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刑法地之效力與外國裁判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
刑法地之效力與外國裁判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先看犯罪地,再看國籍。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即可依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 隔地犯採行為地、結果地兼採的標準。不必行為與結果都在我國,也不因被害人在外國死亡就排除我國刑法。 外國裁判效力採折衷說。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我國仍得依刑法處斷。 外國已執行的刑罰,可以影響我國刑之執行。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注意「得」與「執行」。 核心觀念 一、屬地原則:犯罪地是首要判斷標準 依刑法第3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我國刑法。領域包括領土、領海及領空。判斷重點在於犯罪與我國領域的關聯,不以行為人或被害人具有我國國籍為必要。 因此,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原則上也適用我國刑法;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也不必單憑其國籍改用屬人原則解釋。 同條另規定,在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這是一般所稱的國旗原則或旗國原則,屬於屬地原則的延伸。判斷時必須有我國船艦或航空器的事實,不能只因人或物品跨越國境就選國旗原則。 二、隔地犯: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即可 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行為地與結果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犯罪,通常稱為隔地犯。我國兼採行為地與結果地,學理上稱為遍在說。條文關鍵是「或」與「有一」,並非要求兩者都在我國。 犯罪地的分布我國刑法的適用 行為在我國,結果在外國行為地在我國,依屬地原則適用 行為在外國,結果在我國結果地在我國,依屬地原則適用 行為與結果都在外國須另檢查屬人、保護等域外適用規定 例如,在臺灣將毒物摻入食品,再寄往國外,收件人在國外食用後死亡。即使死亡結果發生於外國,下毒行為在臺灣,仍屬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屬地原則。行為人是國人或外國人、被害人是哪一國人,都不改變這項判斷。 作答時可分成兩步:先依第4條確認犯罪地包含我國,再依第3條確認我國刑法適用。隔地犯是犯罪地的判斷問題,適用原則仍是屬地原則。 三、區分容易混淆的適用原則 原則判斷重點 屬地原則犯罪行為或結果是否有一在我國領域內 國旗原則是否在我國領域外的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 積極屬人原則以行為人的我國國籍為連結,並須符合域外犯罪的法定要件 消極屬人原則以我國人民為被害人,適用於外國人在國外對我國人民犯罪,並須符合其他法定要件 保護原則以保護我國特定國家或重要法益為重點,須屬法律規定的犯罪 被害人具有我國國籍,不代表一定適用消極屬人原則。例如國人在國外殺害另一國人,判斷我國刑法的域外適用時,可由行為人的我國國籍檢查積極屬人原則。若行為或結果已在我國,則依屬地原則即可判斷。 保護原則也不是「只要國家要保護人民,就能適用」。一般殺人案件不能僅因侵害生命法益,就直接歸入保護原則。 四、外國裁判效力:我國採折衷說 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適用這項規定之前,須先確認該犯罪本來就屬我國刑法適用範圍。第9條是在處理外國裁判與受刑執行的效力,並非讓所有外國犯罪都自動適用我國刑法。 原則:仍得處斷。即使同一行為已經外國確定裁判,我國仍得依刑法審判、科刑。不能只憑外國已判決,就認為我國不得再處理。 但書:得免執行。行為人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以兼顧其已受處罰的事實。 「得」代表並非當然免除。外國服刑完畢,不等於回國後必然不必服刑。 免的是刑之執行。不是因此無罪,也不是當然不必審判,更不是直接免除犯罪責任。 所謂折衷說,就是一方面保留我國依法處斷的權限,另一方面容許考量外國已執行的刑罰。它既不是全面承認外國裁判、完全禁止國內再處斷,也不是完全忽略外國服刑的事實。 「雙重處罰禁止」不能直接推導出外國服刑後我國一律不得處罰;本單元應以第9條的明文判斷。另須注意,條文寫的是「仍得」處斷,不能擴張成每一案件都「必須」重新審判。 常考陷阱 「行為與結果都在我國,才適用屬地原則。」錯在把「或」改成「且」。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即足。 「被害人在國外死亡,所以只能由外國處理。」仍須檢查行為地。在臺灣下毒、國外死亡,仍有我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是國人,所以一定是屬人原則。」先找犯罪地;行為地在我國時,屬地原則已能說明適用依據。 「跨國郵寄就是國旗原則。」跨國郵寄本身不等於在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須有相應事實才能判斷。 「外國已服刑完畢,基於雙重處罰禁止,回臺當然不必服刑。」外國確定裁判不當然阻止我國處斷;外國已服刑的效果是得免執行。 「外國刑期完全不能考量。」忽略第9條但書。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均可能成為免除全部或一部執行的依據。 「法無明文,全部由法官自由決定。」第9條已有明文。法院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判斷是否免除執行。 「應免其刑」或「當然免除全部執行」。正確用語是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不能漏掉「得」或「執行」。 記憶口訣 「行為結果,一在我國,屬地適用。」 「外判仍得斷,外刑得免行。」前段記「仍得處斷」,但書記「得免執行」,合起來就是折衷說。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5 我國籍的甲在臺北將劇毒摻入藥品中,自臺灣郵寄給身處於美國的日本籍人士A,A 服用後死亡,我國刑法 對此案件亦有適用,...
  2. 27 國人甲在日本殺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女留學生,下列關於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日本服刑完畢,基於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