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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職權與調查權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監察院職權與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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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明列其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另有糾正、調查等職權。 懲戒權不屬於監察院。監察院提出彈劾,公務員懲戒則屬司法權,由懲戒法院依法審理。 現行監察院不行使同意權;但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監察調查可以調閱文件、實地調查、通知詢問,必要時依法封存或攜取有關證件,不能概括理解為毫無法定調查權限。 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時,法定處理方式為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不是逕行逮捕或聲請拘票。 核心觀念 一、監察院職權:以現行憲法整體規範判斷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憲法本文原列有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但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已調整為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排除憲法本文有關監察院同意權規定的適用。 因此,判斷現行監察院職權,不能只背憲法本文的原始文字。即使題目僅寫「依憲法」,仍應將有效的增修條文一併納入判斷。 權力是否屬於監察院判斷重點 彈劾權是追究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責任的重要手段。 糾舉權是針對違法、失職而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必要的公務人員。 審計權是監督政府財務,審核決算。 糾正權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及設施的缺失,促其注意改善。 調查權是為行使監察職權,調查事實、取得相關資料。 所掌事項的法律案提案權是得向立法院提出相關法律案。 同意權否現行增修條文已排除監察院原有同意權。 公務員懲戒權否屬司法權,由懲戒法院依法審理。 糾正權並未因增修條文未在三權中列出而消失。憲法本文另有糾正權的依據,仍屬監察院職權。遇到「糾舉、糾正、同意、審計」並列時,應辨識同意權才是現行監察院不具有的權力。 二、彈劾、糾舉、糾正與懲戒的區別 彈劾、糾舉主要針對人員責任;糾正主要針對機關工作及設施的缺失。懲戒則是司法機關依法審理後,對公務員作成懲戒判決。 概念重點後續處理 彈劾追究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責任。一般公務員彈劾案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糾舉違法、失職情節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的必要。送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處理。 糾正指出行政工作及設施的缺失。送行政院及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懲戒依法審判公務員應否受懲戒及其處分。由懲戒法院行使,並非監察院職權。 提出彈劾,不等於作成懲戒判決。監察院具有追究責任的職權,但不能因此推論其同時具有公務員懲戒權。考試應分清楚「提出追究」與「審判處分」的機關。 三、審計權與法律案提案權 審計權確屬監察院職權,憲法本文與現行增修條文均有明文。監察院設審計長,審計制度負責政府財務監督及決算審核,並依法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不要因審核報告送交立法院,就將審計權誤認為立法院的權力。 依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因此,「監察院無法案提案權」是錯誤的概括敘述。正確理解是:監察院的法律案提案權,具有就所掌事項提出的範圍限制。 另須區分「行使同意權」與「人事任命須經同意」:監察院人事依法須經立法院同意,並不代表監察院本身具有同意權。 四、監察調查的權限與程序 調查是查明事實、行使監察職權的重要手段。監察院得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取得資料、進行詢問,相關人員依法負有配合義務。 調閱文件: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命令及有關文件。 實地調查: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得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 詢問與筆錄: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調查;遇有詢問,應詳實答復,並作成筆錄。 通知到場: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證件處置: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機關協助: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應精確區分調查資料的法定權限與限制人身自由的權限。監察法既容許必要的封存、攜取證件,就不宜籠統背成「調查人員完全沒有任何強制性權限」;本單元的人身自由考點,是逃亡風險不能直接轉化為逮捕或拘提權。 五、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的處理 監察院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時,如認為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作答時應完整掌握「逃亡之虞、當地警憲、協助防範」三個要素。 這項規定沒有授權調查人員逕予逮捕,也沒有授權其向法院聲請拘票後拘提。即使選項將聲請人改成監察委員,也不會因此取得該項權限。通知警憲協助,亦不表示警憲可以不具其他法定要件而任意拘束人身自由。 常考陷阱 「監察院行使公務員懲戒權」:錯。監察院提出彈劾,懲戒法院依法審理懲戒案件。 「監察院行使同意權」:錯。應依現行增修條文判斷,不能沿用憲法本文原有的職權清單。 「糾正權不在增修條文明列三權內,所以不屬於監察院」:錯。糾正權另有憲法依據,仍可行使。 「監察院無法律案提案權」:錯。監察院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監察院行使審計權」:正確。審計報告送立法院,不影響審計權屬於監察院。 「有逃亡之虞即可逮捕,或向法院聲請拘票」:錯。監察法規定的處理方式是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防範。 「由監察委員聲請拘票就合法」:錯。不能僅因執行者身分不同,就增加法律未授予的權限。 記憶口訣 「彈糾審,監院權;糾正調查也能辦;同意已移,懲戒歸司法;所掌事項可提法案。」 「逃亡有虞,通知警憲;協助防範,不逕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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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下列何者非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定監察院的職權? (A)懲戒 (B)審計 (C)糾舉 (D)彈劾
  2. 1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監察院之職權? (A)糾舉權 (B)糾正權 (C)同意權 (D)審計權
  3. 15 依憲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無法案提案權(B)監察院行使審計權 (C)監察院行使公務員懲戒權(D...
  4. 14 依監察法規定,監察院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得: (A)逕予逮捕(B)向法院聲請拘票後予以拘提(C)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