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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與贍養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2
離婚損害賠償與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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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熟記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10款具體離婚事由,尤其是生死不明已逾3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婚後殘廢、車禍癱瘓不在列舉事由內。 區分離婚損害賠償(第1056條)、贍養費(第1057條)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各自要件不同,不可混用。 掌握離婚的成立與生效:裁判離婚於判決確定時生效;訴訟中仍可和解、調解或兩願離婚;預立附條件離婚契約無效。 親權、會面交往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並掌握男女平等、認領之訴、死亡宣告與意定監護等延伸考點。 核心觀念 一、裁判離婚的具體事由(第1052條第1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請求權人是夫妻當事人中的他方:有過錯的一方不能以自己的行為為由請求,婚外第三人更不能請求法院判決他人離婚。 事由作答關鍵 重婚受第1053條事前同意、事後宥恕及期間限制。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款反映夫妻互負貞操義務;由被背叛的他方配偶主張。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須達不堪同居程度;法律並未規定須有幾張驗傷單。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配偶與前婚配偶所生的子女,是該配偶的直系血親,虐待之也屬本款。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須出於惡意,且遺棄仍在持續。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不以發生死亡結果為必要。 有不治之惡疾並非任何疾病或身體障礙都算。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須同時符合「重大」與「不治」。 生死不明已逾3年逾6個月、逾1年、逾2年都不夠。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故意犯罪、刑期逾6個月、判決確定,三者缺一不可。販毒被判10年確定即屬之。 「結婚後成為殘廢者」、「因車禍終身癱瘓」都不是第1項列舉的離婚事由。這類情形不是一方的過錯,配偶間反而有扶持照顧的義務。 請求權的限制: 第1053條: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兩款,有請求權之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因此,夫能證明妻事前同意其重婚時,法院應駁回妻的離婚之訴。 第1054條:意圖殺害他方、故意犯罪判刑兩款,有請求權人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二、重大事由、離婚方式與附條件離婚契約 第1052條第2項是概括條款:有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條文但書規定,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以「不論可歸責於夫或妻,雙方均得請求離婚」的說法錯誤。 補充: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此但書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完全不考慮個案例外,部分違憲。作答時仍以「原則上由無責的他方請求」判斷,但不要寫成「有責配偶在任何情況下都永遠不得請求」。 離婚方式生效時點 兩願離婚須有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才生效。 裁判離婚判決確定時生效;之後的戶政登記只是報告性質,不是生效要件。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婚姻關係消滅。 離婚訴訟進行中,夫妻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離婚,也可以另行兩願離婚。 附條件離婚契約無效:婚姻是身分行為,不能預先附條件處分。夫妻婚後預立「日後一方若虐待或侮辱他方即離婚」的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日後真的發生虐待,仍須依裁判離婚等法定程序處理。 三、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 制度要件對方需否有過失請求人需否無過失 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056條第1項)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須有過失條文未要求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056條第2項)因判決離婚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相當金額須有過失須無過失 贍養費(第1057條)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須無過失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不以過失為要件不以無過失為要件 重點辨析: 損害賠償是填補損害,贍養費是處理離婚後的生活困難,剩餘財產分配是清算夫妻財產。三者各自獨立,不必在離婚時一併行使,但要注意各自的請求權時效。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以婚姻存續為前提。以「離婚而喪失被對方扶養的權利」為由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無理由。離婚後生活有困難,應改依贍養費的要件請求。 例:因對方過失而判決離婚的無過失一方,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時的贍養費,以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但不能請求「喪失扶養權利」的財產損害。 贍養費的核心要件是「請求人無過失+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無謀生能力」、「負責照顧子女」、「收入比對方少」都不是法定要件。 四、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親子法的立法最高指導原則是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子女最佳利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都應優先考量子女的利益,而不是父、母或家族的利益。 子女的意願是法院應參酌的因素之一,但子女反對父母離婚,沒有阻止離婚的效力;法院仍依離婚事由是否成立來判決。父母離婚也不影響親子關係。 五、男女平等原則 釋字第452號:夫妻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不得當然以夫的住所為住所,依據是憲法的平等原則。 一夫一妻制最符合男女平等;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妾、一妻多夫都違反平等原則。 落實男女平等的修法例子:親屬不再區分男系親與女系親、刪除以夫為中心的聯合財產制、夫妻各保有本姓。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是為了保護婚姻共同生活與配偶權益,夫妻雙方適用相同,與落實男女平等無關。 六、相關親屬法延伸考點 認領之訴(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不在條文所列的起訴權人之中。 成年人監護與意定監護: 受監護宣告前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法院為監護宣告時,原則上以意定監護受任人為監護人;有事實足認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顯不適任時,才例外另行選定。 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法院依職權選定,配偶只是可選的人之一,並非依固定順序當然擔任。 監護職務包括護養療治受監護人的生活,但不代表監護人必須親自洗澡、餵食,可以安排他人照護。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例外是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而不是經法院許可。 死亡宣告與再婚: 聲請期間:一般失蹤滿7年;80歲以上者失蹤滿3年;遭遇特別災難(如海難)者,於災難終了滿1年後。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可以舉反證推翻,不是「視為」死亡。 死亡宣告不使仍生存者的權利能力消滅,本人在他處仍可有效為法律行為。 受死亡宣告者實際上仍生存,而其配偶已再婚時,原婚姻關係歸於消滅,以保護後婚姻。 常考陷阱 「外遇的一方或第三者也能以外遇為由請求離婚」:錯。只有被背叛的他方配偶可以請求。 「子女反對,法院就應駁回離婚之訴」:錯。子女意願不是離婚的否決權。 「生死不明逾1年或逾2年即可訴請離婚」:錯。裁判離婚須逾3年,不要和死亡宣告的期間(7年、3年、1年)混淆。 「婚後殘廢、車禍癱瘓是裁判離婚事由」:錯。第1052條第1項沒有這一款;「不治之惡疾」也不等於身體障礙。 「判刑6個月就符合」或「過失犯罪也算」:錯。須故意犯罪、有期徒刑逾6個月,且判決確定。 「受虐待至少須有兩張驗傷單」:錯。法律沒有證據張數的要求。 「配偶事前同意重婚,仍可以重婚為由請求離婚」:錯。依第1053條,法院應駁回。 「離婚訴訟中不能和解或兩願離婚」:錯。訴訟中仍可和解、調解或兩願離婚。 「判決離婚確定後,須到戶政機關登記才生效」:錯。判決確定時即生效;須登記才生效的是兩願離婚。 「不論可歸責於誰,雙方都能以重大事由請求離婚」:錯。原則上僅無責的他方得請求。 「預立附條件的離婚契約有效」:錯。此種契約無效。 「贍養費須無謀生能力、照顧子女或收入較低」:錯。法定要件是請求人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給付的一方縱無過失也要給。 「可以喪失扶養權利為由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無理由。這類生活問題應改請求贍養費。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須於離婚時一併行使」:錯。這是獨立的請求權,只受時效限制。 「會面交往以父母或家族利益為優先」:錯。一律以子女利益為優先。 「夫妻一方被收養須得他方同意,是男女平等的落實」:錯。此規定與男女平等無關。 「社福主管機關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錯。起訴權人限於子女、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經法院許可即可與受監護人結婚」:錯。例外須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 「死亡宣告是視為死亡,權利能力因此消滅」:錯。死亡宣告是推定死亡,本人的權利能力不會消滅。 記憶口訣 「失蹤逾三年,故意逾六月,判刑要確定;殘廢癱瘓不算數。」 「外遇看貞操,同意宥恕不能告;附條件離婚,一律無效。」 「財損找過失,慰撫我無過;贍養我無過,判離陷困難,他方無過也要給。」 「親子會面看子女,住所協議靠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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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3 離婚贍養費之請求,請求人除須無過失外,尚須符合下述那項要件? (A)無謀生能力(B)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C)行使負擔照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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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37 下列何者不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判決離婚事由? (A)與小三在摩鐵被捉姦在床證據確鑿 (B)虐待妻與前夫所生...
  8. 30 有關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妻要以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者,至少必須要有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