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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專屬事項與權限爭議解決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中央專屬事項與權限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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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司法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國民參審制、陪審制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均屬此範圍。 區分憲法第107條的「中央立法並執行」,與第108條的「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憲法第111條規範未列舉事項的權限分配,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 地方制度法的權限爭議,須依爭議雙方判斷機關: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由立法院院會議決;地方相互間則另有規定。 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依案件性質可能循立法、憲法審判或行政爭訟途徑處理;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是處理院際爭執的機制。 核心觀念 一、中央與地方權限:先看誰立法,再看誰執行 憲法以列舉方式規定中央與地方的權限。本單元最重要的判斷方法,是將立法權與執行權分開觀察,不能只看到「中央立法」就認為各種事務的權限歸屬相同。 憲法規定權限配置判斷重點 第107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例如司法制度、外交、國防與國防軍事。 第108條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中央掌握立法權,執行則有中央自行辦理或交由省縣辦理的可能。 第109條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這是憲法本文的分類;現行省制另受增修條文調整。 第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例如縣教育、衛生等自治事項。 因此,「中央立法,交由地方執行」與「中央立法並執行」並不相同;「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也不能套用到所有中央事項。 二、司法制度:立法與執行均歸中央 憲法第107條將司法制度列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是否採行國民參審制、陪審制,以及人民如何參與審判,都是司法制度的設計問題,因此相關制度的立法權與執行權均屬中央。 題目即使將執行面向表述為「行政權」,只要是在詢問這類司法制度事務的中央、地方權限歸屬,仍應掌握中央立法,並自行執行的原則。 法院設在某一直轄市或縣(市),不代表法院事務就是該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應以事務性質與憲法權限配置判斷,不能以辦公地點判斷。 三、憲法第111條:未列舉事項與均權原則 憲法第107條至第110條未列舉的事項,依事務性質分配權限,這就是本單元所稱的均權原則: 具有全國一致性質者,屬於中央。 具有全省一致性質者,屬於省。 具有一縣性質者,屬於縣。 依憲法第111條,這類權限分配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題幹若明確指出「依憲法第111條」,即可直接鎖定立法院,不選行政院、監察院或司法院。 此處保留憲法本文的中央、省、縣分類,是為理解條文及作答;省的現行組織與功能,仍須配合增修條文理解。 四、地方制度法:依爭議雙方辨認解決機關 地方制度法第77條對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相互間的權限、事權爭議,分別規定處理機關。作答時先辨認爭議雙方是誰,再配對解決機關。 爭議雙方及事項解決機關或方式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的權限爭議立法院院會議決 縣與鄉(鎮、市)間的自治事項爭議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直轄市間的事權爭議行政院解決 直轄市與縣(市)間的事權爭議行政院解決 縣(市)間的事權爭議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鄉(鎮、市)間的事權爭議縣政府解決 尤其要分清楚:「縣與鄉」是不同層級間的自治事項爭議;「縣市間」是同層級地方間的事權爭議。前者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後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不能混用。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也不同於「直轄市與縣(市)間」:前者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者由行政院解決。 五、其他爭議解決途徑與總統會商的界線 中央與地方的衝突可能涉及權限分配、法規違憲或自治監督處分,須依爭議性質選擇途徑: 立法院解決:適用憲法第111條,以及地方制度法所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的權限爭議。 憲法審判:涉及地方自治保障或憲法權限界線時,得依相關法定要件尋求憲法審判。舊題常使用「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的表述。 行政爭訟:地方自治團體對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且符合法定救濟要件時,得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 上述途徑並非任意選用,仍須符合各自的案件類型與程序要件。但不能因憲法第111條規定立法院解決,就認為中央與地方間所有法律爭議都排除司法救濟。 憲法第44條所定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是針對院與院間的爭執,且屬憲法未規定的情事,並非本單元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解決機制。 常考陷阱 「司法制度由中央立法,交由地方執行」:錯在執行權。司法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司法制度由中央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把第108條的配置套到第107條,應排除。 「人民參與審判由地方自行立法」:人民參與審判仍屬司法制度,不因參與者是地方居民而成為自治事項。 「第111條爭議由行政院解決」:明示依該條判斷時,解決機關是立法院。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由行政院解決」:依地方制度法,應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直轄市與縣市間由行政院解決」:這是正確規定,別與中央、地方間的爭議混淆。 「縣市間須由內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解決」:混入了縣與鄉的規定;縣市間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處理中央地方爭議」:錯將院際爭執機制套用到中央與地方。 記憶口訣 「司法中央立,也由中央執」:司法制度的立法與執行均歸中央。 「中央地方立院決;直轄互爭行政院」: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找立法院;直轄市間或直轄市與縣市間找行政院。 「縣市各主管,縣鄉內政會;鄉鎮找縣府」:分清地方制度法各類爭議的解決機關。 「總統會商管院際」:看到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排除總統會商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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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就我國司法制度應否引進國民參審制或陪審制,關於其立法權及執行權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中央立法,交由地...
  2. 2 面對我國司法制度應否引進國民參審制或陪審制之討論,相關事務之立法權及行政權,歸屬於何者? (A)由中央立法,交由地方執行(B...
  3. 1 中央與地方權限若發生衝突爭議,依據憲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何種解決方式錯誤?(A)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B)由立法院...
  4. 依據憲法第111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遇有爭議時,由何機關解決? (A)立法院(B)行政院(C)監察院(D)司法院
  5. 17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權限爭議之解決,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