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交易時,依公司法第223條,由監察人代表公司,避免董事同時站在交易雙方的立場。 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應分清起訴的發動程序與代表公司進行訴訟的人;不能因監察人有代表權,就認為其可自行決定起訴。 股東會得決議對董事起訴,符合規定的少數股東也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起訴;監察人必要時可為公司利益召集股東會。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的經營,致生損害,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適當補償,應負賠償責任;造成該經營的控制公司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 受益的其他從屬公司,於所受利益限度內負連帶責任;不得以受損從屬公司的股東會免責決議,排除法律對債權人及少數股東的保護。 核心觀念 一、董事與公司交易:由監察人代表 依公司法第223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代表。適用對象包括董事長,交易種類也不限於買賣。 例如,公司向董事長購買土地,董事長是土地出賣人,公司則是買受人,雙方利益可能衝突。因此,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進行交易,不能仍由董事長代表公司與自己訂約。 為自己交易:董事以自己名義,與公司進行買賣或借貸等行為。 為他人交易:董事代理他人與公司進行法律行為,也在規範範圍內。 代表權的依據:題目所問的法定代表人是監察人,不能僅憑職員身分或股東會選定,就認為可取代監察人。 二、公司對董事起訴:發動程序與訴訟代表要分開 董事將公司利益輸送給親友,涉及公司對董事追究責任時,應先判斷起訴程序是否依法發動,再判斷由誰代表公司訴訟。 區分主要規則判斷關鍵 股東會決議起訴股東會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後,由公司依法起訴。起訴決定來自股東會決議。 少數股東請求起訴符合規定的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起訴。須有法定資格,並以書面提出請求。 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代表原則上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代表權不等於自行決定起訴的權限。 公司法第212條至第214條分別規範股東會決議起訴、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代表,以及少數股東請求起訴等事項。就本單元所考的公司主動對董事追究責任而言,監察人不能僅憑其職位,自行決定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 監察人如認為有必要追究董事責任,可依法為公司利益召集股東會,先由股東會決議對董事起訴,再由監察人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因此,召集股東會促成決議與跳過程序自行決定起訴,法律評價不同。 三、交易代表與訴訟代表的差別 比較項目董事與公司交易公司與董事間訴訟 依據公司法第223條。公司法第213條。 典型情形公司向董事長購買土地。公司對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請求賠償。 代表公司者由監察人代表。原則由監察人代表,股東會亦得另選訴訟代表人。 容易混淆處不能套用訴訟中股東會另選代表人的規定。即使監察人有代表權,仍須遵守起訴的發動程序。 四、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受損的責任 依公司法第369條之4,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的經營,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使從屬公司為該經營的控制公司負責人,應與控制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斷時應連結三個重點:控制公司介入、不利益經營造成損害、年度終了未適當補償。不能只因交易發生於同一企業集團內,就認為犧牲個別公司的利益不必負責。 例如,控制公司要求受其控制的公司,以低於市場價格出售土地給集團內另一家公司,導致出售土地的公司受損。控制公司如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適當補償,即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五、受益公司責任與免責決議的限制 依公司法第369條之5,其他從屬公司因上述經營受有利益時,應於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應負的賠償負連帶責任。 角色責任重點 控制公司符合責任要件且未於年度終了適當補償時,對受損從屬公司負賠償責任。 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經營的控制公司負責人與控制公司就該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受益的其他從屬公司於所受利益限度內負連帶責任。 控制公司未為賠償時,受損從屬公司的債權人及符合規定的少數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從屬公司的權利,請求向從屬公司給付,並非請求將賠償直接交給自己。 上述權利的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對賠償請求權所為的和解或拋棄而受影響。因此,不能認為受損從屬公司只要經股東會決議,就能使控制公司全面免除責任,並阻止債權人及少數股東依法求償。 常考陷阱 「董事長可代表公司向自己買地」:錯。董事與公司交易,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股東會選定之人可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易」:錯。股東會另選代表人的規定適用於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不可直接套用於交易。 「監察人有代表權,所以可自行決定告董事」:錯。必須區分起訴的發動程序與訴訟代表權。 「監察人為公司利益召集股東會,經決議後代表公司起訴」:正確。此流程具備股東會決議的程序基礎。 「少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察人起訴」:正確。但須符合少數股東請求權的法定資格,並非任何股東均可無條件請求。 「控制公司負責人只負補充責任」:錯。使從屬公司為該不利益經營的負責人,應與控制公司負連帶責任。 「受益的其他從屬公司一律負擔全部損害」:錯。其連帶責任以所受利益為限。 「從屬公司股東會決議即可免除控制公司責任」:錯。不能以免責決議排除債權人及少數股東依法行使權利。 記憶口訣 「交易找監察,訴訟可另選」:交易由監察人代表;訴訟中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人。 「有權代表,不等於自行決定告」: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仍須遵守法定發動程序。 「年終未補要賠償,受益多少限度連」:掌握補償時點,以及受益從屬公司的責任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