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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之組成、議決事項與總統院長分工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行政院會議之組成、議決事項與總統院長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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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成,並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 依憲法第58條,負責將法定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者,是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區分「院會成員」與「提案義務人」。 宣戰案等應行提出於立法院的案件,須依規定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不能因總統具有宣戰職權,就把院會提案義務歸給總統。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核可覆議;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移請覆議。行政院副院長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會議的組成與主席 依憲法第58條第1項,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判斷成員資格,應看憲法列舉的身分,不能只看職稱是否有「委員」二字。 身分在行政院會議中的地位 行政院院長法定成員,並擔任主席。 行政院副院長法定成員。 各部會首長法定成員。 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法定成員,可以出席並參與議決。 「不管部會」是指不掌管特定部會,不代表不能參與行政決策。政務委員仍是憲法明定的行政院會議成員。 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中央常務委員及公務員懲戒委員,都不是憲法第58條列舉的院會成員。國家安全會議屬總統處理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制度;中央常務委員是政黨組織職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涉及司法懲戒體系,均不能與行政院政務委員混淆。 考題所稱「依憲法可以出席」,應掌握其考查的是憲法明定的組成資格,不要擴張成所有可能受邀列席者都屬於院會成員。 二、行政院會議的提案義務人與議決事項 依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 誰負責提出: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 交由誰議決:行政院會議。 哪些事項須議決:條文明列的七類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項,另包括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 對於應行提出於立法院的上述案件,應掌握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再提出於立法院的程序。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也須提交院會議決,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跨部會事項都必須送立法院。 成員範圍與提案義務人範圍不同。副院長與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都是院會成員,但本項明文列出的提案義務人是「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 三、宣戰案:區分提出、議決與宣戰職權 宣戰涉及不同機關的憲法分工,不能把各階段都歸給同一人。就行政院內部程序而言,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的宣戰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具有宣戰案的議決權;總統則依憲法行使宣戰職權。 因此,看到「將宣戰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時,應立即辨認這是在問行政院內部的提案義務。總統、司法院院長及立法院院長,都不是憲法第58條所定的提案義務人。 四、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的職權分工 事項職權歸屬與程序 發布緊急命令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發布,並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的責任,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內容。 國情報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任命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 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依憲法第56條,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緊急命令須注意兩個不同階段:發布前,由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後,交立法院追認。不能把程序改成總統先取得立法院同意才發布,也不能把發布主體改成行政院院長。 覆議則要區分「核可」與「移請」:總統負責核可,行政院負責移請立法院覆議。因此,「經總統核可,行政院院長得將窒礙難行之法律案移請立法院覆議」符合此一分工;不能改寫成總統自行移請覆議。 報告名稱也是判斷關鍵: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對應行政院;國情報告對應總統。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的身分不同,不得互換報告職權。 常考陷阱 「有委員頭銜,就能成為行政院會議成員」:錯誤。應核對法定身分;本單元須記住的是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所有院會成員都是第58條第2項明定的提案義務人」:錯誤。該項明定的是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不能直接套用全部成員名單。 「總統負責將宣戰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錯誤。總統的宣戰職權,不等於行政院內部的提案義務。 「總統得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錯誤。憲法上的責任主體是行政院;總統對應的是國情報告。 「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正確。須同時認清總統發布、院會決議、立法院追認三者的角色。 「行政院移請覆議不必經總統核可」:錯誤。覆議須經總統核可,且標的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不能與院會議決的七類案件混為一談。 「行政院院長自行任命副院長」:錯誤。院長只有提請的角色,任命者是總統。 記憶口訣 院會成員:「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加政委;院長當主席。」 院會七案:「法、預、戒、大、宣、媾、條。」即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 報告分工:「總統講國情,行政報施政。」 程序分工:「緊急:院會決、總統發;覆議:總統核、行政提;副院長:院長請、總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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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8 依憲法可以出席行政院會議的委員是下列那一項? (A)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 (B)政務委員 (C)中央常務委員 (D)公務員懲戒委員...
  2. 30 依我國憲法第 58 條規定,下列何者「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宣戰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A)總統 (B)行政院院長 (C)...
  3. 6 關於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之憲法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B)總統得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