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不受逮捕特權限於立法院會期中;現行犯除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言論免責權保障院會、委員會的職權行為及直接相關附隨行為;不等於立委所有言行都免責。 國會自律有其界限:行為是否超出言論免責範圍,並非完全由國會決定,司法機關仍有依法偵審的權限。 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年度通案調整可於本屆實施,單獨增加則應自次屆起實施。 兼職限制須看職務性質:立委不得兼任官吏;行政院院長可以兼任政黨領袖。 核心觀念 一、不受逮捕特權:會期中的人身自由保障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本文第74條停止適用,作答時應以增修條文所定的「會期中」為準。 時間要件:只限會期中,不是整個立委任期;休會期間不受這項特權保障。 不以地點為限:保障關鍵是會期,並非身處立法院內才受保障。 現行犯例外:即使在會期中,現行犯也不受「須先經立法院許可」的限制。 許可主體:由立法院透過院會決議許可,立法院院長不能以個人職權代替,也不能自行取消此項特權。 保障內容:限制的是逮捕、拘禁,不是排除刑事責任;立委涉嫌犯罪,仍可能受到偵查、起訴及審判。 這項制度旨在維護國會正常運作,避免藉由拘束立委人身自由妨礙其出席及行使職權。因此,不得逮捕或拘禁,不等於不得追訴;獲得立法院許可後,也不是仍然一律不得逮捕。 二、言論免責權:保障與職權有關的言論及表決 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保障範圍應依維護立法職權的目的認定,不能只看行為發生的地點。 受保障的主要行為:在院會或委員會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 直接相關附隨行為:與前述職權行為直接相關的行為,也在保障範圍內,例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的發言。 不受保障的行為: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以及蓄意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合意見表達的行為。不能因為發生在議場內,就一概主張免責。 免責效果:受保障的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民事、刑事責任;但仍可能受國會內部紀律規範。 國會自律不等於排除司法。依釋字第435號意旨,立委行為是否超出保障範圍,不是完全交由國會自律處理。對於超出保障範圍的行為,司法機關仍得依法偵查、審判,並應尊重維護議事運作所必要的國會自律。 比較項目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特權 依據憲法第73條、釋字第435號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保障重點職權相關言論、表決及直接相關附隨行為避免人身自由遭逮捕、拘禁而妨礙議事 會期限制不以會期中為要件,重點在職權關聯限於會期中 法律效果受保障行為對院外不負責任原則上須先經立法院許可才能逮捕、拘禁 界限與職權無關等行為不受保障現行犯除外,且不排除追訴、審判 三、報酬或待遇:法律保留與實施時點 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規定,立法委員的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的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作答應分成兩層:先看是否以法律規定,再看增加待遇的類型。憲法並未要求交付全民公投,也不能只靠立法院內部自律規則決定。 調整類型可否制定實施時點 年度通案調整可以,仍須符合以法律規範的要求得自本屆立即實施 單獨增加立委報酬或待遇可以制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年度通案調整是一般性的年度整體調整,並非專為立委單獨加薪。單獨增加則採延後至次屆實施的設計,避免本屆立委立即享有自己通過的加薪利益。應牢記:憲法限制的是實施時點,並未全面禁止制定單獨增加待遇的法律。 四、兼職限制:公職與政黨職務應分辨 職務限制與判斷 立法委員憲法第75條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因此,交通部部長不能同時擔任立法委員。 監察委員憲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因此不能兼任立法委員。 大法官受司法職務的兼職限制,不能同時擔任法務部部長等行政公職。 行政院院長等政務官可以兼任政黨職務,因此行政院院長可以同時擔任政黨領袖。 依釋字第1號意旨,立委若就任官吏,應視為辭去立委職務。兼職題應先辨認兩項職務的性質:部長是行政公職,政黨領袖是政黨職務,不能混為一談。也不宜僅以「都是公職」或「都具有政治性」判斷能否兼任。 常考陷阱 「任期中均不得逮捕」:錯。時間要件是會期中,且仍有現行犯及立法院許可的情形。 「在立法院內才享有不受逮捕特權」:錯。這項特權以會期為判斷重點,不以地點為限。 「現行犯也須先經立法院許可」:錯。現行犯是明文例外。 「院長可取消特權」「任期內不得追訴」:均錯。許可須由立法院決定,且人身自由保障不等於免受刑事追訴。 「只有院會發言受保障」:錯。委員會中的職權行為及直接相關附隨行為,也受保障。 「言論免責範圍完全由國會決定,司法不得偵審」:錯。國會自律不能全面排除司法權限。 「單獨增加待遇的規定不得制定」:錯。可以制定,但應自次屆起實施;年度通案調整則得於本屆實施。 「行政院院長不得兼任政黨領袖」:錯。政黨職務與另一行政、立法、監察或司法公職的兼任問題不同。 記憶口訣 逮捕保障:會期中、現犯除、院會許可,追訴仍可。 言論免責:院會委會,言質提表加附隨;無關不保,司法可審。 報酬待遇:法律定,通案本屆,單增次屆。 兼職判斷:立委不兼官,閣揆可領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