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繼承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得繼承。 掌握四項判斷:積欠稅款、占有可以繼承;刑罰罰金、離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得繼承。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屬於不因宥恕而回復的繼承權喪失事由。 詐欺、脅迫干預遺囑,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經被繼承人宥恕,繼承權不喪失。 核心觀念 一、繼承標的:財產上權利義務原則上均可承受 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不在繼承範圍內。 因此,不能只看某項權利義務「是否與金錢有關」,還要判斷其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以及法律有無特別限制。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成為繼承標的,但繼承人原則上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項目是否發生繼承效力判斷理由 積欠的稅款債務可以屬財產上的公法債務,不因納稅義務人死亡即當然消滅,應依法由遺產負擔。 積欠的刑罰罰金債務不可以罰金是對犯罪行為人本人的刑罰,具有一身專屬性,不由繼承人承受。 占有可以占有雖屬事實上的管領狀態,仍可由繼承人承受。 夫妻離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可以法律規定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例外可以。 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原則與例外 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因離婚而使該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能發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請求權雖然具有財產價值,法律仍規定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例外是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兩者具備其中之一,即不受不得讓與或繼承的限制。作答時,若僅提到「夫妻離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沒有例外事實,應依原則判斷為不得繼承。 要區分「繼承死者原有的請求權」與「生存配偶因婚姻關係消滅而取得自己的請求權」:後者是生存配偶本身的權利,並非從死者繼承而來。 三、繼承權喪失的五款事由 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會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使其撤回、變更遺囑。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其撤回、變更遺囑。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使」是用不正當手段促成遺囑行為;「妨害」則是阻止被繼承人自由作成、撤回或變更遺囑。兩者都可能構成繼承權喪失事由。 四、宥恕對繼承權喪失的影響 事由宥恕的效力與判斷重點 第1款:故意侵害生命屬絕對喪失事由,縱經被繼承人宥恕,仍喪失繼承權。未致死時,須具備因而受刑之宣告的要件。 第2至第4款:不正當干預遺囑法律明文規定,經被繼承人宥恕,繼承權不喪失。 第5款:重大虐待或侮辱須有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才發生喪失效果;被繼承人事後宥恕,可使其回復繼承資格。須注意,這與第2至第4款的明文宥恕規定有所區別。 五、「應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再婚配偶 故意侵害生命的對象,不限於被繼承人本人,也包括其應繼承人。配偶是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再婚後的配偶,也在保護範圍內。 例如,父親再婚後,子女故意致父親的現任配偶於死,即使該配偶與子女沒有血緣關係,仍因其是父親的應繼承人,使子女喪失對父親的繼承權。父親事後宥恕,也不能使該繼承權回復。 判斷時應以「該被害人是否為被繼承人的應繼承人」為中心,不能只看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否有血緣,或彼此相處是否融洽。 常考陷阱 「都是欠國家的錢,所以都會繼承」:錯誤。稅款是財產上義務;刑罰罰金是對行為人本人的制裁,兩者繼承效果不同。 「占有只是事實狀態,不能繼承」:錯誤。占有可以承受,不能因其不是所有權就排除繼承。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金錢價值,所以一定能繼承」:錯誤。應先適用不得繼承的原則,再檢查有無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例外。 「被繼承人原諒,所有喪失事由都能補救」:錯誤。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不因宥恕而回復。 「詐欺立遺囑、脅迫阻止變更遺囑、變造遺囑,宥恕後仍喪失」:錯誤。這些均屬經宥恕後繼承權不喪失的情形。 「只有殺害被繼承人才會絕對喪失」:錯誤。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應繼承人,也在規定範圍內。 「過失致死也適用故意致死的規定」:錯誤。本款要求故意;若未致死,還須注意受刑之宣告的要件。 記憶口訣 「稅、占可承;罰、剩原禁。」稅款與占有可以承受;刑罰罰金不得繼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原則禁止繼承,須另查例外。 「故意殺害,宥恕無效;遺囑舞弊,宥恕可解。」故意殺害的對象包括被繼承人及應繼承人;詐欺、脅迫干預遺囑及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經宥恕則繼承權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