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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之發布要件與程序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緊急命令之發布要件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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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兩大事由: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發布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不能由總統自行決定直接發布,也不是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 發布後須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現行規定不以立法院休會期間為限,立法院開會期間也可以發布。 實際發布案例應記住九二一大地震,並與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SARS及我國退出聯合國等事件區別。 核心觀念 一、憲法依據與發布事由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發布事由有兩類,兩者是擇一具備的關係,不必同時發生: 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重大而急迫的天然災害,可以屬於這一類。因此,不能因現行條文以「緊急危難」概括規定,就認為天然災害不在適用範圍。 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這是另一項獨立事由,不限於天然災害所造成的危機。但須達到「重大變故」的程度,不能把一般財政困難或通常經濟波動都當成發布理由。 條文使用「得」發布,表示符合事由時可以依法採取此項措施,並非只要發生重大災害,就必須發布緊急命令。判斷時應分清楚「事件是否可能構成發布理由」與「該事件實際上是否曾發布」這兩件事。 二、發布程序:行政院會議在先,立法院追認在後 緊急命令的發布主體是總統,但發布前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因此,「由總統發布」與「總統可以不經任何程序直接發布」意義不同,後者不符合規定。 階段機關與行為作答關鍵 發布前行政院會議決議法定的事前程序,不是國家安全會議決議 發布時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總統是發布主體,但不能省略前置決議 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進行事後控制,不是事前通過 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不能由總統自行決定繼續維持效力 國家安全會議不是發布緊急命令的法定決議機關。即使事件涉及國家安全,也不能把條文明定的「行政院會議」改成「國家安全會議」。選項若寫成「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或以「先召開國家安全會議」取代法定程序,即屬錯誤。 三、立法院追認的時間與效果 現行規定要求,總統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這裡的十日是「提交追認」的期限,不能直接改寫成「立法院必須於發布後十日內完成追認」。 立法院的追認屬於事後控制機制。所以,不必先經立法院會議通過,才由總統發布;但也不能因為是事後追認,就認為這項程序可以省略。 若題目廣義詢問發布緊急命令的「條件」,可能將發布事由、事前決議與事後追認一併列入。此時應掌握:立法院追認是憲法明定的必要程序,只是發生在發布之後;不能僅因它不是事前程序,就判定「須經立法院追認」不符合憲法規定。 立法院不同意時,條文明定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作答應緊扣這項效果,不要接受「仍可繼續有效」或「須待總統另行撤銷才失效」等說法。 四、沒有立法院休會期間的限制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發布緊急命令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本單元最重要的區別,是現行制度已不以「立法院休會期間」作為發布前提。 因此,立法院開會期間與休會期間,都可能依法發布緊急命令。是否能發布,應檢查有無法定事由及是否遵守程序,不能只看立法院當時是否休會。 五、實際發布案例:九二一大地震 民國88年九二一大地震後,李登輝總統曾依憲法增修條文發布緊急命令。遇到歷史實例的辨識,應將九二一大地震與下列事件清楚區別。 事件本單元應掌握的判斷 九二一大地震曾依憲法增修條文發布緊急命令 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未因該事件發布此種緊急命令 SARS疫情未因該事件發布此種緊急命令 我國退出聯合國不是本單元所指依憲法增修條文發布緊急命令的案例 天然災害可能構成緊急危難,但不是每次重大天災都實際發布過緊急命令。八八水災的災情重大,仍不能據此推論當時曾發布緊急命令。 常考陷阱 「須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錯。現行增修條文沒有這項限制,開會期間也可以發布。 「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後發布」:錯。法定程序是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不要被機關名稱混淆。 「經立法院通過後,總統才能發布」:錯。立法院是發布後追認,不是發布前同意。 「總統可以直接發布」:若意指不必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即為錯誤。發布主體與前置程序要分別判斷。 「重大急迫性天然災害可以作為發布理由」:正確。它可能屬於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的情形。 「須經立法院追認」:正確。這是事後必要程序,不能與「須經立法院事前通過」混為一談。 「十日內完成追認」:不符合一般規定的精確文字。應記為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正確。關鍵是「立即」,不是等待另行撤銷。 「重大災害必然發布緊急命令」:錯。法律上容許發布與歷史上實際發布,必須分開判斷;實例記住九二一大地震。 記憶口訣 「危難財經兩事由,行政院會先決議;總統發布十日送,立院不認立即停。」 兩事由是緊急危難與財政經濟重大變故;先決議的是行政院會議;十日內要完成的是提交追認。另記「開會休會皆可發,九二一震曾發布」,即可掌握發布時機與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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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遭遇重大急迫性天然災害,得作為發布緊急...
  2. 35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應遵循何種程序? (A)在召開國家安全會議後發布 (B)經過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發...
  3. 27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受緊急危難,得發布緊急命令。試問總統曾於下列何時發布緊急命令? (A)我國退出...
  4. 6 下列何者不是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條件? (A)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B)為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C)經國家安全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