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廣義法律包括憲法、法律及命令;憲法第170條所稱法律,則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狹義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命令,包含依法定職權及基於法律授權訂定者,不能只限於授權命令。 行政程序法區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前者基於法律授權,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後者依權限或職權訂定,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是行政規則的重要考點;行政規則不得自行創設限制人民權利或增加義務的規範。 前後釋示均在闡明法規原意。釋示變更不代表前釋示當然違法,依前釋示作成且已確定的處分,原則上不受影響。 核心觀念 一、廣義法律與狹義法律 廣義法律泛指法規範,包含憲法、法律及命令,這些成文法規範均屬直接法源。因此,不能因命令由行政機關訂定,就認為命令一概不屬於法源。但仍須注意命令的種類,行政規則並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狹義法律是依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憲法第170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考試所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即是在描述這種法律。 判斷時先看題目採用哪一種意義:談憲法、法律與命令的整體範圍,是廣義法律;談立法院通過與總統公布的制定程序,是狹義法律。 二、不同法律對命令的分類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訂定的一般、抽象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與行政程序法的分類角度不同,應分別掌握,不能把其中一種分類直接套用到另一部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條文使用「或」字,表示兩種訂定依據都包含在內。 授權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 職權命令: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 行政程序法則以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為主要區分,重點在於訂定依據、規範對象及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比較項目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訂定依據法律授權機關權限或職權 規範內容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規定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一般、抽象規定 對外效力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主要界限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及立法精神不得自行創設限制人民權利或增加義務的規範 因此,看到「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命令只包括法律授權訂定者」,應判斷為錯誤;看到「行政程序法區分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以及依權限或職權訂定的行政規則」,則屬正確。 三、行政規則的性質與規範範圍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的規定。其核心特徵是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行政規則的內容包括: 內部管理規定:例如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 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對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具有內部拘束力。因此,不直接對外生效,不等於完全沒有拘束力。 就執行法律而言,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處理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涉及限制人民權利或增加義務的重要事項,不能僅以行政規則作為依據。本單元辨識「僅能就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加以規定」時,應掌握行政規則這一考點。 這不表示行政規則的內容只有執行細節;前述內部管理、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也都是行政規則的重要類型。 其他規範的範圍則不同:法規命令得在合法授權範圍內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緊急命令具有特殊憲法依據;自治條例得依法規範地方自治事項。三者均不能概括理解為只能處理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四、法規釋示變更的效力 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意旨,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作的釋示,是在闡明法規原意,因此應自該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這裡的起點是「法規生效日」,不是一律以「釋示發布日」為起點。 後釋示與前釋示不一致時,應分別掌握三個層次: 釋示的適用起點:前、後釋示均在闡明法規原意,因此均有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的意義。 前釋示的效力:後釋示發布,不表示前釋示必然違法;前釋示在變更前仍有其效力。 已確定處分的安定性: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作成且已確定的行政處分,除前釋示確有違法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安定,應不受後釋示影響。 因此,不能單憑「後來變更解釋」,就認定依前釋示作成的處分違法。題目若未交代其他違法原因,直接斷言該處分違法,即屬錯誤。 後釋示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與已確定處分原則上不受影響,可以同時成立:前者說明釋示的性質,後者維護法律秩序安定,不能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把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命令限縮為授權命令:錯在排除依法定職權訂定者;應記住「職權、授權都包含」。 把行政規則說成直接對人民發生法規範效力:錯在混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主要具有內部拘束力。 認為法規命令只能規定執行細節:法規命令可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不限於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認為後釋示只能自發布日起適用:忽略釋示在闡明法規原意,應掌握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認為釋示一變更,前釋示及依其作成的處分就當然違法:釋示變更本身,不能證明先前處分違法。 認為後釋示可以一律推翻已確定處分:應注意處分是否已確定,以及前釋示是否確有違法;不能僅因見解變更就全面翻案。 記憶口訣 中標職授皆包含,行程法規與規則。 授權法規對外效,職權規則管內部。 釋示闡明原意,變更不當然違法;處分已經確定,原則維持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