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刑法第10條第2項的公務員分為:第1款前段的身分公務員、第1款後段的授權公務員、第2款的委託公務員。 判斷重點是法令依據、法定職務權限及公共事務性質,不能只看服務場所、職稱、制服或薪資來源。 掌握常見區分:稅務機關依法任用之人員、民選縣市長及依法辦理採購的人員,與單純從事保全、清潔、庶務工作的人員不同。 公立學校人員須依實際職務判斷;單純教學研究、學生輔導與依法辦理採購,結論不同。 長官臨時命令工友穿制服維持秩序,不會使工友取得公務員身分,也不能直接成為傷人行為的阻卻違法依據。 核心觀念 一、刑法上的公務員,依職務與法令判斷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民國94年修正公務員定義,重點在於限縮過於寬泛的認定範圍。在公家機關工作,不當然就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在機關以外工作,也不當然被排除。應依各類型的法定要件判斷。 二、三種類型與判斷要件 類型條文位置判斷要件典型例子 身分公務員第1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依法任用於稅務機關之人員、警察、民選縣市長。 授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不以在機關內服務為必要。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 委託公務員第2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依法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相關人員或個人。 身分公務員與授權公務員,條文明定須有法定職務權限;委託公務員則須檢查是否依法委託,以及受託事務是否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不能只因有人交辦工作就認定成立。 三、機關人員:有法定權限才是關鍵 通過國家考試後,依法任用於稅務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屬於身分公務員。考試及格只是任用途徑,仍須結合其任職與職務權限判斷。 民選縣市長雖不是經由國家考試任用,仍依法令擔任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可見公務員身分不以考試任用為必要條件。 機關僱用的保全、清潔人員及工友,若僅從事安全維護、清潔或庶務等勞務工作,不具法定職務權限,便不因服務於政府機關而成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四、公營事業與農田水利會的考點 政府持股比例不是認定刑法公務員的充分條件。不能只因公司由政府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權,就認定全體員工均為刑法上的公務員。一般營業或勞務工作,仍須與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的職務區別。 公營事業中依政府採購法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因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授權公務員。此為修法立法理由的重要例示,但不能反推只有採購人員才可能符合授權公務員要件。 農田水利會會長在農田水利會仍為公法人之舊制背景下,也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例子。遇到以舊制農田水利會為背景的考題,應依該制度背景判斷,不宜直接套用改制後的組織名稱。 五、公立學校:同校服務,結論可能不同 職務內容就所述職務是否屬刑法公務員判斷理由 教授從事教學研究否單純教學研究,不因此具有刑法所要求的公共事務職務權限。 導師從事學生輔導否單純學生輔導,不因此取得刑法公務員身分。 保全從事安全維護否屬勞務性工作,不具法定職務權限。 組長依法辦理採購是依法執行採購職務,具有相關法定職務權限。 判斷時應鎖定題目所述的職務內容。不能一概認定所有國立大學人員都是公務員,也不能認定教授無論兼任何職務都不可能成為公務員;如另兼依法辦理採購等職務,應另就該職務判斷。 六、依法委託與長官交辦不同 委託公務員必須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受託內容也須是與該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單純私人委託,不符合此類型的委託主體要件;機關僱用勞務人員,也不等於委託其行使公權力。 派出所所長因人力不足,交付制服並命工友到場維持秩序,僅有長官命令與外觀上的制服,不能取代法令授權或合法委託。工友不會因此取得警察職權,也不因此成為委託公務員。 七、維持秩序傷人與阻卻違法 刑法第21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原則上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依法令之行為」並非只有公務員才能主張,關鍵是該行為有無法令依據。工友欠缺執行警察維持秩序職權的依據,不能僅因奉所長命令,就主張其推擠行為是依法令之行為。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的阻卻違法,亦須符合所屬上級命令及職務上行為等要件。工友的庶務職務不包含警察維持秩序的權限,不能只憑長官交辦即援用。依本單元情境,工友推擠民眾致傷,應判斷為成立傷害罪;但一般案件仍須審查傷害故意等犯罪要件,不能一概認為「造成受傷就必然成立故意傷害」。 常考陷阱 「穿制服、奉命執勤就是公務員」:錯。外觀與命令不能取代法定職務權限或依法委託。 「受機關僱用就是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錯。保全、清潔、庶務等勞務工作,不當然符合委託公務員要件。 「政府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員工全部都是公務員」:錯。須進一步審查個別人員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公營事業人員都不是公務員」:錯。依法承辦、監辦政府採購的人員,是重要的納入例子。 「公立大學教授、導師與採購組長身分相同」:錯。應依題目所述職務區分,單純教學、輔導與依法辦理採購的結論不同。 「非公務員絕不能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錯。應看具體行為有無法令依據;工友執行警察職權欠缺依據,才是本單元的判斷重點。 「只要奉上級命令就不罰」:錯。仍須審查是否為職務上行為,且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得援用該規定。 記憶口訣 「身分看機關權限,授權看法定公事,委託必須機關依法;制服不能變身,交辦不等於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