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居民權利義務、違反義務的處罰、地方組織等重要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範;單純行政機關內部分工,無須訂定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並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 處罰法定主義並不禁止自治條例規定罰鍰。行政罰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的明文依據,不能以一般行政命令自行創設。 地方制度法第26條所定罰鍰,最高為新臺幣10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其他行政罰限於一定期限內的行為限制,不包括吊銷證照、命令歇業等剝奪資格或權利的處分。 核心觀念 一、自治條例的性質、制定程序與名稱 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其中,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因此,地方立法機關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是正確觀念。完整程序仍須區分:議會或代表會負責議決,地方行政機關負責公布。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直轄市的自治條例稱直轄市法規,縣(市)的自治條例稱縣(市)規章,鄉(鎮、市)的自治條例稱鄉(鎮、市)規約。 二、哪些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這就是自治條例保留:重要事項必須採取自治條例的形式,不能僅以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自律規則取代。尤其要區分「依據既有規範執行業務」與「自行創設居民的義務或處罰」;後者須有適當的法規依據。 事項判斷理由是否須以自治條例規範 課徵地方稅,例如娛樂稅涉及居民納稅義務,並須遵守地方稅相關法律須以自治條例規定,不能僅因增加稅收的需要就自行課徵 居民違反義務的處罰涉及處罰及居民權利義務地方自行訂定罰則時,應採自治條例 地方議會的組織屬地方組織事項須以組織自治條例規範 地政事務所執行土地登記的內部分工只是機關內部如何分配、辦理業務無須訂定自治條例,可依內部行政規範處理 組織事項與內部分工不能混為一談。規定機關的組織架構,與安排既有機關內由何單位、何人承辦業務,層次不同。土地登記本身雖可能影響人民權利,但單純安排承辦流程及內部分工,並未因此創設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 三、其他規則與自治條例的區別 類型主要規範內容判斷重點 自治條例自治事項中的重要事項,包括居民權利義務、組織及依法得訂定的罰則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規範自治事項不能取代自治條例保留,也不能自行創設罰則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規範重點在委辦事項,不能作為地方自行創設罰則的形式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的內部議事與紀律事項不能用來對一般居民創設罰鍰處罰 四、處罰法定主義容許自治條例依法設罰 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因此,自治條例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但必須符合權限、內容及程序上的限制。 例如,地方要對破壞路樹的行為自行訂定罰鍰處罰,應以自治條例規範,不能只發布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自律規則。處罰法定主義要求的是有明文依據才能處罰,並非禁止自治條例規定罰鍰。 五、自治條例得規定的行政罰及其界線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此項一般設罰授權未列入鄉(鎮、市)規約,不可推論所有層級的自治條例都具有相同設罰權限。 項目得規定的內容不得依此一般授權規定的內容 罰鍰最高新臺幣10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超過法定上限的罰鍰 其他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命令歇業、吊銷證照,或其他剝奪、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的處分 判斷時以處分的法律效果為準:一定期限內限制行為,與剝奪、消滅資格或權利不同。「吊扣」與「吊銷」、「停止營業」與「命令歇業」不能混用,也不能只因當事人日後可能重新申請資格,就認為吊銷屬於暫時限制。 自治條例規定罰則時,另須履行核定程序:直轄市法規報行政院核定;縣(市)規章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核定後始得發布。 常考陷阱 「處罰法定主義禁止自治條例規定罰鍰」是錯誤寫法。法律與自治條例均可能成為行政處罰的明文依據,關鍵是依法設罰。 「對居民罰鍰,以自治規則規定即可」是錯誤寫法。地方自行創設罰則,應採自治條例,不能以其他規則取代。 「地方行政事項一律須訂自治條例」是錯誤寫法。單純內部業務分工無須訂定自治條例;居民權利義務、處罰與地方組織則須特別注意保留要求。 「自治條例不得連續處罰」是錯誤寫法。法律明定得規定連續處罰;10萬元是罰鍰上限,包含10萬元本身。 「吊扣與吊銷都可以規定」是錯誤寫法。吊扣執照屬容許的限制類型;吊銷證照、命令歇業涉及資格或權利的剝奪,不在此一般授權範圍。 「自治條例應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是正確敘述。制定程序則記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記憶口訣 「權義組織用條例,單純分工內部辦。」先看是否創設居民權利義務,或涉及地方組織,再區分是否僅為內部執行安排。 「十萬可連罰;停工、停業、吊扣可,歇業、吊銷不可。」其他行政罰的判斷核心,是一定期限的行為限制,還是資格、權利的剝奪或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