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任期至原總統任期屆滿;依本單元採用的作答結論,不辦理副總統補選。 副總統缺位,由總統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再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並辦理總統、副總統補選。 當選人就職前死亡,應區分只有一人死亡與兩人均死亡;兩人均死亡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才適用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一、先分辨「繼任」與「代行」 缺位是職位出缺;不能視事則是任職者仍在位,但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不能只看「無法行使職權」就混為一談。 依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職權。繼任表示副總統成為總統,代行則是暫時行使總統職權。 判斷時應先確認是否仍有副總統可以繼任。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處理方式是行政院院長代行,並辦理補選,因此不能把「缺位一定由副總統繼任」當成沒有例外的通則。 二、總統缺位: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總統缺位而有副總統可繼任時,副總統直接繼任總統,不必另行選舉總統,也不是重新取得一個完整任期,而是接續完成原總統剩餘的任期。 本單元對此情形採用的作答結論為:由副總統繼任,不辦理副總統之補選。作答時須完整辨認「繼任」與「不辦理副總統補選」兩個部分,不能僅因選項前半句寫「繼任」就判定正確。 另須留意,「不補選總統」與「不補選副總統」是不同敘述。選項究竟在問哪一個職位,必須看清楚。 三、副總統缺位: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副總統缺位時,處理程序如下: 提名主體:總統。 提名期限: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 補選機關:立法院。 繼任期間: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這裡的3個月是總統提出候選人的期限,不能改寫成「人民應於3個月內完成投票」,也不能直接解讀為立法院必須在同一期限內完成補選。 副總統缺位的補選不是一般總統、副總統定期選舉,因此不採人民直接投票。提名權也不屬於執政黨,即使總統具有政黨身分,仍應以總統作為法定提名主體。 此外,這項規定沒有「任期已過半即可不補選」的例外,不能將其他公職人員的缺額補選規則直接套用。 四、總統、副總統均缺位:行政院院長代行並補選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已無副總統可以繼任總統,因此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並由人民直接選舉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行政院院長在此是代行職權,並非繼任總統;代行者也不是立法院院長。依憲法第51條,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情形主要處理方式任期或期限重點 總統缺位,有副總統可繼任副總統繼任總統至原總統任期屆滿 副總統缺位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總統於3個月內提名;補選者至原任期屆滿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行政院院長代行,並辦理補選補選者至原任期屆滿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屬代行,不是繼任 五、候選人或當選人死亡:先看身分,再看死亡人數 候選人與當選人是不同身分。處理死亡情形時,應先看敘述屬於哪一種身分,以及是否已當選、是否尚未就職,不能將所有死亡情形一律認為必須重選。 情形法律效果與處理重點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總統副總統視同缺位,不因此否定該組總統候選人的當選效力。 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總統視同缺位,由同組副總統當選人依繼任機制處理,不因總統當選人一人死亡就重行選舉。 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副總統視同缺位,依副總統缺位的提名、補選機制處理。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均在就職前死亡,致同時視同缺位應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均在就職前死亡,致同時視同缺位」的關鍵,是總統與副總統當選人兩者都已死亡,不必理解成兩人必須在同一時刻死亡。 重行選舉的期間要求是完成投票,不是只要在3個月內公告、開始籌辦或辦理候選人登記即可。這也與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於3個月內提名」的要求不同。 常考陷阱 「副總統缺位,由執政黨提名」:提名主體錯誤,應為總統。 「副總統缺位,由人民直接選舉」:補選機關錯誤,應由立法院補選。 「任期已過半,副總統不必補選」:擅自增加例外;副總統缺位規定沒有這項限制。 「總統缺位,副總統代行職權」:有副總統可接任時,應為繼任;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才由副總統代行。 「總統缺位,副總統繼任並辦理副總統補選」:依本單元採用的答案,應選擇副總統繼任、不辦理副總統補選的敘述。 「總統當選人就職前死亡,3個月內重選」:僅總統當選人死亡,效果是視同缺位;須兩位當選人均死亡、致同時視同缺位,才適用重行選舉規定。 「副總統候選人死亡,總統也不能當選」:忽略總統仍當選的情形;此時副總統視同缺位。 「3個月」一律代表完成選舉:副總統缺位是期限內提名;兩位當選人均死亡則是期限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記憶口訣 「總缺副繼,不能才代」: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總統不能視事由副總統代行。 「副缺三月提,立院來補選」:3個月限制的是總統提名。 「雙缺行政代,補選接餘任」:行政院院長代行,補選者完成原任期。 「單亡視同缺,雙亡三月投」:當選人就職前一人死亡,視同缺位;兩人均死亡,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