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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vs所有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占有vs所有
筆記用ア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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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所有: 擁有可以使用、收益、處分的完整法律權利。 例:房東擁有房子的所有權,可以把房子賣掉或抵押。 •占有: 實際管理、支配著物體的狀態。 例:房客住在裡面、掌握這間房子。 ---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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