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管轄法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第一審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屬普通法院系統。 審理特色: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並採二審終結;各審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當選無效之訴的原告:選舉委員會、檢察官及候選人可以提起,一般選舉人不得提起。 重新計票:最高票與次高票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 核心觀念 一、管轄: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以及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第一審均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專屬管轄。第二審由最高法院審理,採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專屬管轄」表示法律已指定受理法院,不能因被告住在其他地方,就改向被告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起訴。遇到管轄選項,應完整辨認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兩個要素。 選舉雖涉及公權力及政治權利,這類選舉、罷免訴訟仍由普通法院審理,不能直接推論為行政法院管轄。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選務,也不因此成為審判機關。 機關或法院判斷重點 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第二審法院,二審終結 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不是此類訴訟的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不依被告住所決定第一審管轄 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是此類選舉、罷免訴訟的管轄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的行政機關,不是審判法院 二、審理程序:合議、優先、二審、六個月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關係選舉結果與公職身分的確定,因此法律設有特別審理規定: 設選舉法庭:由法院設置選舉法庭審理,並不是由選舉委員會組成法庭。 採合議制:由合議庭審理,不是由一位法官獨任審判。 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具有優先審理地位,以儘速確定爭議。 二審終結:不是一般印象中的三級三審,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各審六個月內審結:指各審受理法院分別應遵守的審結期間,不是兩個審級合計六個月。 三、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原告資格要分清楚 選舉無效之訴,主要針對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而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情形;當選無效之訴,則針對當選人具有法定當選無效事由的情形。兩者的爭執對象不同,原告資格也不能完全混為一談。 比較項目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 主要爭執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結果當選人具有法定當選無效事由 得提起者檢察官、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檢察官、候選人 被告選舉委員會當選人 一般選舉人不得提起不得提起 本單元最重要的判斷是:有投票權,不代表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資格。選舉人發現相關違法情事,可以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但舉發不等於自己成為原告。 記憶「選委、檢察、候選人」時,應明確對應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無效之訴中,選舉委員會是被告,不能把它也列為該訴訟的原告。 四、重新計票:票差、聲請人、期間與受理機關 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最高票與次高票候選人的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 比較對象:最高票與次高票候選人的得票數差距。 計算基準:有效票數;不是選舉人總數,也不是把無效票算入後的票數。 門檻:千分之三,也就是百分之零點三;「以內」包含剛好等於門檻。 聲請人:次高票候選人,不是一般選舉人。 期間:投票日後七日內,不是等候七日後才可以聲請。 受理機關:管轄法院,不是中央選舉委員會。 例如有效票數為一千萬票,千分之三就是三萬票;最高票與次高票的票差在三萬票以內,即符合這項票差門檻。 這項重新計票制度須由有權聲請者提出聲請。票差符合門檻,不代表法院或中選會即依職權自動啟動重新計票。重新計票與提起選舉訴訟是不同程序,應分別記憶其要件與主體。 常考陷阱 把「高等法院」換成「高等行政法院」:即使前面同樣寫「中央政府所在地」,仍是錯誤。作答時要看清楚有沒有多出「行政」二字。 改依被告住所決定管轄:此類訴訟第一審有專屬管轄規定,不由被告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受理。 把中選會當成審判機關:中選會辦理選務,不負責判決當選無效,也不是本項重新計票聲請的受理機關。 否定正確的審理特色:「設選舉法庭」、「合議制」、「先於其他訴訟審判」、「各審六個月內審結」均為正確敘述。 認為選舉人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般選舉人不具原告資格;選舉委員會、檢察官、候選人才是法定得提起者。 票差小就自動重新計票:本項制度仍須由次高票候選人向法院聲請,不能選「法院得依職權」或「中選會得依職權」。 數字與起算點混淆:票差門檻是千分之三;聲請期間是投票日後七日內;訴訟各審審結期間是六個月。 記憶口訣 管轄:「中央所在地,高院第一審。」 審理:「選庭合議優先審,兩審終結各半年。」 當選無效原告:「選委、檢察、候選人;一般選民不能告。」 重新計票:「票差千分三,七日內聲請;次高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