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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範圍、主管機關與防治體系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家庭成員範圍、主管機關與防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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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家庭成員範圍以現在或過去的關係為重點;直系親屬不限親等,旁系血親、旁系姻親以四親等以內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分清教育、警政、法務、衛生及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的職責,尤其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屬法務主管機關的權責。 地方應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整合行政機關並協調司法機關,提供緊急救援、診療協助及安置等服務。 醫療端負責診療、驗傷診斷書及責任通報;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醫療處所則屬警察職責。 核心觀念 一、家庭成員的法定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判斷時先確認關係類型,再看是否符合親等限制。不必現在仍有婚姻、同居或姻親關係;法律將部分已經結束的關係一併納入保護。 關係情形判斷理由 有同居關係的同性伴侶同居關係不限異性,屬家庭成員。 離婚後的公公與前媳婦曾為直系姻親,仍屬家庭成員。 祖父母與孫子女屬直系血親,沒有四親等限制。 表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屬四親等旁系血親,在法定範圍內。 未同住的六親等遠房親戚,且無其他法定關係超過旁系四親等範圍,不屬本條家庭成員。 四親等限制只適用於旁系,不能套用到直系。表兄弟姊妹的親等,可由自己往上數至父母、祖父母,再往下數至舅姨叔姑、表兄弟姊妹,共四親等。 是否同住不是唯一標準:四親等以內旁系親屬即使不同住,仍在範圍內;六親等親屬則不能僅憑血緣關係納入。不過,若另符合家長家屬或家屬間等法定關係,仍須另行判斷,因此不可概括認為「六親等親屬不論任何情況都不適用」。 二、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 層級主管機關 中央衛生福利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應區分本法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務、教育、警政等機關雖參與防治工作,並不因此成為本法的中央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則是地方層級,不能回答中央主管機關。 三、防治業務的權責分工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家庭暴力防治需要,主動規劃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時,也應全力配合。 機關主要權責與辨識關鍵 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的輔導,以及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的維護。 警政主管機關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維護、緊急處理、家庭暴力犯罪偵查與刑事案件資料統計。 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的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事項。 衛生主管機關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以及加害人處遇等相關事項。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通訊傳播媒體違反本法規定的處理。 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的處理。 勞工主管機關被害人的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偵查、矯正、再犯預防」不能整組配給司法院。司法院及所屬法院負責相關審判業務;法定分工中的這組刑事司法事項,應辨識為法務主管機關的權責。 另須注意,警政與法務的職責都可能出現「偵查」,不能看到偵查二字就排除警政。應閱讀完整敘述:人身安全、緊急處理、犯罪偵查及刑案統計對應警政;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的組合對應法務。 四、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設置與功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的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提供整合服務。 緊急協助:電話專線、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保護與安置: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庇護安置等服務。 生活支持:提供或轉介經濟扶助、法律、就學、住宅、職業訓練及就業等服務。 輔導與追蹤:身心治療、諮商、加害人處遇轉介與追蹤,以及跨機關協調。 中心的關鍵是整合服務。看到「整合地方各機關、協調司法機關、緊急救援、診療與安置」,應連結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不能僅因涉及家事或轉介,就改選其他名稱的中心。 五、醫療責任與警察保護措施 主體應掌握的責任 醫療機構對家庭暴力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依法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包括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 醫療端的考點可整理為診療、驗傷診斷書、通報。責任通報不必等到犯罪經法院認定;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即應依法辦理。 「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醫療處所」著重現場安全及護送,屬警察處理家暴案件的保護措施,不能混列為醫療院所的責任。 常考陷阱 「離婚後即不適用」:忽略「曾為」的規定。前配偶、曾為直系姻親者仍在範圍內。 「同性同居伴侶不算家庭成員」:同居關係不以異性為限。 「所有親屬都以四親等為限」:四親等限制適用於旁系血親、旁系姻親,直系沒有此限制。 「不同住的表兄弟姊妹不適用」:表兄弟姊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不以共同居住為必要。 「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法務部或臺北市政府」:應選衛生福利部,並留意中央與地方層級。 「司法院負責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機關名稱被置換,應為法務主管機關。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負責所有出版品」:廣播、電視及其他通訊傳播媒體對應通訊傳播;出版品對應文化。 「醫院負責護送被害人及其子女就醫」:護送保護屬警察職責;醫療端掌握診療、驗傷診斷書及通報。 記憶口訣 家庭成員:「配偶含前配,同居含曾居;直系不限等,旁系四等內。」另記家長家屬、家屬間關係及法定範圍內的未成年子女。 機關分工:「中央衛福、地方設中心;教育顧就學、警政護安全、法務偵矯防。」 醫警區分:「醫療診傷報,警察護送到。」診傷報即診療、驗傷診斷書與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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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下列何者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的對象: (A)有同居關係之同性戀人間 (B)離婚之後公公與媳婦之間 (C)不同住在一起的六親...
  2. 45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A)內政部 (B)法務部 (C)臺北市政府 (D)衛生福...
  3. 49 家庭暴力防治法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家庭暴力防治之需要,主動規劃保護、預防及宣導 措施,對涉及相關...
  4. 16 為了給予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緊急救援、診療、安置等服務,各地方政府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應設置以下那個機構,以整合所屬警政、教...
  5. 29.在家庭暴力事件中,下列何者不是醫療院所應負的責任? (A)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醫療處所 (B)不得無故拒絕診療 (C)開立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