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親權不得父權優先:釋字第365號處理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的規定,並非子女姓氏問題。 夫妻住所平等協議:由夫妻共同協議;未協議或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不能當然以丈夫住所為住所。若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婚姻不能成為不合理加稅的理由: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使稅負較單獨計算增加,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區分大法官對平等權的審查結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違憲;政黨比例代表5%門檻、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既存祭祀公業依規約定派下員、民營化留用人員年資結算,均未被認定違反平等權。 區分修法目的:夫妻住所、法定財產制及離婚後親權酌定,均為落實男女平等;成年子女自主變更姓氏,主要著重人格權與自主決定。 核心觀念 一、憲法平等原則:差別待遇須有合理理由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亦要求國家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平等並非要求所有情形一律相同,而是要求差別待遇的目的與所採手段之間,具有符合憲法要求的關聯。涉及性別時,不能只憑傳統角色分工,便認定男性有優先決定權。 本單元應掌握兩種比較:一是夫妻、父母之間的性別平等;二是已婚者與未婚者之間的婚姻身分差別待遇。兩者都可能涉及平等權,但必須辨認法律實際如何分類,以及造成何種不利益。 二、釋字第365號:否定親權爭議中的父權優先 舊民法第1089條原本即以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為原則,卻另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釋字第365號認為,這種以父親性別作為最後決定權依據的規定,與憲法男女平等原則不符。 辨認「父權優先條款」必須抓住「意思不一致時」這個前提。它不是一概規定親權只能由父親行使,也不是規範子女應從何姓。把爭議發生時的父權優先,改寫成平時所有親權都由父親行使,便失去解釋所針對的精確內容。 現行民法第1089條以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為原則;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的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判斷重點已由父親身分,轉為子女利益。 附帶區辨姓氏規定:現行民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並非「約定不成從父姓」。不論姓氏規定內容如何,都不是釋字第365號所稱的父權優先條款。 三、夫妻住所:共同協議,必要時由法院決定 釋字第452號指出,舊法以「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為原則的規定,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夫妻共同生活固然需要住所安排,但不能因此使妻子原則上必須接受丈夫的住所,將性別作為決定夫妻住所的依據。 情形現行民法第1002條的處理 夫妻住所如何決定由雙方共同協議。 未協議或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戶籍地的推定,不等於由戶政機關裁決。戶政機關不是夫妻住所爭議的裁定機關;法院裁定前也不是推定夫妻無住所。另須注意,「共同戶籍地」不能任意替換成丈夫或妻子單方的戶籍地。 四、婚姻稅制:區分合併申報與合併計算 釋字第696號所處理的重要問題,是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使其稅負較各自單獨計算增加。累進稅率下,兩人的所得合併後,可能適用較高稅率,造成已婚者較未婚而各自計算者承受不利益;解釋認定相關規定在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合併申報是申報程序,合併計算是稅額計算方式,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不能把解釋理解成夫妻共同申報一律違憲,也不能擴張成所有夫妻所得合併安排均當然違憲。作答應鎖定「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及「造成增加稅負」的組合。 題目若引用過去解釋所審查的稅制,應判斷當時受審查規範的違憲理由,不要直接將該規範當作現行報稅方式。 五、大法官平等權審查結果比較 受審查事項結論判斷關鍵 夫妻非薪資所得應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釋字第696號)違反平等權僅因婚姻關係而增加稅負,欠缺合理理由。 立法委員選舉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分配設5%門檻(釋字第721號)不違反為避免政黨過度分化、維持政治穩定,屬立法形成空間。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定之,規約限男性子孫(釋字第728號)不違反規約屬私法自治的結社與財產安排,並維護法秩序安定;立法者仍應檢討相關規定。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就原有年資辦理結算不違反身分轉換時結算年資,有其合理目的,非恣意差別待遇。 六、親屬法修正:性別平等與人格自主的區別 制度應掌握的修法意義 夫妻住所改以夫妻共同協議,落實雙方平等決定家庭生活事項。 法定財產制落實夫妻財產地位平等,肯認雙方對婚姻共同生活的貢獻。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不以父親性別享有優先地位,重視子女最佳利益。 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主要著重成年子女的人格權與自主決定,非因落實男女平等而修正。 姓氏制度也可能涉及男女平等,例如子女出生時從父姓或母姓的決定;但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姓氏,著重的是子女本人的自主性。看到「姓氏」兩字,仍須辨認規範對象與修法目的。 常考陷阱 「父權優先就是子女從父姓」或「子女姓氏約定不成從父姓」:錯。釋字第365號針對父母行使親權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的規定。 「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一律由父行使」:錯。舊法本有父母共同行使的原則,違憲重點在「意思不一致時」父親享有優先權。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錯。此種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夫妻住所應共同協議。 「住所協議不成,得聲請戶政機關定之」:錯。應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裁定前,推定為無住所」:錯。法院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住所。 「夫妻合併申報一律違憲」:過度擴張。應辨認強制合併計算非薪資所得所造成的婚姻稅負不利益。 「凡與親屬或姓氏有關的修法,都是落實男女平等」:錯。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考點,主要在姓名人格權及自主決定。 「民營化留用人員結算原有年資,違反平等權」:錯。此類年資結算安排並非大法官認定違反平等權的情形。 「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設百分之五門檻,違反平等權」:錯。釋字第721號認定該門檻合憲,不能只因小黨較不利便直接判定違憲。 「既存祭祀公業規約限男性子孫為派下員,已被宣告違憲」:錯。釋字第728號考量私法自治及法安定性,認定不違反平等原則;但也不能反推所有性別限制均合法。 記憶口訣 「親權看利益,住所先協議;不成找法院,婚稅看增負。」親權爭議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不再由父決定;夫妻住所先共同協議,不成由法院決定,裁定前推定共同戶籍地;婚姻稅制則辨認強制合併計算是否造成不合理的增加稅負。 「合併加稅違憲,門檻、祭祀、年資都合憲。」平等權選擇題中,只有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被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