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 勞動基準法 (A)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並保存5年 --- 第30條第5項 (B)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第30條第1項 (C) 針對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第30條第2項 (D) 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在1小時範圍內 ---第30條第8項 可能問「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上限」→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 可能問「加班上限」→ 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假日 例假:每 7 日應有 1 日休息(不能用加班費買斷)。 休息日:每週至少 1 日,得調班或加班(須付加班費)。 「學校應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管理;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至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