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國籍決定國民身分,戶籍影響入境地位:海外僑民只要依國籍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是中華民國國民。 返國免許可的關鍵是「住所+戶籍」:依釋字第558號,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 入出境自由可以限制,但須合憲: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在臺設籍國民不得被驅逐出境: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即使題目加入「違反國家安全」也一樣。 不同身分須分別判斷:在臺有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不能一概認定均可自由進入臺灣地區。 核心觀念 一、憲法上的遷徙自由包括入出國自由 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依釋字第558號,其保障範圍包括人民入出境之權利。因此,人民入出國不是行政機關可以任意准駁的事項,而是涉及憲法基本權的保障。 該解釋同時指出,國家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且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二、返國免許可:在臺灣地區有住所,而且有戶籍 釋字第558號指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解題時應抓住三項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在臺灣地區有戶籍。 其中「住所」與「戶籍」必須同時具備,不能任意改成納稅、沒有雙重國籍或其他與臺灣的聯繫。題目若問海外國民何時可以不經許可隨時返國,應直接辨認「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且有戶籍」的完整組合。 「無待許可」表示返國不以主管機關事先核准為前提;但不等於完全不必接受依法進行的入境查驗。免經入境許可,與免除一切查驗,是不同概念。 三、國民身分依國籍法判斷,不以居住海外而改變 判斷一個人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應以其是否依國籍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準。海外僑民如依國籍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即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能因為長期居住海外,就否定其國民身分。 然而,具有國籍,不等於必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籍涉及國民身分;戶籍則是判斷入境地位的重要因素。因此,「是不是國民」與「能否不經許可隨時進入臺灣」,必須分成兩個層次判斷。 四、不同身分的入境地位 身分類型判斷重點入境地位 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符合釋字第558號的返國保障條件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且不得將其驅逐出境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在臺灣地區未設戶籍仍是國民,但入境須依法律規定(如須經許可),不能比照設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兩岸人民關係的特別法律規範不能以「國民」為由,主張有權隨時自由進出臺灣地區,須依法申請許可 重點在於:不能將不同身分的入境權利全部畫上等號,也不能把「具有國籍」直接等同於「進入臺灣一律免經許可」。 五、不得驅逐出境 國民與國家疆域具有不可分的關係,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對於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國家不得將其驅逐出境。 這項保障不會因題目加入「違反國家安全」等字眼而被排除。國民若有違法行為,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追訴處罰;驅逐出境是對外國人的管制手段,不能套用在本國設籍國民身上。 常考陷阱 以「有納稅」替代「有戶籍」:納稅不是返國免許可的條件。即使選項同時出現住所,只要把戶籍換成納稅,就是錯誤。 以「無雙重國籍」作為返國要件:釋字第558號的判斷重點是在臺灣地區的住所與戶籍,並未要求只能具有單一國籍。 認為海外僑民都不是國民:應檢查是否依國籍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能只憑居住地判斷。「海外僑民依國籍法有中華民國國籍,即為中華民國國民」是正確敘述。 認為有國籍就必然有戶籍、可自由入境:國籍與戶籍須分開判斷。無戶籍國民仍是國民,但入境地位不同於在臺設籍者。 認為在臺設籍國民仍須經許可方得入境:錯誤。符合住所與戶籍條件者,「隨時返國、無待許可」。 以國家安全為由,認為得驅逐本國設籍國民:錯誤。國家安全可以作為以法律限制入出境的理由,但不能成為將設籍國民驅逐出境的依據。 認為大陸地區人民是國民,因此有權隨時進出臺灣:錯誤。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須依兩岸相關法律規範,不能由身分直接推出自由入境。 記憶口訣 「國籍認身分,住所加戶籍;返國免許可,不得逐出境。」 看到納稅或無雙重國籍,先檢查是否偷換要件;看到國家安全,仍須記得本國設籍國民不得被驅逐出境;看到大陸地區人民或無戶籍國民「隨時進出」,直接判斷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