住完整法律效果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段處理正當防衛,後段處理防衛過當。兩者在犯罪是否成立、法律效果上都不同。 作答時可依序檢查:有無現在不法侵害 → 有無防衛意思 → 是否為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 → 防衛是否過當。行為人只是聲稱「我是在自衛」,不能就此認定不罰。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 現在的侵害:侵害已迫在眉睫或正在進行,才有防衛的必要。尚未迫近的未來侵害不符合「現在」,已經結束的侵害也不符合。對已結束的侵害進行報復,不會因為先前曾被攻擊就成為正當防衛。 不法的侵害:侵害必須違反法律。警察依法逮捕屬於合法公權力的行使,被逮捕者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反抗。判斷關鍵在「依法」二字。 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為保護他人而防衛,同樣可以成立。保護的權利也不限於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都包括在內。 出於防衛意思:行為人須認識侵害情狀,並有保護權利的意思。只是客觀上碰巧排除了侵害,還不足以成立正當防衛。 防衛不得過當:防衛手段須依當時的侵害情勢判斷,不能逾越必要程度。不能只因侵害人傷得較重,就直接認定過當,仍要觀察攻擊強度、急迫性,以及當時可以採取哪些防衛方法。 三、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效果 比較項目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基本情形具備防衛情狀、防衛意思,且未逾越必要程度有防衛情狀及防衛意思,但防衛逾越必要程度 違法性阻卻違法不能阻卻違法,仍具違法性 有責性不必再判斷(已欠缺違法性)不會當然欠缺有責性 犯罪成立欠缺違法性,犯罪不成立其他犯罪要件具備時,仍成立犯罪 法律效果不罰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得」表示法律允許法院依個案裁量,並不是一律必須減刑或免刑。減輕是法定選項之一,所以「防衛過當者,得減輕其刑」是正確敘述。若寫成「防衛過當者,免除其刑」,就把裁量性的「得」寫成了當然效果,是錯誤敘述。 正當防衛之所以不罰,是因為行為具有正當性、欠缺違法性,不是因為行為人沒有責任能力,也不是犯罪成立後才免除刑罰。「不罰」也與是否告訴乃論無關。 四、誤想防衛、偶然防衛與其他易混淆情形 情形判斷關鍵應掌握的結論 誤想防衛客觀上沒有現在不法侵害,行為人卻誤以為有不成立正當防衛,不能依第23條阻卻違法,也不適用防衛過當的減免規定 偶然防衛客觀上確有侵害,但行為人沒有防衛意思,只是碰巧排除了侵害國考通常採取的見解是不成立正當防衛 侵害結束後反擊欠缺「現在」的侵害不成立正當防衛,也不能套用防衛過當的減免規定 相互攻擊的互毆雙方都出於攻擊意思,而不是防衛意思原則上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濫用防衛權藉防衛之名行攻擊之實,或挑撥他人後再加以反擊不成立正當防衛,不能等同防衛過當而適用減免規定 誤想防衛還要負什麼刑事責任,須另依錯誤理論等規則判斷,不在本單元的作答範圍。互毆原則上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只有在個案中一方突然升高攻擊程度等特殊情境下,才可能例外另作判斷。題目若泛稱「互毆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應判為錯誤。 結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只有「防衛過當」。誤想防衛、濫用防衛權、侵害結束後的防衛,都不是第23條但書的適用對象。 五、與緊急避難及責任能力的區別 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是不同的制度,緊急避難不是正當防衛的一種類型。正當防衛針對的是現在「不法」侵害;緊急避難處理的是為避免緊急危難而不得已所採取的行為。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的人,就避免自己的危難,不適用緊急避難的規定,並不是得減輕其刑。 責任能力是另一個層次,常和防衛過當放在同一題比較: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所以16歲的人仍可能成立犯罪。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法律並沒有把「視障」列為減輕事由,兩者不要混淆。 精神障礙不是一律減刑。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完全欠缺辨識違法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這些能力只是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 犯罪原則上須有故意或過失。處罰過失行為,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不具故意或過失仍可能成立犯罪」是錯誤敘述。 常考陷阱 「防衛過當者,免除其刑」:錯。這是把「得」寫成必然效果,正確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輕其刑」則是正確的。 「防衛過當仍可阻卻違法」或「防衛過當不具違法性/有責性」:錯。過當就不能阻卻違法,仍成立犯罪,只是刑度上得減免。 「防衛不得過當,否則無法阻卻違法」:正確,不要誤判。 「正當防衛是成立犯罪,但不處罰」、「成立犯罪,得免除刑罰」、「必須告訴乃論」:錯。正確是欠缺違法性,犯罪不成立。 「正當防衛不罰,是因行為人無責任能力」:錯。正當防衛是阻卻違法,不是欠缺責任能力。 「侵害已經結束,仍得主張正當防衛」:錯。這欠缺「現在」侵害的要件。 「對警察依法逮捕可以正當防衛」:錯。依法逮捕不是不法侵害。 「互毆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錯。雙方都是攻擊意思。 「誤想防衛、偶然防衛符合正當防衛要件,可以阻卻違法」:錯。誤想防衛欠缺客觀的防衛情狀,偶然防衛欠缺主觀的防衛意思。 「誤想防衛、濫用防衛權、侵害結束後的防衛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錯。得減免的只有防衛過當。 「緊急避難是正當防衛的一種」:錯。兩者是不同制度。 混入其他減刑事由:公務上有特別義務者避免自己危難,不適用緊急避難,並非得減輕;視障並非法定減輕事由;未滿14歲是不罰而非減輕;16歲仍可能成立犯罪;精神障礙並非一律減輕。 記憶口訣 「現在不法侵害,護己護人有防衛;適度阻卻違法,過當得減或免。」 效果再記:「正防不成罪,過當得減免;『得』非『應』,免刑非當然。」 排除再記:「誤想、偶然、事後、互毆、濫用,通通不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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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0 依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減輕其刑? (A)公務上有特別義務避免自己危難者 (B)視障人之行為 (C)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D)防衛行為...
  2. 43 關於刑法之正當防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B)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C)符合正當防衛之行...
  3. 44 關於正當防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防衛過當,僅能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阻卻違法 (B)正當防衛之所以不罰,是因為阻卻行為之...
  4. 45 有關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侵害已經結束,仍得主張正當防衛 (B)互毆可以主張...
  5. 50 下列對於正當防衛之敘述,何者正確? (A)防衛行為不得過當,否則無法阻卻違法 (B)緊急避難是正當防衛的其中一種類型 (C)偶...
  6. 41 關於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誤想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B)偶然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C)...
  7. 44 防衛過當之行為,依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行為不具備違法性 (B)該行為不具備有責性 (C)得減輕其刑 (D)免除其...
  8. 50 關於犯罪成立或法律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即使不具有故意或過失,仍可能成立犯罪 (B)防衛過當,雖仍成立犯罪,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