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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_相關用詞定義

科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業主管人員)|題數:0
主題筆記
rex.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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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1月10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之行為。 二、作業環境監測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 三、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四、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 五、作業期間短暫: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六、第三者認證機構:指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證機構。 七、認證實驗室:指經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合格,於有效限期內,辦理作業環境監測樣本化驗分析之機構。 第3條 本辦法之作業環境監測,分類如下: 一、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指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七款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指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第一款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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