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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與有限公司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無限公司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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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無限公司股東負補充性連帶責任: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股東才就不足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不因未執行業務或無代表權而免責。 有限公司一人即可成立:資本總額應由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納或向外招募。 有限公司必須設董事:至少一人、最多三人;董事是公司負責人,不因股東人數少而免除設置義務。 分清表決權與決議門檻:原則上每位股東一表決權;增資、減資及盈餘分派須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合併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監察權由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有限公司不設監察人,各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依法質詢營業情形、查閱相關文件帳冊。 核心觀念 一、無限公司:先由公司清償,再由股東補充負責 無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公司因買賣契約所生的債務,首先由公司本身負擔;股東雖非該契約當事人,仍須依法對公司債務負責。 公司法第60條規定,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理解這項責任,應掌握三個層次: 補充性:應先向公司求償,公司資產不足清償時,才能請求股東就不足部分負責。題目若描述對公司強制執行後仍未完全受償,即應辨識為股東補充責任的情形。 連帶性:補充責任成立後,股東彼此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位股東請求全部不足額,不必依各股東出資比例分別請求。 無限性:股東的清償責任不以出資額為限,可能須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例如,公司負債100萬元,向公司求償後只能受償40萬元,其餘60萬元即為股東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的範圍;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位股東請求該60萬元。 責任來自股東身分。章程即使只指定一位股東代表公司、執行業務,其他股東仍不因此免責。是否參與經營、是否具有代表權,與是否負擔這項責任,是不同問題。 二、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資本與股東名簿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組成,因此可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不要把無限公司須有二人以上股東的規則,套用到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各股東原則上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與無限公司股東的無限清償責任不同。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納,也不得向外招募。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出資額等法定事項。出資額是公司應記載的資料,但不表示表決權必然按出資比例計算。 三、表決權:原則上一人一票 有限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章程可以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有無交代章程的特別規定。 例如,五位股東的出資額雖然不同,章程若未另訂表決權分配方式,五人就各有一票。不能因某人出資較多,就直接認定他擁有較多表決權。 有限公司以股東同意形成公司意思,並無股份有限公司式的法定股東會機關設計。考題所稱決議門檻,重點在於取得多少股東表決權的同意,不宜自行改成出席股東人數或出席表決權的比例。 四、增資、減資、盈餘分派與合併的門檻 事項所需同意比例判斷重點 增資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不是三分之二以上 減資股東表決權過半數與增資門檻相同 盈餘分派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由董事提出盈餘分派議案等表冊,送請股東承認 合併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不可與增資、減資混淆 過半數是超過二分之一,剛好一半仍不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則包含剛好三分之二。 若公司共有五個表決權,增資、減資或承認盈餘分派議案,至少須三票同意;合併則至少須四票同意。計算時應以表決權為準,只有在每人一票的情況下,票數才會與股東人數一致。 盈餘分派的考點是表冊承認所需的同意比例,不是只要過半數同意,就可以任意分配公司資本或違反盈餘分派的其他法定限制。 五、董事:法定必設的業務執行機關 有限公司應設一人以上、三人以下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有限公司的董事為公司負責人。 設置董事是法定義務,與股東是否達到特定人數無關。即使只有一位股東,仍須設董事;有五位股東,也不能以「不足七人」為由不設董事。 股東與董事的身分應分清楚:單純具有有限公司股東身分,不當然就是公司負責人;本單元判斷法定機關時,應掌握董事負責執行業務及代表公司。 六、監察權:由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 有限公司不設監察人。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 質詢:得隨時向執行業務者質詢公司的營業情形。 查閱:得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 各自行使:每一位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不以持有多數出資或先取得其他股東同意為必要。 董事是執行業務、受監督的一方;不執行業務股東則依法行使監察權。檢查人與此處的股東監察權不同,不能因名稱有「檢查」二字,就選為有限公司監察權的一般行使者。 常考陷阱 「無限公司股東與公司一開始就是同順位連帶債務人」:錯。應辨識股東責任的補充性,公司資產不足時,才就不足部分向股東請求。 「股東未簽訂契約,所以完全不負責」:錯。無限公司股東雖非契約當事人,仍依法負補充性連帶責任。 「沒有代表權、未參與經營的無限公司股東免責」:錯。責任源自股東身分,不以執行業務為要件。 「有限公司至少須二位股東」或「股東不足七人可不設董事」:均錯。一位股東即可成立,但至少須設一位董事。 「出資最多者當然擁有最多表決權」:錯。章程未另訂時,每位股東均有一表決權。 「增資、減資、盈餘分派均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錯。這三項的門檻都是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合併才是三分之二以上。 「監察權由監察人、檢查人或執行業務股東行使」:均非本單元所問的正確主體,應選不執行業務股東。 「有限公司資本可以分期繳納或對外招募」:錯。資本總額應由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向外招募。 記憶口訣 「先公司、後股東;不足部分連帶清。」記住無限公司股東責任的順序與範圍。 「一人成立、資本繳足;董事必設、股東監督。」其中行使監察權的是不執行業務股東。 「增、減、分,過半成;公司合併,三分之二。」「分」指盈餘分派;同意比例均以股東表決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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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2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有甲、乙、丙、丁及戊等 5 人,其分別出資 1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200 萬元...
  4. 28 有限公司之監察權,由下列何人行使? (A)監察人 (B)檢查人 (C)執行業務股東 (D)不執行業務股東
  5. 50 下列關於有限公司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B)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