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用詞,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3 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