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依憲法第77條,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司法院職權還包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以及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等案件;犯罪偵查、起訴不屬司法院職權。 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屬司法機關;法務部、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均非審判機關。 司法院對所屬法院的監督限於司法行政,不得指示法官如何審理或判決。 地方法院也是國家機關;「最高司法機關」也不能直接理解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一律由司法院本身終審。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的憲法地位與職權 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應將最高司法機關與民、刑、行、懲四項職權連在一起記憶。 公務員懲戒雖然涉及公務員身分與責任,仍屬憲法明定的司法權。不能因為案件與人事管理有關,就認為應由考試院或一般行政機關審判。另須區分:司法上的懲戒與服務機關依法作成的行政懲處,性質不同。 憲法第78條另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法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依憲法增修條文,也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因此,選項所稱「統一解釋法令」及「政黨違憲之審查」均屬司法院職權範圍。 二、最高司法機關與最高審判機關的區別 司法院具有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憲法地位,但現行制度下,普通法院體系的最高審級為最高法院,行政法院體系的最高審級為最高行政法院。不能把司法院理解成所有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都能再上訴到的共同上級審。 因此,判斷「司法院為審判上之實質最高機關」時,應注意其將憲法上的機關地位與各訴訟體系的審級安排混為一談。但也不能反過來說司法院完全沒有審判功能,因為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確實行使憲法審判職權。 三、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辨識 機關或組織性質與判斷重點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屬司法權範圍,行使憲法審判等職權。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各級法院屬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 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屬司法機關,審理行政訴訟。 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屬司法機關,負責公務員懲戒;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由懲戒法庭審理相關案件。 原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屬司法權範圍;相關制度現為刑事補償,覆審由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辦理。 法務部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並非審判機關。 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行政機關內的訴願審議,屬行政救濟,並非司法審判。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隸屬考試院,辦理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等事項,並非司法機關。 遇到舊機關名稱,應依其職權性質與制度沿革判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不能因名稱含有「委員會」就排除於司法權之外;法務部也不能因名稱含有「法」字,就認定為法院。 四、審判、偵查起訴與訴願的分工 法院負責審判;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起訴等職務。檢察機關在組織上屬法務部體系,不隸屬司法院。因此,問到「司法院職權」時,應排除犯罪之偵查、起訴。 此處須注意用語範圍:檢察官職權具有司法性質,不能因此推論偵查、起訴就是司法院的職權。作答時應扣緊題目究竟問的是司法院職權、審判機關,還是廣義司法作用。 訴願與行政訴訟也必須分清楚。訴願由行政機關依法審議,屬行政體系內的救濟;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判,屬司法救濟。行政訴訟是否須先經訴願,應依案件類型與法律規定判斷,不宜記成所有案件都必須先訴願。 五、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獨立 憲法第80條保障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院對所屬法院得依法辦理人事、預算、事務管理及職務督促等司法行政監督,但不得命令法官在個案中採取特定法律見解或作成特定判決。 因此,「司法院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法院審判職務」的說法不正確。司法行政上的上下監督關係,不等於個案審判中的命令服從關係。裁判如有違誤,應循上訴、抗告等法定程序處理。 六、地方法院仍是國家機關 司法制度屬中央權限,地方法院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也不受縣市政府指揮。「地方」表示法院的設置與管轄區域,不能據此認定其為地方機關。因此,司法院與地方法院均屬國家機關。 常考陷阱 「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正確。公務員懲戒是憲法明列的司法院職權。 「司法院是所有訴訟的實質最高審判機關」:錯誤。應區分最高司法機關的地位與各法院體系的最高審級。 「司法院可以指揮各級法院如何判決」:錯誤。司法行政監督不得干涉獨立審判。 「犯罪偵查、起訴屬司法院職權」:錯誤。應區分檢察官的追訴職務與法院的審判職務。 「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都是審判機關」:錯誤。兩者屬行政體系,訴願審議也不是行政法院的審判。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性質相同」:錯誤。保訓會隸屬考試院;原公懲會屬司法院體系。 「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不是法院,所以不屬司法權」:錯誤。應依其司法職能判斷,不能只看名稱。 「地方法院是地方機關」:錯誤。地方法院行使國家司法權,並非地方政府機關。 記憶口訣 「民刑行懲,釋憲統解」:記住司法院的基本職權;政黨違憲解散也屬憲法審判事項。 「公懲歸司法,保訓歸考試;訴願在行政,訴訟進法院。」 「監督管行政,個案須獨立;地方是管轄,法院屬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