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時的效力:刑法第2條第1項採「從舊從輕」。本文是從舊,但書是從輕。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適用裁判時法。 屬地原則: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就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我國船艦、航空器在國外,也視為我國領域。駐外使領館、辦事處不是刑法上的擬制領域。 境外犯罪依刑法第5至8條判斷。第5條是特定重大犯罪。第6條是公務員列舉之罪。第7條、第8條須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法律也處罰。 外國裁判:經外國確定裁判,我國仍得依刑法處斷;已在外國執行全部或一部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人的效力例外: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經我國承認停泊的外國軍艦及因公登陸軍隊,享有刑事豁免。總統只在任職期間暫不受刑事訴究,內亂、外患罪除外。 核心觀念 一、時的效力:刑法第2條 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本文,稱從舊主義)。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書)。本文連同但書合稱「從舊從輕主義」。我國刑法不是一律適用新法,也不是一律適用舊法,也不是「從新從輕」。 法律效果法律變更時如何適用 刑罰:死刑、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等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感化教育、強制治療等)與刑罰相同,從舊從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第2條第2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沒有從舊從輕的問題 處罰或保安處分的裁判確定後,如果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變更為不處罰該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依第2條第3項,免其執行。 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包括:排斥習慣法、刑法不溯及既往、禁止(不利行為人的)類推適用、構成要件明確。「從新從輕」不是我國罪刑法定原則或刑法適用原則的內容;我國採的是「從舊從輕」。 二、屬地原則、隔地犯與擬制領域 第3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領域包括領土、領海、領空。屬地原則不問行為人或被害人的國籍:外國人在臺灣犯罪,依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例如外國國家代表隊的選手或教練在臺北搶奪、竊盜,就是如此。參賽身分不是外交豁免,也不能說成依本國法處理或直接驅逐出境。 擬制領域: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例如華航班機在飛往日本途中發生竊盜、在停靠外國機場的華航客機上傷人、在外國領海或公海的我國籍船舶上殺人。這些都屬於「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的是屬地原則,不是屬人原則。 隔地犯(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不必行為與結果兩者都在國內。例如: 在國內製造炸彈寄往國外炸死人:行為地在國內。 在國外製造炸彈寄來國內炸死人:結果地在國內。 人在國外打電話詐騙在臺南的人(即使被害人是外國人):結果地在國內。 駐外使領館、駐外經濟文化辦事處不屬於第3條的擬制領域。在外國炸毀我國駐外辦事處,不能「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三、境外犯罪:刑法第5至8條 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主,兼採屬人主義,並輔以保護主義、世界主義。所以「概採屬地」「概採屬人」都是錯的。 條文/原則適用對象判斷重點 第5條:保護原則、世界原則任何人(不分國籍)在境外犯列舉之罪保護國家利益:內亂罪、外患罪、偽造我國貨幣等。保護人類共同利益(世界原則):海盜罪、買賣質押人口罪等。 第6條:公務員我國公務員在境外犯列舉之罪採列舉,只限條文所列罪名 第7條:屬人原則我國人民在境外犯第5、6條以外之罪須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適用 第8條:保護我國人民外國人在境外對我國人民犯罪準用第7條,刑度門檻與犯罪地法律同樣要檢查 第6條列舉的罪名: 瀆職罪:第121至123條、第125條、第126條、第129條、第131條、第132條、第134條 第163條脫逃罪 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 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 以下罪名不在第6條之列:第124條枉法裁判罪、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詐欺、普通侵占(第335條)、背信、竊盜、傷害、妨害自由(第302條)等。 第7條的「最輕本刑3年以上」指的是法定刑的下限。普通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門檻。普通竊盜、普通傷害、公然侮辱,法定刑都沒有3年以上的下限,因此不符合。 我國人民在國外竊取同團國人的手機:我國法院無審判權,即使當地也處罰竊盜也一樣。 我國人民在國外傷害他人,被害人回國提出告訴:我國法院同樣無審判權,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我國人民赴美國殺害美國人:符合第7條,返國後檢察官可以起訴。 第8條的適用舉例: 美國人在日本殺我國人:可依第8條適用我國刑法。 美國人在日本殺日本人:與我國無連結,不屬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外國人在境外犯普通竊盜:不適用我國刑法。 通姦罪已經不是犯罪。國人在國外與已婚者發生性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四、外國裁判之效力:刑法第9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這是我國重新論罪科刑後,在執行上給予折抵的空間。我國不是單純執行外國剩餘刑期,也不是一定要再執行全部刑期。被外國起訴,也不會阻止我國追訴。 五、地的效力與人的效力例外 地的效力是指法律在什麼空間範圍內生效,例如刑法第5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外患罪者,適用本法」。以下規定都不是法律施行的地的效力: 民法規定清償地:債務履行地點 民事訴訟法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程序上的管轄 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人的效力 法學大意傳統說法認為,駐我國之外國使館享有治外法權,我國法規地的效力不及於該處。我國法規則及於: 航行於外國領域或公海的我國船艦、航空器 我國駐外使領館(所以「我國刑法效力不及於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說法是錯的) 但在刑法第3條的判斷上,駐外使領館仍不是擬制領域。兩者要分開記。 依國際慣例享有刑事豁免者: 外國元首 外國使節 經我國承認而停泊之外國軍艦,及其因公登陸之軍隊 無國籍者、一般外國人、國家代表隊選手或教練不享有豁免。 總統(憲法第52條):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這只是任職期間的程序保障(暫不追訴),不是免責。所以總統在位時犯一般犯罪不能於任職期間訴追,也沒有「罪加一等」的規定。 常考陷阱 「行為與結果必須都在國內」:錯。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在國內即可。 「在我國航空器、船艦上犯罪,依屬人原則」:錯。擬制領域屬於屬地原則;在公海或外國停靠時也適用。 「駐外使領館、辦事處內犯罪視為國內犯罪」:錯。使領館不是刑法第3條的擬制領域。 「國人在國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一律適用」:錯。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適用。 「當地也處罰竊盜,我國就有審判權」:錯。仍須符合最輕本刑3年以上。 「公務員在國外犯任何瀆職罪都適用」:錯。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不在第6條列舉中;詐欺、普通侵占、竊盜、傷害也都不在。 「國人在國外偽造新臺幣、外國人在公海當海盜,無我國刑法適用」:錯。分別依保護原則、世界原則適用第5條。 「國外買賣人口適用屬人或保護原則」:錯。屬於世界原則。 「外國判過,我國不得再判」或「只執行外國殘餘刑期」:錯。仍得處斷,並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保護管束、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也從舊從輕」:錯。適用裁判時法。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才從舊從輕。 「我國刑法採從新從輕」:錯。從新從輕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我國採從舊從輕。 「應不起訴」與「得不起訴」:境外普通傷害屬我國無審判權,檢察官應不起訴。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也不會因此必須不起訴。另案已受重刑判決確定、起訴無實益,屬檢察官得裁量不起訴,不是「應」不起訴。 「國家代表隊或無國籍者享有豁免」:錯。只有元首、使節、經承認停泊的外國軍艦及因公登陸軍隊享有。 「清償地、法院管轄、總統豁免屬地的效力」:錯。刑法第5條境外犯外患罪適用本法,才是地的效力。 記憶口訣 時的效力:「刑罰從舊輕,拘束同刑罰,非拘看裁判。」 屬地與擬制領域:「行果擇一在國內,船機視內館不算。」 境外犯罪:「五條人人罰,六條公務列舉(脫逃、登載、公侵占),七八三年加當地。」 外國裁判:「外判仍可判,已執得減免。」 刑事豁免:「元首、使節、軍艦兵,無國籍、選手沒有豁免。」 總統:「總統內外可追訴,其餘任內暫不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