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普通抵押權的抵押物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設定抵押權是處分行為,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讓與。 保全抵押物所生的法定費用,由抵押人負擔;抵押人不一定就是債務人。 抵押權可藉由法院拍賣,或依法訂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拍賣以外方法處分抵押物而實行。假扣押只是保全程序。 最高限額抵押權以原債權確定為分界:確定前從屬性緩和,確定後回復從屬性。 原債權確定後,新的原債權原則上不再納入;但已確定原債權繼續發生的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合計在最高限額內仍受擔保。 核心觀念 一、普通抵押權:誰提供、如何設定 普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人仍可占有、使用抵押物,不必將抵押物交給抵押權人。 第三人以自己的不動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稱為物上保證人。其單純提供抵押物,並不因此成為借款債務人;原則上僅以抵押物承擔擔保責任。 設定抵押權會直接使不動產負擔物權,因此屬於物權行為,也就是處分行為。應區分「約定將來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契約,與實際設定抵押權的物權行為。以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抵押權,須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始生效力。 二、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與保全費用 抵押權以擔保債權為目的。依民法第870條,普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這是處分上從屬性的表現。 從屬性判斷重點 成立上抵押權須有其所擔保的債權作為依據;不宜理解為設定時一律須已有現存本金,特定的將來債權也可成為擔保對象。 處分上抵押權隨擔保債權移轉,不得脫離債權單獨讓與。 消滅上擔保債權因清償等原因消滅,抵押權原則上隨之消滅。 依民法第871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遇有急迫情事,得自行為必要的保全處分。因上述請求或處分所生費用,由抵押人負擔,並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受償。此處不是指任何費用均可任意轉由抵押人負擔。 三、抵押權的實行方法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得依法實行抵押權。 方法內容與要件 聲請法院拍賣依民法第873條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賣得價金受償。 訂約取得所有權依民法第878條,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訂立契約,約定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訂約以其他方法處分依民法第878條,於清償期屆滿後訂約,以拍賣以外方法處分抵押物,例如授權抵押權人變賣。 依第878條訂約,若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不得為之。抵押權人也不能僅因債務人未還款,就逕自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假扣押不是實行抵押權的方法。假扣押旨在保全將來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避免債務人處分財產;其本身並不使債權人取得清償。 四、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擔保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並約定優先受償的最高限額。設定時不必已有現存債權,適合反覆發生、清償的交易往來。 依民法第881條之1,所擔保的債權,以一定法律關係所生的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的權利為限。不能只因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就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任何債權均受擔保。 票據權利另有限制: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抵押權人如於債務人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有和解、破產、公司重整聲請等情事後仍受讓票據,原則上不納入擔保;但抵押權人不知該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判斷時須同時注意取得票據的原因與是否知情。 五、原債權確定與確定後的效力 「原債權確定」是將原本可持續變動的不特定債權固定下來,確定哪些原債權屬於擔保範圍。確定事由不只約定期日屆至;依民法第881條之12,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而債務人請求確定,也會使原債權確定。須注意「拒絕繼續發生債權」與「債務人請求確定」兩項條件。 比較項目原債權確定前原債權確定後 成立上的從屬性緩和,無現存債權仍可設定。回復,擔保對象已特定。 處分上的從屬性緩和,個別債權讓與時,抵押權不隨同移轉。回復,抵押權隨擔保債權移轉。 消滅上的從屬性緩和,暫時清償至零,抵押權仍可存在。回復,擔保債權消滅,抵押權原則上隨之消滅。 確定後在從屬性上,原則上具有普通抵押權的性質;但不表示最高限額限制自動消失,也不表示登記當然改為普通抵押權。 確定後應區分兩種情形: 新發生的原債權或新取得的票據權利:原則上不再納入擔保。 已確定原債權所生的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即使於確定後繼續發生,仍可在最高限額內受擔保。 依民法第881條之2,最高限額是原債權與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合計的上限。例如最高限額為1,000萬元,確定原債權為900萬元,另生利息及違約金80萬元,合計980萬元仍在限額內;若合計超過1,000萬元,超過部分即不能憑此抵押權優先受償。 常考陷阱 「抵押物僅能為債務人所有」:錯。第三人也能提供抵押物,成為物上保證人。 「設定抵押權只是負擔行為」:錯。實際設定抵押權屬於處分行為。 「普通抵押權可以脫離債權單獨讓與」:錯。普通抵押權具有處分上的從屬性。 「保全費用由抵押權人負擔」:錯。法定保全請求或處分所生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假扣押也是實行抵押權」:錯。辨別關鍵在於只是保全財產,還是藉抵押物取得清償。 「確定前有成立上、處分上的從屬性」或「確定後無消滅上的從屬性」:均錯。應先看清楚確定前後,再判斷從屬性。 「確定後繼續發生的違約金一律不受擔保」:錯。若是已確定原債權所生,且合計未超過最高限額,仍受擔保;不能與新發生的原債權混淆。 記憶口訣 普通抵押:「第三人可押、設定是處分、債走權相隨、保全抵押人付。」 實行方法:「法院拍賣、訂約取得、訂約處分;假扣押只保全。」 最高限額:「確定前三從鬆,確定後三從回;新本金不再進,舊債息罰限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