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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類、罪刑法定與刑法、行政罰之時之效力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刑法分類、罪刑法定與刑法、行政罰之時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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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分辨普通刑法(主刑法、核心刑法)與廣義的特別刑法(輔刑法、附屬刑法),掌握貪污治罪條例的分類。 理解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與刑罰須有法律明文,禁止以習慣法或不利的類推創設、擴張處罰。 區別刑罰的從舊從輕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從新。 掌握行政罰的處罰法定、從新從優,並記住「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基準。 行政罰法以屬地原則為主,領域外的本國船艦、航空器也在適用範圍內。 核心觀念 一、刑法之分類 刑法可依其規範範圍與形式,區分為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主刑法不是「規定主刑的法律」,而是指居於刑法體系核心地位的刑法典。 類型名稱與意義例子 普通刑法又稱主刑法、核心刑法,指對一般犯罪事項提供基本規範的刑法典。中華民國刑法。 廣義特別刑法又稱輔刑法、廣義附屬刑法,指刑法典以外,針對特定人或特定事項設置的刑罰規範。貪污治罪條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刑罰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屬於特別刑法、輔刑法及廣義附屬刑法,不屬於主刑法。其針對貪污犯罪另設規範,不因具有完整的刑罰規定,就成為普通刑法。 須注意「附屬刑法」有廣、狹義之別。狹義上,附屬刑法指附在其他法律中的刑罰條文,例如銀行法中的刑罰規定;專以犯罪處罰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則可稱單行刑法。本單元採廣義附屬刑法的用法,將貪污治罪條例歸入其中。 適用上,特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沒有特別規定的事項,再由刑法總則補充。不能將「其他條例」一概當成刑法,仍須確認其是否具有刑罰規範。 二、罪刑法定主義及其派生原則 刑法第1條要求,行為的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同。核心是「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目的在使人民可以預見行為後果,並限制國家刑罰權。 原則判斷重點 禁止以習慣法處罰不得僅憑社會慣例、習俗或習慣法,創設犯罪或加重刑罰。 禁止不利的溯及既往不得以行為後才制定或加重處罰的法律,回頭處罰先前行為;有利的新法則可能適用。 禁止不利的類推適用不得因某行為與法律規定的犯罪相似,就將原本不在規範範圍內的行為納入處罰。 明確性原則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效果須具有足夠明確性,使人民能理解並預見,且能接受司法審查。 禁止類推的關鍵,是不得作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阻卻違法事由具有排除行為違法性的作用,對行為人有利,罪刑法定主義並不一概禁止其類推適用;是否可以類推,仍須符合相關法律原理及適用條件。 因此,「刑罰構成要件可以類推擴張」與「阻卻違法事由一律不得類推」都不正確。也不能把上述原則簡化成「任何有利於行為人的作法都可以」,有利的法律適用仍須有其依據。 三、刑罰的時之效力:從舊從輕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原則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的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從舊:以行為時法為原則,不能因日後加重刑罰,就讓先前行為承受較重處罰。 從輕:行為後法律較有利時,改採最有利的法律;比較範圍不只限於最後一次修法。 整體比較:應比較與罪刑相關的規定,不能任意拼湊不同法律中各自有利的部分。 例如行為時某罪處罰較輕,之後法律加重,原則仍依行為時法;若之後法律減輕處罰,則應比較並適用最有利的法律。就本單元的法律領域比較而言,從舊從輕是刑法的作答關鍵,不可與行政罰混淆。 四、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從新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因此,行為後、裁判前法律有變更時,這類保安處分採從新原則,不以新法是否較輕作為適用前提。 規範對象適用原則時間基準 刑罰從舊從輕原則採行為時法,例外採最有利的行為後法律。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從舊從輕受罪刑法定及刑法新舊法比較規則拘束。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從新裁判時法。 沒收從新裁判時法。 閱讀時必須看清楚有沒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不能只看到「保安處分」,就一律套用從舊從輕或從新。 五、行政罰法之時與地之效力 處罰法定: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注意處罰依據包括自治條例,不能誤認只有法律。 從新從優:行政罰法第5條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為原則;但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的規定。 兩項規定並不矛盾:處罰法定先確認行為時已有處罰依據;從新從優則處理行為後法規變更時,應選擇哪一版本。不能因為裁處時新增處罰,就回頭處罰行為時依法不罰的行為。 地之效力:行政罰法第6條以屬地原則為基礎,適用情形包括: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 在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的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法以在領域內違反論。 違反義務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領域內,即屬在領域內違反,不必兩者都在境內。 所以,本國船艦航行於領域外,並不因此排除行政罰法的適用。此為法律上的適用範圍規定,不宜直接理解為船艦在地理上就是國土。 常考陷阱 「貪污治罪條例是主刑法」:錯。主刑法指刑法典;貪污治罪條例屬廣義特別刑法。 「犯罪構成要件可以類推擴張」「處罰得依習慣法創設」:錯。均可能突破法律明定的處罰界線。 「阻卻違法事由一律不得類推」:錯。禁止的是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 「刑罰不得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須理解為禁止不利溯及,不排除依法適用有利的新法。 「行政罰也採從舊從輕」:錯。行政罰採從新從優,基準是最初裁處時;刑罰才以行為時法為原則。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須比較何法最輕」:錯。依法適用裁判時法,採從新原則。 「境外本國船艦不適用行政罰法」:錯。依法以在領域內違反論;本國航空器亦同。 記憶口訣 刑罰舊輕,行政新優:刑罰從舊從輕;行政罰從新從優。 刑看行為,罰看初裁:刑罰原則看行為時;行政罰原則看最初裁處時。 非拘束、沒收,看裁判:兩者均適用裁判時法。 類推看利弊,境外看船籍:禁止不利類推;境外本國船艦仍在行政罰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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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貪污治罪條例之性質不屬於下列何者? (A)主刑法(B)輔刑法(C)附屬刑法(D)特別刑法
  2. 27 有關「罪刑法定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罰之構成要件得類推適用 (B)刑罰不得溯及既往 (C)刑法之處罰規定得依習慣...
  3. 18 下列那一個法律領域,當行為後法律變更,應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A)行政法 (B)憲法 (C)民法 (D)刑法
  4. 20 有關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法律規定,於行為後、裁判前有變更時,應依何種原則處理? (A)從輕原則 (B)從新原則 (C)從舊原...
  5. 29 關於法律之效力與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