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所定的省級組織為省政府、省諮議會,不再設省議會,也不再採民選省長制度。 省政府主席、省政府委員及省諮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是人民選舉或委員互選產生。 省、縣地方制度及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以法律定之,不能以行政機關命令或地方自治條例取代。 省諮議會是諮詢機關,不是立法機關;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則具有立法機關性質。 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應區分憲法上的制度規定與實際組織、業務調整。 核心觀念 一、精省後的省級制度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調整省、縣地方制度,並排除憲法本文部分省縣自治規定的限制。作答時應以增修條文所建立的制度為準,不可直接套用憲法本文原有的省議會及民選省長規定。 就增修條文的規範架構而言,省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兩者分別具有行政與諮詢性質;省諮議會並非原省議會單純改名後繼續行使立法權。 組織或職位增修條文下的制度 省政府省設省政府,其主席及委員採任命制。 省諮議會省設省諮議會,其議員採任命制,具有諮詢性質。 省議會精省後不再設置,不能與省諮議會混為一談。 民選省長不再採行;省政府主席依提請任命程序產生。 另須精確區分「省」與「省政府」:省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省政府是行政院派出機關。因此,不宜把省本身直接稱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也不能把省政府理解為自治省的行政機關。 本單元若明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就是在測驗上述規範內容。不能因實際省級機關的業務、人員有所調整,便否定條文所定的組織架構。 二、省政府主席及省諮議會議員的產生方式 省政府主席的產生程序是「行政院院長提請」加上「總統任命」。提請者與任命者不同,兩個環節都要記住。 職位產生方式判斷關鍵 省政府主席、省政府委員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是民選,也不是委員互選。 省諮議會議員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雖稱「議員」,仍屬任命產生。 直轄市議會議員由直轄市民選舉屬民選地方民意代表。 縣(市)議會議員由縣(市)民選舉屬民選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民代表由鄉(鎮、市)民選舉屬民選地方民意代表。 遇到「並非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比較,應辨認省諮議會議員。不能只憑「議員」二字就推論為民選,也不要把省政府主席的任命程序簡化成行政院院長自行任命。 記憶範圍應限於本單元所列職位:省政府主席、委員及省諮議會議員採上述任命程序;不宜擴張成所有省級機關人員都由同一程序任命。 三、省、縣地方制度與中央地方關係的法律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其規範事項包括中央與省、縣之關係。因此,這類制度及關係的規範形式,應選擇「法律」。 此處的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行政院命令、內政部命令及地方自治條例,都不能取代憲法要求的法律規範。 行政院或內政部命令:屬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不能因行政院指揮監督省政府,就認為中央與省、縣之關係可僅由命令決定。 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制定的規範,不能取代國家法律,作為整體中央與省、縣關係的制度依據。 增修條文另明定: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所以「臺灣省政府之組織,得以法律特別規定」符合條文意旨。這裡的「得」是允許以法律作特別規範,不是授權行政機關任意用命令變更制度。 四、立法機關與諮詢機關的辨識 判斷機關性質,應看其法定職權,不能只看名稱是否有「議會」或成員是否稱為「議員」。 機關性質辨識重點 立法院中央立法機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行使法律案、預算案等議決職權。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地方立法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條例、地方預算等議決職權。 鄉(鎮、市)民代表會地方立法機關雖名為「代表會」,仍具有地方立法機關性質。 省諮議會諮詢機關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不具有地方立法機關的地位。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省諮議會則沒有相同的立法權配置。兩者雖然名稱相似,法律地位與功能仍有根本差異。 地方立法機關主要在法定自治範圍內議決自治法規等事項,並非與立法院一樣制定中央法律。考試所稱「立法機關」,可以包括中央及地方層級。 常考陷阱 「省設省議會」:不符合精省後的增修條文架構。應辨認為省政府與省諮議會,尤其注意「諮」字。 「省諮議會就是省的立法機關」:錯在混淆諮詢與立法功能。省諮議會不因名稱含「議會」就具有立法權。 「省政府主席由總統逕行任命」:漏掉行政院院長提請的程序;完整表述必須同時包含提請者與任命者。 「省政府主席由行政院院長逕行任命」或「由省政府委員互選」:均不符合條文規定。 「省諮議會議員由人民選舉」:錯在以職稱推論產生方式。省諮議會議員採任命制;直轄市議員、縣議員及鄉民代表則為民選。 「中央與省、縣之關係由命令或自治條例定之」:忽略「以法律定之」的要求,不能因行政隸屬關係而改選行政命令。 「鄉(鎮、市)民代表會不是立法機關」:錯在只認「議會」名稱。代表會同樣具有地方立法機關性質。 「臺灣省政府之組織得以法律特別規定」:是正確敘述,不要與「省設省議會」一併判錯。 記憶口訣 「省府配諮議,諮詢不立法;院長先提請,總統再任命。」 「中央省縣關係,法律來規定;縣鄉議員代表,人民來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