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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
連帶債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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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連帶債務須有當事人明示或法律規定,不能僅因數人共同負債,就認定每人均須負全部給付責任。 給付可分,原則上各平均分擔;給付不可分,才準用連帶債務規定。但可分給付如有明示約定或法律規定,也能成立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人可選擇向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一人清償使債務消滅,其他人也在消滅範圍內免責。 雙務契約中,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原則上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暫時拒絕自己的給付。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會使契約消滅,應與撤銷權、解除權及先訴抗辯權區分。 核心觀念 一、連帶債務:對外各負全部責任 依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沒有這種明示時,連帶債務的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成立關鍵有三項:債務人有數人、負同一債務、每人對債權人均負全部給付責任。其成立依據只有當事人明示與法律規定,不能僅憑「共同借款」「一起簽約」等描述,就直接推定為連帶債務。 例如甲、乙對丙負有30萬元的連帶債務,丙可以向甲請求全部30萬元。甲不能僅以「我和乙應各分一半」為由,要求丙只能向自己請求15萬元。對外的全部責任,與債務人內部如何分擔,是不同問題。 二、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與連帶債務 類型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可分之債數人負同一債務,給付可以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各平均分擔 不可分之債數人負同一債務,給付不可分割準用關於連帶債務的規定 連帶債務當事人明示或法律規定,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一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 民法第271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292條則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連帶債務規定。 「給付可分」不等於「一定不能成立連帶債務」。金錢給付雖然可以分割,仍可因當事人明示或法律規定而成立連帶債務。判斷時,先看有無特別規定或約定,再適用平均分擔的原則。 三、債權人如何請求給付 依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因此,債權人可以一開始就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不必先向全體請求,也不必按照各人的內部分擔比例分別請求。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不過,債權人只能取得債權應受的給付,不能重複受償。例如30萬元債務已由甲清償10萬元,其他債務人仍須就剩餘20萬元負連帶責任,而不是再各付30萬元。 四、一人清償的效力與內部分擔 依民法第274條,因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債務消滅者,其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考試最重要的是:一人清償,其他人也在債務消滅的範圍內免責。 全部清償時,全體對債權人的責任消滅;僅清償一部分時,全體就該部分免責,剩餘部分仍負連帶責任。不能把「一人有付款」直接理解成「所有債務全部消滅」。 債務人內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平均分擔。一人清償而使其他人同免責任後,得依法向其他人請求償還其應分擔部分。對債權人免責,不代表債務人之間不必再結算。 五、同時履行抗辯權:對待給付的保障 民法第264條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 適用重點是雙方債務具有對待給付關係,例如買賣契約中,出賣人的交付標的物義務,與買受人的支付價金義務互為對價。不能僅因雙方互相欠錢,就認為一定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買賣標的物與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交付。因此,賣方尚未交貨,也未提出合於債務本旨的給付,就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原則上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暫時拒絕支付價金。 如果買方已約定應先付款,原則上不能再以賣方尚未交貨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另依第264條,他方已為部分給付時,如依具體情形,拒絕自己的給付有違誠實信用,也不得拒絕。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暫時拒絕給付的權利。契約與債務仍然存在;對方提出適當的對待給付後,原則上就不能再以同一理由拒絕履行。 六、四種權利的區別 權利適用關鍵主要效果 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契約的他方未為對待給付,自己又無先給付義務暫時拒絕自己的給付 撤銷權具備法定撤銷原因,例如意思表示受詐欺或脅迫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解除權具備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解除契約,原則上發生回復原狀義務 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於法定要件下主張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 賣方未交貨而請求價金,判斷核心是交貨與付款應互為交換。僅有尚未交貨的事實,不當然具備撤銷或解除原因;買受人也不是保證人,不能因此主張先訴抗辯權。 常考陷阱 「給付可分者,準用連帶債務規定」:錯在把可分與不可分互換。可分給付原則上平均分擔;不可分給付才準用連帶債務規定。 「數人共同負債,當然成立連帶債務」:須確認有無明示或法律規定,不能僅由債務人人數推定連帶責任。 「債權人只能向每人請求其分擔額」:混淆內外關係。連帶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給付。 「一人清償,只有付款的人免責」:清償使債務消滅的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但免責範圍須以實際消滅的債務為準。 「尚未交貨,買方即可撤銷或解除契約」:不能直接跳到契約消滅。若重點是對方未給付,自己因此暫不付款,應辨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後,不必再履行」:只是暫時拒絕,並非永久免除債務;有先給付義務者,也不能任意援用。 記憶口訣 「連帶看明示、法定;可分原則平均分。」 「一、數、全;同、先後;全、一部。」依序記住債權人可選擇的請求對象、時間與範圍。 「一人清償,同免其責;清多少,免多少。」 「你未對待給付,我可暫緩給付。」同時履行抗辯的效果是暫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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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關於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數人負同...
  2. 21 甲出售電腦 1 部於乙,未交付電腦前,甲向乙請求價金,試問乙可以主張何種權利? (A)撤銷權(B)解除權(C)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