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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件之調解限制、預防性羈押與緩刑處遇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家暴案件之調解限制、預防性羈押與緩刑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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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認為有家庭暴力情事時,原則上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須有法定例外,才能進行。 和解、調解的例外著重被害人安全與免受脅迫,加害人及其家屬、關係人的動機或誠意,不是法定例外。 家庭暴力防治法設有預防性羈押的特別規定;但違反保護令不等於當然羈押,仍須審查犯罪嫌疑、反覆實行之虞及羈押必要性。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可以命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法院為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命完成處遇計畫前,得準用相關鑑定規定。 核心觀念 一、家庭暴力案件和解、調解的限制 家庭暴力案件可能存在恐懼、控制、經濟依賴等情形,被害人即使表面同意和解,也可能是在壓力下讓步。因此,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情事,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規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才屬於可以進行和解或調解的法定例外: 專業訓練與安全程序: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的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 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其他免受脅迫的程序: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的程序。 上述例外是擇一具備,不是要求三者全部同時具備。第一種例外本身則包含兩個重點:行和解或調解之人受過相關訓練,並且採取確保被害人安全的方式,不能只看到「受過訓練」便忽略安全要求。 加害人及其家屬或關係人即使有高度和解動機、表達充分誠意,也不能單憑這些理由突破限制。判斷重點是程序能否保護被害人,不是加害人是否積極要求和解。 二、預防性羈押:家暴法的特別規定 預防性羈押的重點,在於防止被告反覆實行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對相關犯罪設有特別規定,因此不能只以「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不在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列舉罪名內」,就認定一律不得羈押。 適用時,仍須具備嚴格條件,並由法院審查: 審查項目判斷內容 犯罪範圍違反保護令罪,或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所成立之罪。 犯罪嫌疑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再犯危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相關犯罪之虞。 必要性有羈押必要,不能僅因曾有家暴或違反保護令便自動羈押。 程序保障須經法官訊問,由法院作成羈押裁定。 例如,加害人長期毆打配偶,保護令核發後仍持續施暴,且暴力程度加劇,這些具體情況可作為判斷反覆實行之虞的依據。檢察官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別規定,聲請法院為預防性羈押,以保護被害人安全。 應區分「可以聲請、依法審查」與「一違令就必然羈押」。前者符合法律制度,後者省略其他法定要件,屬於錯誤推論。檢察官負責聲請,准否羈押則由法院判斷。 三、緩刑宣告與保護管束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這是法律的強制要求,不能改寫成法院「得」付保護管束。 緩刑並不表示加害人無須接受監督。法院為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在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法定事項中的一款或數款,以維護被害人及相關家庭成員的安全。 相關事項包括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非必要聯絡、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其他保護安全的事項。作答時須分清:保護管束是應付;完成處遇計畫則是法院可以選擇命其遵守的事項。 四、加害人處遇計畫與事前鑑定 法院可以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處遇計畫的作用,是透過適當介入,處理加害人的暴力行為問題,降低再犯風險。 法院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得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3項的規定,先命其接受有無施以處遇計畫必要的鑑定。 這裡的用語是「得」準用,不是每一案件都「應」先鑑定;也不能因為條文使用「準用」,就認為緩刑案件不得適用該項規定。 五、緩刑宣告的通知對象 法院為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通知被害人,使其知悉相關情況;通知警察機關,則有助於後續安全維護。 此項規定的辨識重點是「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若將通知對象改成加害人,或把警察機關所在地連結到加害人的住居所,即與此項規定不符。 常考陷阱 「家暴案件一律不得和解或調解」:過度絕對。法律採原則禁止,但設有保護被害人的程序例外。 「加害人及家屬很有誠意,就能調解」:錯誤。誠意與動機不是法定例外,須檢查安全、輔助及免受脅迫等程序條件。 「三項調解例外必須全部具備」:錯誤。有法定情形之一即可,但各款本身的要件仍須符合。 「刑事訴訟法未列舉,所以家暴不能預防性羈押」:忽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別規定。 「曾核發保護令,一經違反即可羈押」:錯誤。仍須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反覆實行之虞,且有羈押必要。 「家庭暴力無法事先預防,因此不得羈押」:錯誤。預防性羈押正是針對具體再犯危險所設的制度。 「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用語錯誤。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宣告者,是應付保護管束。 「緩刑宣告應通知加害人及其所在地警察」:對象錯誤。此項法定通知應指向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 「命完成處遇計畫前,應先鑑定」:把裁量誤寫成強制。正確是得準用第14條第3項規定。 記憶口訣 調解:「訓練保安全、輔助免脅迫,誠意非例外。」 羈押:「嫌疑重大、恐反覆,法官審查有必要。」 緩刑:「應管束、可處遇;通知被害人與當地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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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下列何者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 (A)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
  2. 17 甲乙為夫妻,甲經常毆打乙,經過乙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甲實施家庭暴力後,仍未改善,反而越打越兇。檢察官獲報後,可否認為甲...
  3. 19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於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下列何者錯誤? (A)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