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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制度之對象、期限與效力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覆議制度之對象、期限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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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覆議對象限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不包括大赦案、媾和案及戒嚴案。 行政院發動,總統核可: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期限分開記:行政院於決議案送達後10日內移請覆議;立法院原則上於覆議案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休會期間則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後15日內作成決議。 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判斷維持原案的門檻,須同時看清「全體」與「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套用出席立委三分之二的舊制。 核心觀念 一、覆議的意義與適用依據 覆議是行政院對立法院特定決議請求重新審議的制度。行政院認為決議內容有窒礙難行時,可以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移請立法院再作決定,具有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衡的作用。 現行制度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作答時應以增修條文為準,尤其注意維持原案的表決門檻及行政院院長應如何處理,不可直接套用憲法本文的舊制內容。 二、覆議對象: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行政院並非對立法院所有決議都可以提出覆議。增修條文列舉的對象只有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三種;其他議案縱使也由立法院議決,仍不能因此認定屬於本項覆議制度的範圍。 類別議案判斷重點 得移請覆議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符合增修條文明定的三種對象。 不在覆議範圍大赦案、媾和案、戒嚴案不能僅因屬立法院議決事項,就認為可以覆議。 大赦案是本單元的重要辨識點。選項即使先列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只要又加入大赦案,整段敘述仍屬錯誤。另須區分條約案與媾和案,不能因兩者都涉及對外事務,就將它們視為相同的覆議對象。 三、發動程序:行政院提出,經總統核可 覆議的發動主體是行政院,實質前提是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決議有窒礙難行。行政院欲移請覆議,必須先經總統核可,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提出機關:行政院。 核可者:總統,不是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院長或監察院院長。 提出期限: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後10日內。 應區分發動權與核可權:增修條文所定程序是行政院提出、總統核可,不能將總統的核可權解讀為總統得主動指示行政院移請覆議。題目若把總統寫成主動發動覆議的主體,即混淆兩者角色。 四、立法院的決議期限:區分會期與休會 程序階段或情形法定期限起算重點 行政院移請覆議10日內原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立法院於會期中處理覆議案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送達立法院。 覆議案於休會期間送達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後15日內作成決議先依期限集會,再自開議起算決議期限。 最容易混淆的是兩次「送達」:行政院的10日,是從原決議案送達行政院起算;立法院的15日,則是從覆議案送達立法院起算。兩者所指的文件、收受機關及程序階段都不同。 「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是一般期限規則;題目若明示為休會期間,則須套用7日內自行集會、開議後15日內作成決議的特別規定。不能把休會期間的決議期限,也一律從覆議案送達時起算。 五、覆議效力:逾期失效,維持原案則應接受 情形法律效果 立法院逾期未議決覆議案原決議失效。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逾期未議決時,失效的是被移請覆議的原決議,不是單純讓覆議案失去效力、原決議繼續維持。因此,原案若是法律案,選項寫成「逾期未議決,原法律案仍有效」,即與規定相反。 立法院要維持原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全體」表示以全體立法委員為計算基礎,不能改用當次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也不能誤寫成「超過二分之一」,更不能換成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一旦依法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就應即接受。覆議制度並未規定此時院長應即辭職,也未賦予院長以辭職代替接受的選擇。這是與憲法本文舊制必須分清的考點。 常考陷阱 「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及大赦案均可覆議」:錯在多列大赦案。必須完整檢查列舉內容,不能看到前三種正確就停止判斷。 「媾和案或戒嚴案可以覆議」:錯誤。立法院有權議決的事項,不等於行政院均可移請覆議;本制度只列法律、預算、條約三類。 「總統得主動指示行政院提出覆議」:錯誤。應掌握行政院發動、總統核可的權限分工。 「覆議須經國家安全會議或其他院長核可」:錯誤。核可者是總統。 「立法院以出席立委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案」:錯誤。現行門檻是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分母與比例都要看。 「維持原案後,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或得選擇辭職」:錯誤。現行規定是應即接受該決議。 「逾期未議決,原決議仍有效」:錯誤。正確效果為原決議失效;會期中未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也適用此效果。 期限互換:10日是行政院移請覆議期限,15日是立法院決議期限,7日是休會期間自行集會期限。判斷時要連同主體、程序與起算點一起確認。 記憶口訣 「法預條,院提統核;十日提、十五決,休七集、開十五;逾期原案失,全體半數維,院長即接受。」 法預條: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院提統核:行政院提出,總統核可。 十日提、十五決:行政院10日內提出;立法院原則上15日內決議。 休七集、開十五:休會期間7日內自行集會,開議後15日內決議。 逾期失、半數維、即接受:逾期原決議失效;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院長應即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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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院得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及大赦案提出...
  2. 46 依我國憲法,行政院可以移請立法院覆議下列何種議案? (A)媾和案 (B)戒嚴案 (C)條約案 (D)大赦案
  3. 20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案,應經下列何者之核可? (A)總統 (B)國家安全會議 (C)立法院院長 (D)監察院院長
  4. 8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所議決之議案中,得提出覆議者並不包括: (A)大赦案(B)預算案(C)條約案(D)法律案
  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提請立法院覆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