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審理,不是由監察院提出。 提出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不能由四分之一立委連署直接聲請。 審理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程序題須掌握:卸任、立法院解散、立委任期屆滿不影響案件;判決宣示前去職或死亡,則應裁定不受理。撤回另須符合時間、決議及書面要求。 政黨違憲解散同由憲法法庭以判決處理,但聲請主體是中央主管機關,不可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混淆。 核心觀念 一、提出與審理是不同階段 總統、副總統彈劾的程序,應依序掌握立法院提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作成判決。立法院負責提出彈劾案,憲法法庭負責判斷彈劾是否成立;不能把提出機關與審理機關互換。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提出機關是立法院。題目若寫成「監察院向國民大會提出」「立法院向監察院提出」或「監察院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均不符合現行程序。 監察院對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與總統、副總統彈劾屬不同制度。不能因為看到「彈劾」二字,就認定一定由監察院提出。 二、提出彈劾案的門檻 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須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再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才能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程序階段法定要求判斷關鍵 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不是四分之一連署 決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不是僅以出席委員計算 聲請審理由立法院提出聲請不是少數立委以個人名義直接聲請 門檻題要同時檢查人數比例、計算基礎及程序階段。「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不能取代彈劾案所需的提議與決議程序;即使後面正確寫出「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彈劾成立」,整段敘述仍屬錯誤。 三、憲法法庭審理與成立效果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後,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題目使用「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審理」或「由憲法法庭審理」,都是在描述這條程序中的不同面向。 法庭名稱必須記準:是憲法法庭,不是行政專屬法庭、國家元首特別法庭或公務員專屬法庭。 經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立法院通過彈劾決議,是啟動審理的程序,不能直接等同於憲法法庭已判決成立。 四、案件繼續、裁定不受理與撤回 程序規定應分成三組記憶:一是哪些變動不影響案件,二是哪些事由應裁定不受理,三是立法院如何撤回聲請。 情形程序效果或要求 被彈劾人卸任彈劾案件不受影響 立法院解散彈劾案件不受影響 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彈劾案件不受影響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去職或死亡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立法院撤回聲請須於判決宣示前,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以書面撤回 作答時,應精確辨認題目使用的是「卸任」,還是「判決宣示前去職或死亡」,並分別對應上述程序效果;不要自行將兩種文字合併,推論成相同結果。 立法院撤回聲請有三項要求:時間在判決宣示前、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以書面為之。只記得其中一項仍不足以判斷完整敘述。 裁判形式也要區分:彈劾是否成立,以判決處理;符合去職或死亡的不受理事由時,則以裁定處理。不能把「裁定不受理」改寫成「判決彈劾不成立」。 五、與政黨違憲解散的比較 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都是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的事項,但兩者的聲請主體不同。 比較項目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 聲請主體立法院中央主管機關 審理機關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 成立或解散的裁判形式判決判決 法律效果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宣告政黨解散 遇到兩種制度合併出題,應逐一檢查誰聲請、誰審理、用何種裁判。不能因為兩者都由憲法法庭審理,就認為聲請機關也相同。 常考陷阱 「四分之一立委連署即可聲請彈劾」:錯。彈劾須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再由立法院聲請。 「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監察院提出」:錯。現行提出機關為立法院,審理機關為憲法法庭。 「立法院決議通過彈劾,被彈劾人即解職」:錯。應經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才發生應即解職的效果。 「交由國家元首特別法庭或公務員專屬法庭審理」:錯。法定名稱是憲法法庭。 「卸任、立法院解散或立委任期屆滿,案件即失效」:錯。這些情形不影響彈劾案件。 「判決宣示前去職或死亡,仍應判決彈劾成立」:錯。此時應裁定不受理。 「立法院得隨時以普通多數撤回」:錯。撤回限於判決宣示前,須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並以書面為之。 「政黨違憲解散由中央主管機關聲請,憲法法庭以判決宣告」: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 記憶口訣 「立提憲審,成立即解」: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判決成立應即解職。 「二分一提,三分二決」:兩項門檻均以全體立法委員為計算基礎。 「撤回三要件:宣示前、三分二、用書面」:時間、決議門檻與形式都要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