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育嬰留職停薪資格:任職滿6個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不受公司僱用人數限制。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期間應合併計算,留停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哺(集)乳保障:符合條件者,每日另給60分鐘,並視為工作時間,不能當作無薪休息時間。 減少或調整工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其受僱者得請求減少或調整工時;每天減少1小時的部分不得請求報酬。 復職保障: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須具備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才得例外拒絕。 核心觀念 一、法規名稱與判斷順序 題目中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即更名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作答時應辨認所問制度,並依序確認任職年資、子女年齡、公司人數、申請項目,避免將不同制度的門檻混用。 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分別有不同要件。尤其公司僱用30人的門檻,不適用於育嬰留職停薪或哺(集)乳時間。 二、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資格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門檻不是1年,因此任職8個月者,已符合年資要件。 這項權利不以雇主僱用一定人數為前提。公司僱用25人或35人,均不影響符合要件的受僱者申請。也不能將「每一子女」解讀為同時撫育數名子女時,各自的留停期間可以無限制累加。 三、期間上限與同時撫育數名子女 項目規定與判斷重點 子女年齡界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 期間上限不得逾2年,不是1年,也不是一律可請3年。 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至子女滿3歲止」與「不得逾2年」須同時符合,以先到者為界。例如子女剛滿月便開始留停,若一路請至滿3歲,期間將超過2年,因此不能如此主張;若子女已滿2歲才開始留停,也不能再請滿2年而超過滿3歲的界線。 合併計算的關鍵是「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不僅限於雙胞胎等多胞胎情形。 四、留職停薪期間的社會保險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因此,「留職停薪就不得續保」是錯誤觀念。 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 原由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遞延繳納」只是延後繳費,並非免除受僱者負擔的保費;「得續保」也不是法律要求一律退保。 五、哺(集)乳時間與薪資 子女未滿2歲且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另給哺(集)乳時間30分鐘。 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應照常計薪。這是另外給予的法定時間,不能以原有休息時間取代,也不能因受僱者使用這段時間而扣薪。 六、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減少或調整工時 此項制度的子女年齡門檻為未滿3歲。是否具有直接向雇主請求的權利,須注意雇主僱用人數: 雇主僱用人數適用方式 30人以上受僱者得請求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未滿30人須經受僱者與雇主協商合意,始得依上述方式辦理。 減少工作時間是每天少工作1小時,減少的時間不得請求報酬;調整工作時間則是變動工作時段,不等於減少工時,不能直接套用「少工作1小時不給薪」的規定。 公司僱用35人時,符合子女年齡要件的受僱者得請求調整工作時間。公司約25人時,則須協商合意,不能主張雇主依法必須接受其每天減少1小時的要求。 七、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的復職保障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只有具備下列法定事由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才得例外拒絕: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其中「業務性質變更」不能單獨成為拒絕理由,還須同時具備減員必要、無適當工作可安置,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雇主不能僅憑自行判斷,即拒絕受僱者復職。 雇主依法拒絕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受僱者,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常考陷阱 把任職門檻寫成1年:正確為滿6個月。任職8個月,不會因未滿1年而喪失申請資格。 將子女年齡當成可請期間:「滿3歲前」是年齡界線,不代表可以請滿3年;仍受不得逾2年的限制。 將留停上限寫成1年:正確為不得逾2年,並須同時遵守子女滿3歲的界線。 寫成同時撫育數名子女不得合併計算:正確是應合併計算,不能將每名子女的期間直接累加。 寫成留停期間不得續保:正確是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前半句給60分鐘,後半句卻說不算工時:整句仍錯;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混淆兩種時間的報酬:哺(集)乳時間照常計薪;為育兒每天減少1小時的部分,不得請求報酬。 忽略公司人數或將門檻擴張適用:30人以上與未滿30人的差別,應用在減少或調整工時;不能用來否定育嬰留職停薪資格。 把復職保障說成絕無例外,或任由雇主決定:兩者都錯。正確結構是原則不得拒絕,例外須有法定事由且經主管機關同意。 記憶口訣 「六月可停、三歲為界、兩年封頂、同育合併、留停可保。」依序記住年資、子女年齡、期間上限、同時撫育的計算方式與續保權利。 「哺乳六十分,算工時;育兒減一時,無報酬。」哺(集)乳與減少工時的薪資效果,務必分清楚。 「三十可請求,未滿須合意;復職要拒絕,事由加同意。」減少或調整工時先看公司人數;拒絕復職則須同時檢查法定事由與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