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第86條規定,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 辨別職位性質:臺灣高等法院院長須具備依法考選銓定的任用資格;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大法官及教師、教授,不能一概比照常任公務人員。 律師、記帳士、地政士、中醫師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科醫師資格則是取得醫師資格後的進一步專業分科資格,毋須另由考試院考選銓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僅停止適用憲法第85條中「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的部分,公開競爭考試原則仍然保留。 核心觀念 一、考選銓定的對象:任用資格與執業資格 憲法第86條將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的資格分為兩類:一是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作答時,應先區分題目是在問擔任公職的資格,還是從事特定專業的執業資格。 本條規範的是資格的取得,並非由考試院直接任命所有公務人員,也不是通過考試就當然取得特定職位。具備任用資格後,仍須依相關法規辦理任用;專技人員通過考試後,也可能仍須完成其他法定程序才能執業。 公務機關內的職位種類不同,不能僅因某人在政府機關任職,就認定其資格一律須由考試院考選銓定。 二、法院院長、秘書長、大法官與教育人員的區別 人員是否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資格判斷重點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須由法官兼任,須具備法定任用資格。 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不須屬特任職位,不以考試院考選銓定作為任命資格的必要條件。 司法院大法官不須依憲法及相關法律所定資格與程序,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國立大學教授、國民小學教師不須依教育相關法規取得資格及受聘,並非由考試院考選銓定資格。 法院院長與大法官必須分開記憶。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由法官兼任,屬須具法定任用資格的人員;大法官則有憲法所定的提名、同意及任命程序。不能因兩者都從事司法工作,就認為資格取得方式相同。 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的判斷關鍵,在於其特任職位性質,而非所屬機關名稱。尤其不能看到「考試院」就推論該院秘書長必須經考試取得資格,也不能將所有機關的秘書長一概視為相同類型。 教師與教授雖須具備專業知識,也有資格審查或甄選制度,但有專業資格要求,不等於須由考試院考選銓定。公立學校的身分,同樣不會使其當然納入考試院考選範圍。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判斷標準 依大法官解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核心特徵,是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取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所從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因此,不能僅憑職業名稱是否帶有「師」字,或一般人認為工作是否困難來判斷。 職業或資格考選銓定的判斷理解重點 律師須法律專業涉及人民權益,其執業資格屬專技資格。 記帳士須業務涉及專業知識及人民財產權益。 地政士須土地登記等業務與人民財產權益密切相關。 中醫師須醫療業務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健康。 專科醫師資格毋須另由考試院考選銓定是在醫師資格基礎上的專業分科認定。 醫師資格與專科醫師資格是不同層次。醫師的基本執業資格屬憲法第86條所規範的專技資格;專科醫師則是在取得醫師資格後,就特定醫學領域進一步訓練、甄審的資格。 因此,專科醫師資格毋須另由考試院考選銓定,不代表專科醫師本人可以完全未經醫師考試而執業,也不代表其不需要專業訓練或資格審查。應掌握的是「基本執業資格」與「進一步分科資格」的區別。 四、停止適用的是省區配額與分區考試規定 憲法第85條原本同時規定公務人員選拔的公開競爭原則、按省區分配名額及分區考試,以及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僅針對其中一部分停止適用,並非停止適用整個第85條。 憲法第85條內容適用狀態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仍適用 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停止適用 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仍適用 公開競爭考試原本就是憲法第85條的要求,不能理解成增修條文出現後才開始採行。增修條文所停止的,是以省區分配名額並分區舉行考試的憲法要求。 此外,這項停止適用規定,不能推論為禁止考試設置不同考區或考場。「甲等特種考試」則不是憲法第85條的規定文字,並非此處停止適用的對象。 常考陷阱 「在政府機關任職,都須經考試院考選銓定」:錯在忽略職位性質。特任人員、大法官與常任人員的資格制度不同。 「法院院長與大法官的資格取得方式相同」:臺灣高等法院院長須具法定任用資格;大法官則依特別的憲法程序任命。 「國立大學教授、國小教師具有專業,所以都由考試院考選」:專業性本身不足以決定考選機關,教育人員另有資格與聘任制度。 「專科醫師的專業程度更高,因此更須由考試院考選」:判斷關鍵是資格層次。專科醫師資格屬進一步分科認定,不能與醫師基本執業資格混為一談。 「記帳士、地政士不屬專技人員」:兩者業務涉及特殊學識及人民財產權益,均屬應考選銓定資格的範圍。 「憲法第85條已全部停止適用」:停止的只有省區配額與分區考試規定;公開競爭及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的文字仍適用。 記憶口訣 「任用、執業,考院定資格」:記住憲法第86條的兩類資格。 「記帳、地政、中醫須考選;專科另認定」:區分專技基本資格與專業分科資格。 「省區分額停,公開競爭留」:停止適用的範圍要完整記住「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