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行為能力:現行法滿十八歲成年;未滿七歲及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時,原則上「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判斷前須先檢查純獲法律上利益、日常生活必需、允許處分之財產及施用詐術等例外。 熟記契約的承認、催告與撤回規則,尤其「一個月以上」「不確答視為拒絕承認」「承認溯及訂約時生效」。 區分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監護與輔助,並留意舊題成年年齡與現行法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依民法第六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並非始於受胎。民法另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權利能力只有「有」或「無」,沒有程度之分。小孩、受監護宣告者及無責任能力者仍有權利能力,可以成為財產所有人。 行為能力是以自己的法律行為獨立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有程度之分,分為完全、限制及無行為能力三種。行為能力以權利能力為前提,所以無權利能力者必無行為能力,例如死亡之人。未滿七歲之人則有權利能力,但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不得拋棄。第十七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自由的限制也不得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所有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瑕疵擔保請求權等財產權,原則上可以拋棄;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的拋棄,須依法辦理登記。 類型判斷標準基本效力 完全行為能力滿十八歲可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或受監護宣告本人意思表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成年年齡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為十八歲。在現行法下,十八、十九歲的人已經成年,可以自行買車、租屋、申辦信用卡或拋棄所有權,所為法律行為有效,不必取得父母同意,也沒有得撤銷的問題。成年與否和是否結婚無關。現行法規定男女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舊法「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的規定已刪除。舊題如果以「滿二十歲」為前提,須改依現行法判讀。例如將滿二十歲的人自行買車,在現行法下已屬成年人的有效行為。 二、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條,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無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也不能有效受領意思表示。即使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交易純獲利益、只是日常小額購物,也不能適用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例外。法律並沒有為無行為能力人設純獲利益或日常生活必需的例外規定。 因此,五歲兒童自行接受玩具贈與、訂立買賣契約或拋棄玩具所有權,都無效;他人主動送積木給五歲兒童,該贈與契約也無效。但先占無主動產屬於事實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必要,所以五歲兒童先占無主玩具仍然有效。 受監護宣告者在宣告撤銷前,即使訂約時意識清楚,所為意思表示仍然無效,不是有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另外,任何人即使不是無行為能力人,若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也無效,不需要先經監護宣告或鑑定程序。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精神錯亂中訂立的契約,同樣無效。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原則與例外 依民法第七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其他尊親屬同意並不足夠。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不是當然無效,要區分行為類型與例外情形。例外如下: 純獲法律上利益:例如接受無負擔贈與、領取獎學金。判斷重點是法律上有無負擔,而不是經濟上是否划算。交換物品或買車,即使價格低廉,仍須負擔給付義務,不屬純獲利益。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學童購買飲用水、早餐,或以零用錢繳交班費。賒帳買幾個麵包仍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不能因為賒帳就否定例外。昂貴機車、出國遊學或信用卡契約,則不屬此類。 允許處分之財產:依第八十四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就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的財產,有處分能力。例如父母給予自由使用的零用錢,即使父母主觀上不喜歡孩子買遊戲卡,該買賣仍然有效。但受贈取得財產,不代表也獲准自由轉贈或拋棄該財產。 允許獨立營業:依第八十五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營業有行為能力,但不因此取得全面的完全行為能力。 接受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贈與時,若受贈人未另外承擔債務或其他義務,不會只因房屋上設有抵押權,就失去純獲法律上利益的性質。抵押物可能被拍賣,與受贈人須負個人清償責任,是兩個不同問題。 四、單獨行為與契約的效力 行為未得允許且無例外時判斷重點 單獨行為無效(第七十八條)例如免除他人債務、拋棄所有權;事後承認不能補正 契約效力未定(第七十九條)例如買賣、租賃、互易、僱傭;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 「單獨行為」是指只要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不是指未成年人自己一人去辦理。法律不要求法定代理人必須以書面允許。契約經承認後,依民法第一百十五條,溯及訂約時生效,不是從承認時才生效。限制原因消滅後,本人也可以自行承認先前訂立的契約。十七歲受僱打工屬於契約,未得允許時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但不需要書面保證或主管機關核可。 單獨行為仍須先檢查純獲利益例外。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撤銷自己尚未履行的贈與,可以使自己免除給付義務,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而有效。因此,不能看到「撤銷」就一律判為無效。 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欠缺生效要件時,結果可能是無效、效力未定或得撤銷,並非一概無效。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該規定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也屬無效。 五、相對人的催告權與撤回權 催告: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期限內不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撤回: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原則上得撤回。 撤回限制:相對人訂約時若已知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就不得撤回。重點是相對人知道「未得允許」,而不只是知道對方未成年。 六、施用詐術的效力 依民法第八十三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相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時,其法律行為有效,不是無效、失效或效力未定。例如變造身分證、偽造父母同意書,並使相對人信以為真。法律藉此保護交易安全,所以不能再以欠缺行為能力或未得允許為由,否認該行為或主張撤銷。若相對人知情而未受騙,就不適用本條。 七、輔助宣告與特殊行為 受輔助宣告者不因宣告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其為借貸、保證、重要財產處分等重要行為時,原則上應得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必經輔助人同意。 輔助宣告的聲請人包括本人、配偶、一定範圍的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等,並非只能由本人聲請。輔助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宣告,不是逕行撤銷。若受輔助宣告者有受監護的必要,法院得依法變更為監護宣告。 特殊規定優先適用: 滿十六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立遺囑,例如自書遺囑將存款遺贈給他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代理人時,代理人所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其效力不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未成年人訂婚、滿七歲未成年人被收養,均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比照遺囑而由本人自行決定。 常考陷阱 「催告期限一星期以上」「不確答視為承認」:均錯,應為一個月以上,且不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承認時或承認後才生效」:承認溯及訂約時生效。 「父母可撤銷未經允許的買賣」:未經允許的契約是效力未定,應由法定代理人承認或拒絕承認,不是得撤銷。 「未得允許處分的財產,所訂契約無效」:契約應為效力未定。 「單獨行為經事後承認即可生效」「須書面允許」:未得允許的單獨行為原本就無效,法律也沒有書面要件。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錯。無效的是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 「無行為能力人得受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均錯,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且無效是絕對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或日常必需也有效」「得允許即可單獨行為」:這些例外只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無行為能力人而言,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不能取代代理。 「受監護宣告者意識清醒時所為有效」:仍然無效。 「詐術之行為無效或效力未定」「使知情者認可也有效」:受騙才適用,適用時行為有效。 「受贈的金牌可以任意轉贈」:接受贈與與處分受贈物是不同的法律行為,轉贈不當然有效。 「須直系血親三親等內尊親屬允許」「須社福機關核可」「須監護人出具保證書」:均為法律未規定的要件。 「十八、十九歲的人仍須父母同意」「剛滿十八歲訂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現行法下已成年,所為行為有效,不必取得同意。 「受輔助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只能由本人聲請」「法院得逕行撤銷」:均錯。 「權利能力始於受胎」「行為能力無程度之分」「受監護宣告者或無責任能力者無權利能力」:均錯。 記憶口訣 「七限、十八全;監護無,輔助看事項。」 「單獨無效、契約待認;一月催告、不答拒認;承認溯及、知情不撤;詐術取信、行為有效。」 「無能力:代為代受,得允許也無效;限制能力:純利、日常、允許財產可自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