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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選任、法人代表與經理人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董事選任、法人代表與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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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不以具有公司股東身分為必要。 董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於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其董事當然解任。 政府或法人股東得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原任期;新代表人不當然接任董事長。 經理人職權可由章程或契約規定;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經理人及經營同類業務,原則上禁止,例外須經法定方式同意。 公司對經理人職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核心觀念 一、董事的選任資格與選舉方式 依公司法第192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應分清楚「由誰選任」與「誰能當選」:選任機關是股東會,但被選任的人不必是股東。公司可以引進未持有公司股份的專業人士擔任董事;仍須符合其他法定任職資格。 公司法第198條規定董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具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權,股東可以集中投給一人,也可以分配投給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此制度使少數股東得集中選票,增加選出其支持人選的機會。 例如應選董事三人,持有一百股的股東即有三百個選舉權,可以全部投給同一候選人,也可以分配給不同候選人。就本單元所考的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規則,應掌握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 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轉讓持股的效果 公司法第197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的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其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適用對象:此項持股轉讓的當然解任規定,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不可直接套用於所有公司。 比較基準:以該董事「選任當時」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額計算,不是以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計算。 數量門檻:必須「超過二分之一」,僅達二分之一不符合此項門檻。 法律效果:符合要件即當然解任,不必另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例如董事選任時持有一萬股,任期中轉讓超過五千股,即達此項解任門檻;恰好轉讓五千股,尚未符合「超過二分之一」的要件。另應注意,非股東也能當選董事,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轉讓原有持股的限制,是不同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三、法人股東代表人的指定與改派 公司法第27條區分兩種情形,判斷時先看究竟是法人本身當選,還是代表人當選。 類型當選董事者職務行使方式 法人本身當選法人股東法人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法人代表人當選法人股東的代表人由當選的代表人擔任董事、行使職務。 上述代表人均得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這是政府或法人股東依法享有的改派權,不以取得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監察人同意為要件。補足原任期是接續剩餘期間,不是改派後重新起算一個完整任期。 若是法人本身當選董事,改派是更換代表法人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法人仍是當選董事。因此,不宜一概認為「原代表人被改派,就是原董事被解任」。 四、改派代表人不等於指定董事長 法人代表人的指定與董事長的產生,具有不同依據。法人股東可依法改派代表人,但董事長須依公司法規定,經董事會選任程序產生。 因此,原代表人即使曾經董事會選為董事長,法人股東改派新代表人後,新代表人也不當然繼任董事長。改派權所接續的是原董事任期內的代表職務,不能將其擴張為「法人得直接指定新代表人補足董事長任期」。新代表人若要擔任董事長,仍須經法定選任程序。 五、經理人的職權來源與行使界限 公司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章程或契約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因此,「職權只能由章程規定」的說法錯誤。 經理人行使職權仍有界限,不得擅自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的決定,也不得變更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或逾越所定權限。 但就對外交易而言,公司法第36條明定,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的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此處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該項限制。應區分公司內部的權限管理與對外交易效力,不能認為公司只要訂有內部限制,就一定可以據此拒絕對善意第三人負責。 六、經理人的兼任限制與競業禁止 公司法第32條對經理人設有兩項限制: 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的經理人:此項限制不以其他事業經營同類業務為必要;但也不能擴張成禁止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的所有職務。 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不論自行經營,或替他人經營,只要屬於同類業務,原則上均受禁止。 兩項限制都有法定例外:經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的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的決議方式同意。 判斷重點是法律原則禁止,經法定方式同意才例外允許。不能因為章程或契約沒有禁止,就認為經理人可以自由兼任或競業;也不能只憑經理人自行決定。 常考陷阱 將董事資格與股東身分綁在一起:「非股東不得當選董事」錯誤。選任機關是股東會,不代表候選人必須是股東。 誤解累積投票:每股選舉權隨應選董事人數計算,且可以集中投給一人,不必平均分配。 把「超過二分之一」改成「達二分之一」:兩者不同。持股轉讓的比較基準是選任當時持股,並須注意公開發行公司及任期中的要件。 改派附加同意條件:要求先經監察人或股東會同意,均不符合代表人得依法隨時改派的規則。 把董事任期與董事長職位混同:補足原任期,不表示新代表人可以直接承接董事長職位。 將兼任、競業寫成原則自由:「除經契約禁止」或「除經章程禁止」才不得為之,均顛倒法律的原則與例外。 把內部限制寫成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應認明關鍵字是「不得」對抗;經理人職權來源則包含章程與契約。 記憶口訣 董事:「股東會選,不限股東;累積投票,選權可集中。」 改派:「代表可換,任期接續;董事長職,仍須選任。」 經理人:「章程契約定職權,兼任競業先同意,內部限制不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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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8 A 法人股東當選為 B 公司董事,指定自然人 C 代表其行使職務,該代表人 C 並經 B 公司董事會推選為董事 長。下列敘述,何者...
  3. 31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理,有關經理人職權、義務及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經契約禁止,經理人得兼任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