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題目要求找出「毋需同意」或「立法院無權同意」的人事時,應優先辨識此一職位。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院長、副院長,以及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審計長也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依據是憲法本文,不可因為職稱不是院長或委員而漏記。 總統任命不等於立法院須同意。中央研究院院長、國史館館長、總統府秘書長等人事,均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應與「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的程序區分。 核心觀念 一、人事同意權:提名、同意與任命是不同程序 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是針對依法提出的人選作成是否同意的決定。本單元應掌握的基本程序為: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同意 → 總統任命。立法院負責同意,並非由立法院自行任命,也不是由立法委員互選該職位。 判斷時必須看職位及其法定產生方式,不能只看官職高低,也不能看到「總統任命」就認定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與司法院院長都由總統任命,但前者不須立法院同意,後者須經立法院同意。 二、行政院院長:總統任命,免經立法院同意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現行制度下,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沒有同意權。 憲法本文原有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的規定,但現行應適用增修條文。題目即使概括寫「依我國憲法規定」,也不能忽略增修條文而套用舊制。 立法院仍可依法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應區分:任命前的人事同意與任職後的不信任案,是不同制度;沒有任命同意權,不代表沒有政治責任上的制衡。 三、司法、考試、監察三院:均須立法院同意 機關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產生程序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兼任,不能因選項只寫「司法院院長」,便誤認為不屬於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考試院、監察院也不能只記委員而漏記院長、副院長。 辨識院長職位時,可先將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歸為須同意的一組,再分別處理行政院與立法院: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 四、審計長:憲法本文明定須經同意 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因此,審計長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相關人事,同樣具有立法院同意的程序。 審計長屬於監察院體系。不能因其工作涉及行政院提出的決算,就認為是由行政院院長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的行政幕僚。 本單元須區分規範來源: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相關人事的現行同意程序,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審計長的同意程序則直接規定於憲法本文。兩者都屬作答時應掌握的現行憲法制度。 五、不須立法院同意的人事與互選職位 職位判斷重點須否立法院同意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 法務部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須 行政院秘書長屬行政院幕僚人事不須 總統府秘書長屬總統府幕僚人事不須 參謀總長屬軍事人事不須 中央研究院院長由總統依法定程序任命不須 國史館館長由總統依法定程序任命不須 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不適用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程序 依憲法第66條,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雖然也是在立法院內進行表決,但這是選舉院長,不是對總統提名的人選行使同意權。 上述整理以本單元的憲法人事為範圍。另有法律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因此不能把「只有這些職位須同意」當成涵蓋所有法律制度的通則。 常考陷阱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是以憲法本文舊制混淆現行制度。現行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所有院長都須立法院同意」:錯在一概而論。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院長須同意;行政院院長不須;立法院院長則由立法委員互選。 「總統任命的官員都須立法院同意」:任命者與同意程序是兩件事。中央研究院院長、國史館館長不因由總統任命,就增加立法院同意的程序。 「審計長不須立法院同意」:審計長是必須特別記住的職位,憲法本文明定其須經立法院同意。參謀總長、法務部部長、行政院秘書長則不須。 「立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選舉與人事同意權不能混為一談。 「秘書長層級高,所以須經同意」:官職高低不是判準。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都不須立法院同意。 留意正反問法:先確認要求找「須經同意」還是「毋需同意、無權同意」,再辨識職位,避免把記熟的正確制度選成相反答案。 記憶口訣 「司考監,加審計;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行政院長總統任,立法院長委員選。」前者免經立法院同意,後者採立法委員互選;兩者都不能套用「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