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之規定,不是由政黨黨員、全國人民或原選舉區選舉人罷免。 上述立委就職後,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即喪失立法委員資格;缺額依法由該政黨名單依序遞補。 一般公職人員罷免案投票,原則上應於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舉行;不能寫成「30日內」,也不能認為一律應與選舉同時舉行。 罷免通過須同時符合: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罷免案否決後,同一任期內不得再對該被罷免人提出罷免案;通過後則有解除職務及一定期間不得參選同一公職的效果。 核心觀念 一、罷免的基本意義與適用對象 罷免是選舉人依法使民選公職人員提前離職的制度。憲法保障人民的罷免權,並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因此,一般公職人員罷免的基本關係,是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發動,而不是交由其他機關或政黨自行決定。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適用罷免制度的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區域立委及原住民立委均有適用罷免制度的可能,不能把所有立委都當成不得罷免。 但「由選民選出」並不表示所有席次都適用同一套罷免方式。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是法律明定的例外。 二、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不適用罷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遇到詢問「應由誰罷免」的敘述,首先就要辨識其身分是否屬於這類立委。 這些席次依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再由政黨提出的候選人名單產生。因此,不能把區域立委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罷免的規則,直接套用到不分區立委。 政黨黨員:不是法律指定的罷免投票主體。 全國人民:不能因為名稱有「全國」,就推論由全國人民投票罷免。 原選舉區選舉人:不能套用區域立委的罷免方式。 立法院:不能以院會決議取代法律所定的罷免制度。 判斷的關鍵是「不適用罷免」,不是「改由政黨罷免」。政黨處理黨籍與選舉人行使罷免權,屬於不同制度。 三、喪失黨籍與喪失立委資格 不適用罷免,不代表任期內絕不可能失去席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就職後喪失所屬政黨黨員資格者,自喪失黨員資格之日起,喪失立法委員資格,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註銷。 自行退黨或遭開除黨籍,只要已發生喪失所屬政黨黨員資格的效果,即涉及上述規定。反之,單純停權不當然等於喪失黨籍,應辨別是否確已失去黨員資格。 此一資格喪失效果依法律發生,不需要原選舉區選民投票,也不以立法院決議罷免或決議停權為要件。所遺缺額,依法由該政黨登記名單中的候選人按順位依序遞補;遞補仍須遵守法定資格及相關規定。 比較項目區域及原住民立委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 能否適用罷免可以,依原選舉區辦理不適用罷免 喪失黨籍不因喪失黨籍即當然喪失立委資格依法喪失立委資格 缺額處理方向依法律規定辦理補選依法由原政黨名單依序遞補 四、罷免案的投票期間與舉行方式 一般公職人員罷免案投票,原則上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舉行。這是從宣告成立後起算的期間,不能改寫成「成立後30日內」。遇有法定特殊情形,另依相關規定處理。 關於與選舉同日投票,應區分「應同時舉行」與「得否同日安排」。法律並未要求罷免投票一律與各類選舉同時舉行,因此「應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的說法錯誤。但也不能反向推論成現行法一律禁止同日舉行。 五、罷免通過須同時具備兩項門檻 要件判斷標準容易混淆處 票數比較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同票不通過;不是要求三分之二同意 最低同意票數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分母是選舉人總數,不是投票人數或有效票數 兩項要件必須同時成立,缺少任何一項,均為否決。現行制度沒有另設「投票人數須達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的獨立投票率門檻。 例如,原選舉區有10萬名選舉人,最低同意票數為2萬5千票。同意票2萬6千票、不同意票2萬票,符合兩項要件;同意票2萬4千票,即使多於不同意票,仍不通過。同意票與不同意票各2萬5千票,也因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而不通過。 六、通過與否決的法律效果 通過:被罷免人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並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罷免程序進行中辭職者,亦有相應的參選限制。 否決:在該被罷免人的同一任期內,不得再對其提出罷免案。限制重點是「同一被罷免人、同一任期」,不是更換提議人即可重來。 常考陷阱 「不分區立委由黨員或全國人民罷免」:錯在另行創設罷免主體;法律明定不適用罷免。 「不分區立委不能罷免,所以不會失去席位」:忽略喪失所屬政黨黨員資格的法律效果。 「須由立法院決議,才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混淆法定資格喪失與立法院的註銷作業。 「停權就是喪失黨籍」: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應看黨員資格是否確已喪失。 「成立後30日內投票」:一般法定期間應記為20日起至60日內。 「罷免投票應與選舉同時舉行」:「應」表示強制要求,不能與可能同日安排混為一談。 「投票率不足三分之一,或同意票未超過有效票三分之二,即否決」:門檻錯誤,應核對同意票是否多於不同意票,以及是否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 「否決後,任期內仍得重新提議」:錯在「得」;同一任期內不得再提。 記憶口訣 「不分區,不罷免;黨籍失,資格失。」 「二十至六十,同意要雙達:多於不同意,達到四分一。」 「通過同職限四年,否決任內不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