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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與製版權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與製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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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公開演出權等,則屬於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死亡後,其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 判斷利用行為是否侵權,應先辨認涉及的著作財產權,再檢查是否有法律允許利用的規定。展示畫作、慈善演出、轉載政治演說及轉售光碟,適用的規則各不相同。 製版權須掌握特定客體、依法登記、保護版面、自製版完成起10年;其讓與或信託,另以登記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保護著作人與著作間的人格利益;著作財產權則保護著作的經濟利用利益。著作人自行創作並自行出版小說,原則上同時享有這兩類權利。 比較項目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主要內容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等 讓與、繼承不得讓與或繼承得依法讓與或繼承 判斷重點是否發表、如何署名、是否遭不當變更而損害名譽是否複製、改編、演出、展示或散布著作等 「改作權」與「禁止不當變更權」不同: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涉及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歪曲、割裂或竄改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則涉及著作人格權。 二、著作人格權的三項內容 公開發表權: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權利,原則上可決定是否將著作向公眾發表。 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於著作原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使用筆名或選擇匿名,都屬於姓名表示權的範圍。 禁止不當變更權:著作人得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不能省略損害名譽的要件,誤認任何變動都必然侵害此權利。 三、人格權的專屬性、死後保護與強制執行限制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即使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也不表示著作人格權一併移轉。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的性質、程度、社會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著作人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死後繼續保護,並非由繼承人繼承人格權。法律另規定配偶及一定範圍親屬得依順序請求救濟,應將權利不得繼承與親屬得請求救濟分開理解。 為保障未公開發表著作,法律規定:未公開發表的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兩項例外擇一具備即可。 四、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與限制 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應檢查是否適用法定利用規定;不能只憑「有收費」或「為公益」就直接判斷所有情況。 利用情形涉及權利判斷關鍵 購買畫作真跡後,舉辦收費展覽公開展示權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收取門票不會因此失去此項利用依據。 慈善演唱會收取門票,演唱他人流行歌曲公開演出權公益目的不等於可以自由演出。未經授權且無其他合法利用依據時,不能因賑災目的而免除侵權責任。 大量轉載候選人政見發表會逐字稿重製權等政治或宗教上的公開演說,依法任何人得利用;但專就特定人的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在國內購買合法電影光碟,觀賞後將該片轉售散布權在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者,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屬散布權耗盡的適用。 非營利活動的利用規定,係就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於特定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並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非以營利為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因此,慈善演唱會即使將收入全數捐作賑災,只要向觀眾收入場費,就不符合上述免經授權利用的要件。反之,合法購得畫作後的公開展示有其獨立規定,不能套用非營利活動的收費限制。 轉售合法光碟,指的是移轉原先取得的那一片光碟。自行燒錄後販售,涉及重製;將影片上傳供人觀看,涉及公開傳輸,均不能以散布權耗盡作為依據。 五、製版權的成立與效力 著作權法第79條的製版權,保護製版人整理、重製後的版面,並非使原已無著作財產權的作品重新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 保護客體:限於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已消滅的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例如符合條件的古籍、古畫。 成立要件: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 權利內容: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的權利。 保護期間: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10年,並以期間屆滿當年的末日為終止日。 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事項法律意義 製版權的取得登記成立要件:不能主張完成製版、發行後,不須登記即享有製版權。 製版權讓與或信託的登記對抗要件: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不應改寫成未登記即一律不生效力。 一般著作權原則上於完成著作時即享有,不以登記為必要;製版權則採登記主義,兩者不可混淆。 常考陷阱 「重製權、編輯改作權、公開演出權是人格權」:錯誤,均屬著作財產權;姓名表示權才是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死亡,人格權即消滅」:錯誤,死後保護視同生存;也不能改說人格權由繼承人繼承。 「姓名表示權只保障本名」:錯誤,別名與不具名也在保障範圍內。 「未公開發表原件絕對不得強制執行」:錯誤,須注意作為買賣標的或經本人允諾的例外。 「慈善活動收費仍可直接適用非營利演出規定」:錯誤,公益用途不能取代不收費等法定要件。 「所有收費展示都侵權」:錯誤,合法持有畫作真跡的所有人得依法公開展示。 「大量轉載政治公開演說必然侵權」:錯誤,政治公開演說有特別利用規定,但須留意專就特定人編輯的例外。 「製版權保護20年,從發行或登記起算」:錯誤,應記為製版完成起10年。 「完成製版即享有製版權,不須登記」:錯誤;另須區分取得登記與讓與、信託的對抗登記。 記憶口訣 人格「發、名、完整」: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避免將「改作權」誤記為人格權。 人格「不讓、不繼,死後仍保護」。 非營利活動「不營利、不收費、不付表演報酬」:三項須同時具備。 製版「文美、版面、要登記;完成起算十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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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下列何者屬於著作人格權? (A)重製權(B)編輯改作權(C)姓名表示權(D)公開演出權
  2. 29 甲為著名小說家,其自行創作並自行出版其小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B)甲於著作...
  3. 44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A)收藏家甲於拍賣會購買知名畫家的畫作真跡後,舉辦展覽會...
  4. 18 依著作權法規定,下列關於製版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係針對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 (B)採登...
  5. 27 下列有關製版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製版權是以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為對象 (B)經製版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