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縣議會的三項重要職權:議決縣預算、議決縣財產之處分、接受人民請願。 區分請願與訴願:接受人民請願屬於地方議會職權;受理訴願、作成訴願決定,則由法定訴願管轄機關辦理。 熟記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的罷免限制: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分清楚罷免對象:議長等職務由議員或代表依法罷免,與選民罷免議員或代表本身是不同制度。 核心觀念 一、地方立法機關與職稱 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立法機關,負責議決自治事項、審議預算及反映民意等事務。辨認機關名稱與職稱,有助於理解罷免限制的適用範圍。 地方立法機關組成人員正、副首長職稱 直轄市議會直轄市議員議長、副議長 縣(市)議會縣(市)議員議長、副議長 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民代表主席、副主席 因此,法規或試題使用「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時,涵蓋議會與代表會的相關職務。不能因為名稱是「主席」,就認為不適用相同的就職期間限制。 二、縣議會的職權:預算、財產處分與請願 依地方制度法,縣議會的職權包括議決縣規章、縣預算、縣財產之處分,以及接受人民請願等。作答時應抓住法定用語,尤其要辨認「議決」與「接受」所對應的事項。 重要職權理解重點 議決縣預算縣政府提出的預算,須經縣議會依法審議、議決;不能因預算涉及政府施政,就認為與議會無關。 議決縣財產之處分縣財產之處分屬縣議會法定議決事項。應區分議會的議決職權與行政機關後續依法執行的工作。 接受人民請願人民得就公共事務或權益維護等事項表達意見與希望,地方議會具有接受人民請願的職權。 此外,縣議會尚有議決特定稅課、政府組織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政府與議員提案,以及審議決算審核報告等職權。本單元應優先熟記「預算、財產處分、請願」均屬縣議會職權,再以請願與訴願的差異排除錯誤選項。 地方議會具有預算及財產處分的議決權,不表示議會直接辦理所有行政執行工作。例如,「議決預算」與「依預算執行支出」是不同事項;判斷職權時,應把動詞與事項一起閱讀。 三、請願與訴願:一字之差,制度不同 請願是人民就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自身權益的維護,向有關機關表達意見與希望的制度。地方議會作為民意機關,依法可以接受人民請願。 訴願則是行政救濟制度。典型情形是人民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損害自己的權利或利益,依法請求救濟。訴願應依訴願法所定管轄及程序辦理,並非地方議會的法定職權。 比較項目請願訴願 主要功能表達意見、希望,反映公共事務或權益維護需求針對行政處分等事項,依法尋求行政救濟 處理機關有關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依法具有訴願管轄權的機關 與地方議會的關係接受人民請願是議會職權受理人民訴願不是議會職權 人民向議員反映對行政處分的不滿,並不會使議會取得訴願管轄權。陳情、請願等民意反映管道,不能直接取代法定訴願程序。判斷選項時,也不能把「人民提出的事情」一概當成議會都有權處理的事項。 四、議長等職務的罷免:就職未滿一年不得提出 地方議會的議長、副議長,以及代表會的主席、副主席,由議員或代表依法互選或罷免。這是地方立法機關內部職務的選任與去職制度。 本單元最重要的限制是: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應以「就職」作為理解期間的起點,不要自行改成從當選、候選人登記或其他時間起算。 「未滿一年不得罷免」表示法律設有一定的任職保障期間。期間屆滿後,仍須依法進行罷免程序,不會因為就職滿一年就自動去職,也不表示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將其罷免。 還要區分「罷免議長職務」與「罷免議員身分」。議長同時具有議員身分,但兩者不是同一職務;本單元所考的一年限制,針對的是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的罷免。 常考陷阱 把「接受人民請願」換成「接受人民訴願」:訴願屬法定行政救濟程序,不是縣議會職權。看到兩個近似用語,先確認是「請」還是「訴」。 認為預算由政府編列,所以議會沒有職權:編列與議決不同;議決縣預算正是縣議會的重要職權。 認為財產處分只涉及行政管理,與議會無關:地方制度法明列議決縣財產之處分,不能排除議會的議決權。 把不得罷免期間寫成半年、二年或無限制:正確關鍵是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認為只有議長受一年限制:副議長、主席及副主席也適用,不能漏掉副職或代表會職務。 認為滿一年即當然罷免:滿一年只是解除這項期間限制,仍須遵守法定罷免程序。 記憶口訣 「預算、財產議會決;人民請願議會接。」把預算、財產處分、請願連在一起記;遇到「訴願」,改從行政救濟與法定管轄判斷。 「議長主席含副職,就職未滿一年禁。」同時記住適用對象、起算概念與一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