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第21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既保障人民請求國家提供國民教育,也要求人民履行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區分憲法直接規範與法律具體規定: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由憲法明定;強迫入學年齡、學生免受體罰與霸凌、教師資格檢定等,則由法律具體規範。 釋字第626號區分國民教育與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前者受憲法第21條保障,後者仍受憲法第22條保障。 九年國民教育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自願入學;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不等於十二年都強迫入學。 父母或監護人負有督促適齡國民入學的義務;違反相關規定時,可能被處罰鍰的是父母或監護人。 核心觀念 一、受國民教育兼具權利與義務 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作答時要同時掌握權利面與義務面,不能只記其中一面。 權利面: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的給付,國家負有提供國民教育的責任。這是受教育權具有給付請求權性質的表現。 義務面:受國民教育也是人民的憲法義務,因此法律設有強迫入學制度,使適齡國民實際接受教育。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是憲法直接寫明的內容;至於如何入學、由誰督促、違反義務如何處理,則須透過法律具體規定。不能因為某項制度有助於落實憲法,就認定其全部細節都由憲法直接規定。 二、憲法直接規範與法律規範的區別 判斷規範層次,關鍵在於該項具體內容是否直接見於憲法,而不是它是否重要、是否與基本權有關。 事項規範層次與判斷重點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憲法第21條直接規定。 6歲至12歲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憲法第160條直接規定。 6歲至15歲國民的強迫入學由法律具體規定,不是憲法第21條的原文。 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由教育基本法具體保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屬於師資培育相關法律規範事項。 尤其要分清楚兩組年齡:憲法第160條明文使用的是6歲至12歲;題目所稱6歲至15歲的強迫入學,則是法律層次的規定。兩者規範層次不同,不可互相替換。 三、釋字第626號:受教育權的保障範圍 釋字第626號說明,憲法對國民教育與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均有保障,但保障依據與給付請求的範圍不同。 比較項目國民教育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 憲法依據憲法第21條憲法第22條 主要保障內涵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國民教育給付。學生在校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 入學許可或特定給付國家負有提供國民教育的義務。不包括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或提供特定教育給付的權利。 因此,不能將國民教育以外的受教育權降為「只有法律保障的權利」。即使不是國民教育,仍然屬於憲法保障的範圍。 四、入學資格與平等原則 受教育權受到憲法保障,不代表所有入學資格限制都當然違憲。對於入學條件,必須觀察其內容、目的及限制是否符合憲法要求,不能只因存在條件就認定違憲。 國民教育學校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可以依其性質訂定一定的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者。但若涉及差別待遇,仍須接受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檢驗。 「可以訂定資格」,不等於學校可以毫無界限地自由決定。 「排除不符資格者」,不當然侵害受教育權,但也不代表完全沒有平等原則問題。 「國民教育設有任何資格條件均違憲」,將所有條件一概否定,並非大法官解釋的意旨。 五、九年國教與高級中等教育的入學性質 教育階段範圍入學性質 九年國民教育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階段強迫入學 高級中等教育高中職階段自願入學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但並未使高中職階段一律轉為強迫入學。判斷時應直接掌握:前九年強迫,高級中等教育自願。教育年限的延伸與是否強迫入學,是不同的判斷問題。 六、強迫入學的督促義務與罰鍰對象 依強迫入學制度,適齡國民的父母或監護人負有督促入學的義務。應入學而未入學,經依法處理仍不履行相關義務時,可能對父母或監護人處以罰鍰。 此處應分清楚接受教育的人與負有督促義務的人:學童是應受國民教育者;父母或監護人則負責督促其入學。因此,題目詢問此類未入學情形的罰鍰對象時,應選父母或監護人,而非學童本人、應入學的學校或戶籍地村里長。 「可能被處罰鍰」不表示只要發生未入學情形就立即裁罰,仍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及程序。 常考陷阱 把落實憲法的法律制度,當成憲法直接規定:強迫入學的具體年齡、體罰與霸凌禁止、教師資格檢定,均不能直接當作憲法條文內容。 把國民教育的權利面漏掉:憲法第21條不只要求人民接受教育,也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國民教育給付。 認為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不受憲法保障:錯在忽略憲法第22條的保障。 認為任何入學條件都違憲:不能只因設有條件,就一概認定侵害受教育權。 認為學校訂定資格完全自由:即使得訂定入學資格,涉及差別待遇仍須符合平等原則。 把十二年國教理解成十二年強迫入學:九年國教為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仍為自願入學。 把罰鍰對象選成學童:本單元應掌握父母或監護人的督促義務,不能將受教育者與受罰對象混為一談。 記憶口訣 「二一權義,二二國民外;入學有條件,平等仍要在。」憲法第21條保障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受第22條保障,入學資格仍受平等原則拘束。 「九年強迫,高中自願;督促入學,父母監護。」先判斷教育階段,再辨認負有督促義務及可能受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