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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職權範圍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考試院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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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職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分為三類: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掌握「法制與執行」及「僅法制」的差別: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兼具法制及執行權限;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僅掌理法制事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考選銓定,也是考試院職權,並不限於公務人員考試。 公務員懲戒屬司法院職權,但不表示具有實質懲戒性質的行政免職處分,都必須由法院作成第一次決定。 考試委員財產申報是委員個人的法定義務,不是考試院掌理的職權。 核心觀念 一、考試院職權以增修條文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並不適用憲法第83條的規定: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判斷職權時,不能只看到「公務人員人事事項」就全部歸給考試院。最重要的界線是:第三類有「法制事項」的限制,前兩類則沒有此限制。因此,考試院掌理任免制度的法制,不等於所有公務人員的任命、免職,都由考試院直接決定。 二、法制與執行的區別 法制是關於制度與法規的規劃、研擬等事項;執行則是依制度處理具體個案。例如,建立考績制度屬法制事項,對特定公務人員評定考績則屬具體執行。考試院掌理法制,也不代表可以取代立法院行使法律制定權。 職權類別事項考試院掌理範圍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法制及執行 四項人事事項銓敘、保障、撫卹、退休法制及執行 五項人事法制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僅法制事項 司法懲戒公務員懲戒屬司法院職權 所謂「法制及執行由考試院掌理」,是指憲法上的職權歸屬;實際業務由考試院及所屬機關依法律分工辦理,不代表每件個案都由考試院院本部直接處理。 遇到「法制及執行均由考試院掌理」的問法,退休、撫卹符合;任免、考績、級俸則不符合。遇到「具有執行權」的問法,銓敘符合,任免、考績、陞遷則屬僅掌理法制的類型。 三、銓敘與任免不能混為一談 銓敘涉及依法審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官等職等及相關人事資格等事項;任免則是任命或免除特定人員職務。兩者雖然相關,在憲法職權分配上仍有區別。 考試院對銓敘具有法制及執行權限;對任免則掌理法制事項。具體任免由具有任免權的機關依法辦理。因此,不能由「考試院掌理銓敘」推論成「考試院直接任免所有公務人員」。 四、專技人員資格也在考試權範圍內 依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例如律師、醫師、會計師等專技人員,其執業資格的考選銓定即屬此範圍。 因此,選項寫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考選銓定」或「執業資格之銓定」,均應辨認為考試院職權。不過,資格考選銓定與取得資格後的各項執業管理不同,不能進一步推論所有執業許可、管理及監督事項都歸考試院。 五、保障、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 保障著重公務人員權益及相關救濟制度,屬考試院職權;公務員懲戒依憲法第77條屬司法院職權,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審理。兩者不能因為都涉及公務人員,就視為同一種權限。 此外,司法懲戒與行政機關依人事法規作成的行政懲處,也須區分。考績丁等免職雖具有實質懲戒性質,仍不能僅憑此點,認定行政機關沒有作成處分的權限。 六、考績丁等免職的憲法判斷 憲法法庭就考績免職所表明的職權分配觀念,應掌握下列重點: 任免法制屬考試權:公務人員任命及免職的法制事項,屬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所定考試院職權。 憲法未要求懲戒一元化:憲法第77條將公務員懲戒交由司法院掌理,不代表所有具有實質懲戒性質的人事措施,都只能由法院決定。 行政權得依法作成免職處分:不能主張行政機關一概不得作成具有實質懲戒性質的免職處分。 法院沒有獨占第一次決定權:行政機關得先依法作成人事處分,當事人再循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及司法審查。 上述見解處理的是權限如何分配,不是宣告所有具體免職處分都必然合法。個案仍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及程序,並接受救濟審查。 七、考試委員財產申報不屬考試院職權 考試委員依法負有財產申報義務,向監察院申報。這是擔任公職者個人應履行的義務,不能因申報人的職稱含有「考試」二字,就將財產申報列為考試院的憲法職權。 常考陷阱 「公務人員懲戒由考試院掌理」:錯。懲戒屬司法院;保障才是考試院職權。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均由考試院執行」:錯。這些事項僅有法制部分歸考試院,褒獎亦同。 「任免之法制事項屬考試院」:正確。務必看清是否有「法制事項」的限定。 「退休、撫卹只管法制」:錯。退休、撫卹與銓敘、保障,均屬兼具法制及執行權限的類型。 「專技人員不是公務員,所以其資格銓定不屬考試院」:錯。憲法明定專技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 「司法院掌理懲戒,所以行政機關不能作成懲處免職」:錯。不得將司法懲戒權推論為所有懲處免職均由法院獨占。 「懲處免職必須由法院作第一次決定」:錯。行政機關得依法先作成處分,再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 「考試委員財產申報是考試院職權」:錯。應區分委員個人義務與機關職權。 記憶口訣 「考試加銓保撫退,法制執行都在內;任考級陞褒,法制要記牢。」其中「任考級陞褒」的「考」指考績,不能與「考試」混淆。 「保障歸考試,懲戒歸司法;行政可免職,法院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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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依憲法法庭判決,有關公務人員因考績丁等免職之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公務...
  2. 13 關於考試院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之保障 (B)公務人員之懲戒 (C)公務人員之考...
  3. 17 下列何者之法制及執行事項全部由考試院掌理? (A)公務人員之退休撫卹事項 (B)公務人員之任免事項 (C)公務人員之考績事項...
  4. 13 以下何者不是考試院之職權? (A)公務人員之保障(B)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考選銓定 (C)考試委員財產申報(D)公務人員任...
  5. 考試院對於下列那一事項,有執行之權? (A)任免(B)銓敘(C)考績(D)陞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