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前:(若嗣後給付不能)買家免給付+賣家不出貨 or 代償請求權(買家已付費)=>賣家把徵收款(例如本來想賣房子但交付前就被徵收)或"賠償請求權"(例如車子被偷了,要向小偷請求損賠)給買家 交付後:危險移轉 不論標的物發生什麼事(例如水晶燈碎掉) 買家都得付錢(危險負擔) 違約金:1.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事先約定多少,事後就算損害更大,也只賠事先約定的金額。 2.懲罰性違約金 契約內先訂定,發生損害時,債務人要賠償實際的損害+懲罰性違約金。 具體輕過失:賣家沒收錢,負"自己注意義務"(535前段),責任較輕。 抽象輕過失:賣家已收錢,負"善良管理人義務"(535後段),責任較重。 連帶債務:外部關係視為一體 內部關係平均分擔 勞保一般給付:生老病死失能 生育、退休、傷病、死亡、殘廢(失能分全殘、半殘) 請求權消滅時效:五年(保5) (勞保條例58,老年給付不受此限) 債權:契約自由原則 物權:物權法定主義(八大物權) (法律+習慣法) 用益物權:地地典農 (弟弟佃農) 地權、地役權、典權、農育權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用來確保債務人還錢,防止債務不履行) === 勞基法 差勤:每日工時不超八 每週不超四十 資方應留置:員工的出勤紀錄+名卡"五年" 晝夜輪班:每週換一次 班與班間應有十一小時連續休息時間(不可夜班上完直接輪日班,人會掛掉) 休息:每工作四小時,應休息三十分鐘 (但書)資方可另調時間(如工作五小時,休息三十分鐘,再做三小時) 一例一休: 每七天應休兩天 一天為休息日(可加班) 一天為例假(不可加班) 調整例假應經(1)工會,若無工會則(2)勞資會議 同意。 特休: 年資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有三天。 一年以上未滿兩年有七天。 兩年以上未滿三年有十天。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十四天。 五年以上到十年內有十五天。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口訣:7414(去死一死) 請假事由: 婚喪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請假。 (正不正當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沒有要爭訟的話以你上司覺得正當為主,要爭訟的話以法官解釋為主) 病假: 一年不可超三十日。 半薪。 事假: 一年不可超十四日,不支薪。 童工定義: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國中畢業) 或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未成年) 法效:不得從事(1)危險性(2)有害性之工作。(礦坑挖煤之類的) 限制:每日工時不得超八,例假日不可工作(不准加班),不可上夜班(晚八到翌日早六)因為小孩還在發育,要睡覺。 女工: 分娩流產妊娠期間優惠性措施。 分娩前後不准工作,應予八周產假。 子女未滿一歲,需母乳哺育者,雇主每日應另給兩次哺乳時間,一次半小時,兩次一小時,算工時內,可支薪。 技術生: 不得超勞工人數的1/4,若勞工未滿四人,可請一名技術生。 自請退休: 底層邏輯加總七十,選項加在一起沒有七十的,都不要選。 可以自請退休的人: 1.工作超過十五年+年滿五十五 2.工作超過二十五年 3.工作超過十年,年滿六十 強制退休: 1.年滿65歲 或者 2.身障、不堪勝任職務 (以上要件不該當,雇主不可強制勞工退休) 危勞降齡: 危險或者需要堅強體力的特殊性工作,資方得報中央主管機關,降齡退休。 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最多可降十歲,因為本來是65歲。) 退休金: 1.年資每滿一年,給兩個基數。 2.最高不超過45個基數。 3.值勤導致身障者,加發20%。 年資: 在同一個單位(雇主)服務為限,被調職者年資併計(不會因為被調職年資就歸零) 退休金請求時效: 自退休後次月起~五年內,不行使的話請求權消滅(退5) 職災補償: 1.死亡、失能、傷害、殘疾->雇主應給喪葬費(平均五個月工資)+一次性給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2.受領順位: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下半身不一樣) 民法1138(親屬):配偶(互相當然繼承)+(順序繼承)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勞保條例:死亡給付受領順位: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也是下半身不一樣) (職災的)補償金請求時效:兩年不行使消滅(2補) 工作規則: 1.勞工有30個以上應訂定。 2.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者無效(同民法71條) 3.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原則:雇主不得為不利於勞工之單方變更。 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訴願法81) ==== 債 法定債發生原因:1.契約(只有這個是法律行為) 2.無因管理(多管閒事) 3.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184損賠,188雇用人與受雇人的連帶損賠責任。 4.不當得利(利益的不法流動,無法律上原因侵害他人從而使自己獲利) 債的發生.三個特定:特定人請求特定人履行特定事。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不履行的話就叫債務不履行) 人格權、非財產權受侵害的損賠責任: 死:192、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192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傷: 193、195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會有終身定期金的問題)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的損賠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賠償價金為例外。 (國賠法7相反) 法定損賠範圍: 1.所受損害(車被撞到的修車費) + 2.所失利益(我開車期間可以賺到的錢)-(扣除)所受利益(這段期間車子不必加油的油錢) =損益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