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婦女保障的四項基本國策:維護人格尊嚴、保障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記住不分區立法委員的婦女保障: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不能擴大解讀為所有選舉均適用此比例。 區分規範出處:不分區立委婦女比例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則規定於憲法本文。 辨認受地區性特別保障的對象: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蘭嶼地區人民未以地區身分列入該項規定。 熟記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3項: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核心觀念 一、婦女保障的四項基本國策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這是本單元婦女保障的核心,應將保障內容與條文用語一起記憶。 保障內容理解重點 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尊重婦女作為獨立個人的價值與尊嚴。 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人身安全是增修條文明定的保障事項。 消除性別歧視國家應致力消除基於性別而生的歧視。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條文強調實際地位的平等,不能將「實質」換成「形式」。 「締結婚姻、養育子女」不在上述四項之中。判斷時應以增修條文列舉的內容為準,不能因某個敘述與婦女生活有關,就認為它是婦女保障基本國策的明文。 此處要辨認的是特定條文是否明定該事項。某項內容未列入這一項基本國策,並不表示它在整體憲法秩序中完全不受保障。 二、婦女選舉保障:各政黨當選名單至少半數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採政黨名單方式選出,並明定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理解這項保障,須掌握三個關鍵: 適用範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政黨當選名單。 計算單位:各政黨分別符合要求,不能只看所有政黨合計後的婦女人數。 保障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意即至少半數,並非只能恰好半數。 條文所用的是「當選名單」,不能只以提名時女性候選人的比例代替判斷;也不能把這項要求擴張成區域立委、所有立委或各級選舉一律適用的半數保障。 三、區分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 婦女選舉保障容易混淆之處,在於規定確實存在,卻可能出自不同條文。遇到要求辨認「是否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敘述,不能只判斷內容是否合理,還要確認規範出處。 規定內容規範出處判斷關鍵 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婦女保障的四項基本國策。 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針對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的政黨當選名單。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憲法本文第134條屬憲法本文,並非增修條文。 因此,看到「各級選舉應規定婦女保障名額」一類概括敘述時,要辨識其所對應的是憲法本文的婦女當選名額規定,不能將它列為增修條文的明文。精確的本文用語是「各種選舉」與「婦女當選名額」。 四、原住民族與特定地區人民的政治參與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後段接著規定:「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亦同」表示前述保障也及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因此這三地人民的政治參與具有增修條文上的特別保障。不能因為政治參與的文字出現在前段,就忽略後段的適用效果。 蘭嶼地區人民沒有以該地區身分被列入上述規定。判斷時須區分「地區身分」與「原住民族身分」:具有原住民族身分的蘭嶼居民,可依原住民族保障規定受保障;但不能因此認為增修條文另有以全體蘭嶼地區人民為對象的地區性特別保障。 五、僑居國外國民:保障政治參與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3項明定:「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這是基本國策中關於僑居國外國民的政治參與保障。 本項應成組記憶:保障對象是「僑居國外國民」,保障事項是「政治參與」。文化參與、社會參與與體育參與,都不是本項明定的答案。此處同樣是在辨認特定條文的內容,不能自行替換其用語。 常考陷阱 把「各級選舉婦女保障名額」列為增修條文規定:應先核對出處。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是憲法本文第134條的規定。 把「締結婚姻、養育子女」放入婦女基本國策:增修條文此項明定的是人格尊嚴、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及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把婦女比例改為三分之一,或寫成所有選舉均須半數:正確規定是相關立委選舉的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把「實質平等」改成「形式平等」:條文明定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關鍵字不可替換。 認為所有離島地區人民均受同一特別保障:相關規定明列澎湖、金門及馬祖,不能自行加入蘭嶼。 因蘭嶼居民具有原住民族身分,就認為蘭嶼另有地區性保障:須分清保障所依據的是民族身分,還是條文明列的地區身分。 把僑居國外國民的保障事項改為文化、社會或體育參與:第10條第13項的明文是政治參與。 記憶口訣 婦女四項:「尊、安、消、實」。人格尊嚴、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選舉出處:「增修半數,本文名額」。增修條文保障相關政黨當選名單婦女至少半數;憲法本文規定各種選舉的婦女當選名額。 政治參與:「地區澎金馬,僑民重政治」。地區性明文記住澎湖、金門、馬祖;僑居國外國民記住政治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