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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權歸屬與律師職業懲戒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公務員懲戒權歸屬與律師職業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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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公務員懲戒權屬司法權: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使的懲戒權,也具有司法權性質。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應分辨:行政機關依法作成考績丁等免職,屬人事行政上的懲處;不能只因具有制裁效果,就認為必須由法院先作成決定。 憲法未要求懲戒一元化:憲法第77條並未排除行政權作成具有實質懲戒性質的免職處分。 任免、考績的法制事項屬考試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等法制事項由考試院掌理。 律師職業懲戒的法院對應:依釋字第378號,律師懲戒委員會相當於高等法院的初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當於最高法院的終審職業懲戒法庭。 核心觀念 一、公務員懲戒權的憲法歸屬 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因此,公務員懲戒在憲法權力分立上的歸屬是司法權。 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判斷其權力性質,應看它依法行使的職權,不能因舊名稱有「委員會」三字,就認為是行政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違法失職公務員的懲戒案件,行使的仍是司法權。 另須區分監察院的彈劾權與懲戒機關的懲戒權。監察院得依法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但懲戒案件如何裁判,屬懲戒機關的職權。不能因案件由監察院移送,就將懲戒權歸類為監察權。 二、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可以併存 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或考績不佳的處理,須區分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司法懲戒由懲戒機關依法裁判;行政懲處則由有權機關依人事法規作成,例如考績丁等免職。 比較項目司法懲戒行政懲處 權力性質司法權行政權 作成主體懲戒法院;舊制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具有權限的人事行政機關 主要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人事法規 本單元辨識重點懲戒機關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行政機關作成考績丁等免職處分 法院的角色直接依法作成懲戒裁判透過行政爭訟審查免職處分是否合法 「免職」是處分效果,不能單憑效果判斷權力歸屬。行政機關依法作成免職處分,即使具有實質懲戒性質,也不因此當然變成只能由司法機關行使的權限。 同樣地,題目偶爾以一般用語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違法失職公務員,仍應依機關及職權內容判斷為司法權,不能只抓住「懲處」二字就選行政權。 三、考績丁等免職與懲戒一元化 所謂懲戒一元化,在本單元的爭點,是指具有實質懲戒性質的公務員制裁,是否一律必須由司法機關作成,並排除行政機關作成免職處分。 憲法法庭的立場是:憲法第77條並未蘊含要求懲戒一元化的憲法原則。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並不表示行政權完全沒有作成實質懲戒性免職處分的權限。 行政權有作成免職處分的權限:行政機關得基於人事管理,依法律規定作成考績丁等免職處分。 免職的第一次決定不由法院獨占:不必先由法院判決免職,行政機關才能使公務人員離職。 司法救濟仍須受到保障:受免職處分者得依法尋求救濟,由法院事後審查處分是否合法。 因此,應同時掌握兩個命題:公務員懲戒權屬司法權,以及行政權仍得依法作成免職懲處。兩者並不矛盾。行政機關有權作成處分,也不表示可以任意免職;仍須有法律依據、遵守正當程序並接受司法審查。 四、考試院掌理任免與考績的法制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將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列為考試院職權。公務人員的任命及免職,均包含在「任免」之中,因此相關法制事項屬考試權範圍。 此處關鍵在「法制事項」。考試院掌理任免制度的法制事項,不等於每一位公務人員的個別任命、免職處分,都必須由考試院親自作成。 作答時可分三層判斷:問任免制度的法制事項,連結考試權;問個別考績免職處分,連結行政權;問懲戒機關的懲戒裁判,連結司法權。 五、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法律性質 依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具有職業懲戒法庭的性質。其名稱雖為委員會,仍須依其組織與審理職能理解,不能直接認定為一般行政委員會。 機關相當於何種法庭審級定位 律師懲戒委員會設在高等法院的職業懲戒法庭初審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設在最高法院的職業懲戒法庭終審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即屬法院的終審裁判,不能將它當成一般行政處分,再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尤其要注意:「初審」不必然對應地方法院。這裡考的是釋字第378號對職業懲戒機關性質的定位,應直接記住「律師懲戒委員會對應高等法院」。 常考陷阱 「憲法第77條要求懲戒一元化」:錯誤。該條並未要求所有實質懲戒性處分一律由司法機關作成。 「行政權不得作成具有實質懲戒性質的免職處分」:錯誤。行政機關仍得依法作成免職懲處,並受司法審查。 「免職應由法院獨占並作成第一次決定」:錯誤。考績免職得先由行政機關依法決定,再由法院事後審查。 「任免法制事項屬考試權,所以個別免職均由考試院決定」:錯誤。制度的法制事項與個案處分權限,須分開判斷。 「公懲會是委員會,所以行使行政權」:錯誤。公懲會行使公務員懲戒權,性質屬司法權。 「監察院提出彈劾,所以懲戒屬監察權」:錯誤。提出彈劾與作成懲戒裁判是不同職權。 「律師懲戒初審相當於地方法院」:錯誤。初審對應高等法院,覆審才對應最高法院。 記憶口訣 「任免法制歸考試,公務懲戒歸司法。」 「行政免職先決定,法院救濟後審查。」 「律懲高院初,覆審最高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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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依憲法法庭判決,有關公務人員因考績丁等免職之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公務...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違法失職公務員,是憲法上那一種權力? (A)行政權(B)立法權(C)司法權(D)監察權
  3.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在性質上相當於下列何機關之初審職業懲戒法庭? (A)地方法院(B)高等法院(C)最高法院(D)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